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1. 年龄18(含)周岁以上。
2. Ⅰb期:
A组和B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乳腺癌(联合剂量递增阶段不限瘤种),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标准治疗不可及。
C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R+/HER2-乳腺癌:
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内分泌治疗,辅助内分泌治疗从开始治疗后24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辅助内分泌治疗算做1线内分泌治疗; 复发/转移阶段接受过至少1线、至多2线系统化疗,(新)辅助化疗期间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可视为1线化疗失败;
CDK4/6抑制剂、西达本胺、PARP抑制剂、mTOR抑制剂或PI3K抑制剂均属于靶向治疗,单药治疗不纳入内分泌治疗线数。
3. Ⅱ期:
Cohort A:HR+/HER2- 乳腺癌:
既往接受至少2线内分泌±靶向疗法(如CDK4/6抑制剂、PAM通路抑制剂、西达本胺等)治疗后疾病进展,或1线内分泌+CDK4/6抑制剂治疗≤6个月内进展,研究者判断需考虑化疗作为治疗手段;
复发/转移阶段未接受过系统化疗,接受新辅助或辅助化疗的患者,若从系统性化疗结束至首次记录的局部或远处疾病复发的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可接受入组。
Cohort B:三阴性乳腺癌:
既往至少接受1线系统治疗且已使用过紫杉和/或蒽环类药物,最后一次治疗后疾病进展。(新)辅助化疗期间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可视为1线化疗失败。
注:辅助内分泌治疗从开始治疗后24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辅助内分泌治疗算做1线内分泌治疗;患者既往接受过有明确的全身抗肿瘤作用的临床试验药物(如其他ADC类药物),可计入系统治疗(化疗)线数。
4. 转移性HR+/HER2-乳腺癌和三阴性乳腺癌定义如下:
a) ER阳性和/或PR阳性定义为:ER/PR阳性染色的肿瘤细胞占所有肿瘤细胞的比例≥1%;
b) HER2阴性定义为:标准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结果为0或1+;或IHC检测结果为2+且原味杂交法(ISH)检测结果为阴性;
c) ER/PR/HER2检测结果的解读均参考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家学会(ASCO/CAP 2018)指南,若患者在疾病转移后有多个ER/PR/HER2结果,则采用最近的检测结果确认合格性。
5. 须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免疫组化EGFR表达检测,且中心实验室检测EGFR表达阳性。注:
Ⅰb期联合剂量递增阶段允许接受申办方认可的既往EGFR表达阳性检测报告,但需提供样本供回顾性分析;肺癌、食管癌、鼻咽癌、头颈鳞癌不限制EGFR表达。
已有指定中心实验室同一方法学检测结果的可以接受既往检测结果。
6.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 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的颅外病灶(Ⅰb期联合剂量递增阶段可不要求)。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8. 预计生存期≥ 3个月。
9. 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系统实验室检查值血常规: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成分输血、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白介素-11和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肾脏功能血清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基于Cockcroft-Gault公式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 3.0×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肝转移者≤ 5×ULN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对于接受低分子量肝素等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须研究者认为临床稳定,无出血的情况下受试者的INR可>1.5)
10. 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育龄女性(WOCBP)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
11.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
1. 已知患有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CNS疾病稳定,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已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可以入组。存在无症状脑转移的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可以入组。
2. 既往任一病理检测曾诊断为HER2阳性(IHC 3+或ISH+)乳腺癌(适用于Ⅰb期C组和Ⅱ期)。HER2阳性定义为免疫组织化学3+,或2+同时原位杂交法(ISH)阳性。
3. 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类毒素的ADC药物治疗(适用于Ⅰb期C组和Ⅱ期)。
4. 已知对SYS6010或SYH2051产品的任何组分,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过敏者。
5.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已被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和宫颈原位癌等。
6. 根据国家癌症研究所-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NCI-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 1级(2级脱发、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7. 以下药物或治疗的洗脱期(至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未满足对应要
求者需排除:分类治疗洗脱期手术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至少4周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细胞毒性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至少4周内分泌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至少2周姑息性放疗或局部治疗至少2周合并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除外针对局部炎症和预防过敏及恶心、呕吐使用皮质类固醇的情况至少2周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至少2周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至少4周减毒活疫苗至少4周CYP3A4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至少2周OATP1B1、OATP1B3抑制剂至少2周
8.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Fridericia法校正的QTcF间期男性≥450 ms、女性≥ 470 m(s Fridericia公式:QTcF=QT/RR0.33,RR=60/心率);
b)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力衰竭、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或脑卒中等;
c)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Ⅱ级及以上心力衰竭,筛选期检查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既往或当前患有急/慢性心肌病;
e) 用药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间隔至少1小时重复测量血压,且连续两次血压值≥160/100 mmHg)。
9. 既往具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ILD/非感染性肺炎者。
10. 甲状腺功能异常需要药物治疗者,但如果经药物控制后病情稳定或无需调整药物剂量,则允许入组。
11.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等。
12. 既往因皮肤毒性需要中断EGFR靶向治疗≥1个月或永久停药,或目前患有需要口服或静脉给药治疗的皮肤疾病。
13. 受试者存在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显著改变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功能损害或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溃疡性疾病、未受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小肠切除术)。
1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存在需要反复引流或其他治疗仍无法控制的第三组织间隙积液(如心包积液、胸腔积液和腹腔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15. 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活动性梅毒感染,
a)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定量滴度检测≥1×103 IU/mL。若HBsAg阳性,且外周血HBV-DNA<1×103 IU/mL,如果研究者认为参与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参与者风险,则参与者有资格入选;
b) 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阳性且HCV RNA阳性;
c) 活动性梅毒感染:梅毒螺旋体抗体(RPR或TRUST)阳性或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梅毒感染;
d)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诊断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A 组:SYS6010 剂量:3.2 mg/kg,静脉滴注,D1,每两周一次
单药队列:计划入组8~12例乳腺癌患者,用于评估SYS6010单药的安全性和初步疗效。
联合队列:
1) 剂量递增阶段:纳入实体瘤患者,采用传统“3+3”设计,探索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剂量组1:SYH2051 60 mg,口服,QD,D3至D7,Q2W
剂量组2:SYH2051 80 mg,口服,QD,D3至D7,Q2W
在安全性范围内可灵活探索其他剂量(如40 mg),具体剂量将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根据DLT评估和安全性数据进一步确定。
2) PK和有效剂量组扩展阶段:纳入乳腺癌患者PK扩展:前一个剂量组递增结束后,如安全耐受,可根据需求开始PK扩展,每个联合剂量组可扩展至8~12例。有效剂量组扩展:可根据剂量递增及PK扩展阶段初步有效性结果,选择剂量组进行扩展,每个联合剂量组可扩展至8~12例。
B 组:SYS6010 剂量:3.6 mg/kg,静脉滴注,D1,每两周一次
单药队列:计划入组8~12例乳腺癌患者,用于评估SYS6010单药的安全性和初步疗效。
联合队列:
1) 剂量递增阶段:纳入实体瘤患者,采用传统“3+3”设计,探索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剂量组1:SYH2051 40 mg,口服,QD,D3至D7,Q2W
剂量组2:SYH2051 60 mg,口服,QD,D3至D7,Q2W
在安全性范围内,可灵活探索其他剂量(如80 mg),具体剂量将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根据DLT评估和安全性数据进一步确定。
2) PK和有效剂量组扩展阶段:纳入乳腺癌患者PK扩展:前一个剂量组递增结束后,如安全耐受,可根据需求开始PK扩展,每个联合剂量组可扩展至8~12例。有效剂量组扩展:
可根据剂量递增及PK扩展阶段初步有效性结果,选择剂量组进行扩展,每个联合剂量组可扩展至8~12例。
C 组:SYS6010 剂量:3.6 mg/kg,静脉滴注,D1,每两周一次
试验组1:SYS6010 静脉滴注,D1,Q2W + SYH2051口服,QD,
D3至D7,Q2W;
试验组2:SYS6010,静脉滴注,D1,Q2W;
对照组:研究者选择的单药化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