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符合下列全部标准的受试者可入组本研究。
(1) 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透明细胞肾细胞癌成人患者, 接受过 VEGF/VEGFR 靶向单药或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且治疗无效或疾病进展、复发。
(2) 所有患者必须同意提供存档的肿瘤标本,用于相关的生物标志物研究。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必须确定肿瘤组织和确认可用性。如果存档材料不可用或不适用,患者必须同意并接受通过低风险程序获得的切口或粗针肿瘤活检。鼓励研究中心在取样时确认有充分的肿瘤活检组织。
(3) 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v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a) 经放射治疗的病灶若边界清晰、符合RECIST的可测量标准,并且明确进展,可以视为靶病灶。
b) 接受肿瘤活检的受试者必须有其他风险可控的非靶病灶用于活检,或者若无非靶病灶适合活检,则用于活检的靶病灶最长径必须≥2厘米。
(4) 必须有足够的静脉通路进行单个核细胞采集。受试者还必须有足够的静脉通路进行IB-T101给药,IB-T101给药可通过中心静脉通路完成。
(5)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岁,并且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
(6)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的体能状态(PS)为0或1。
(7) 血常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0×10^9/L(在筛查前7天内未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在筛查前14天内未使用过聚乙二醇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b) 血小板计数≥ 80×10^9/L(在筛查前7天内未输血)。
c) 血红蛋白≥ 90g/L(在筛查前7天内未输血)。
d) 绝对淋巴细胞计数≥ 0.5×10^9/L。
(8) 足够的肾功能,定义为eGFR ≥ 40 mL/min。
(9) 足够的肝功能,包括:
a) 总胆红素≤ 1.5×ULN,吉尔伯特综合症受试者总胆红素必须≤ 3×ULN。
b)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ULN(如果肿瘤侵犯肝脏,则≤ 5×ULN)。
c) 碱性磷酸酶≤ 2.5×ULN(如果有骨转移,则≤ 5×ULN)。
(10) 血氧饱和度>92%;
(11)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12) 无治疗情况下预期生存期至少3个月。
(13) 任何既往治疗的急性反应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或基于国家癌症研究所常见不良事件术语标准(NCI-CTCAE)版本5.0评估严重程度 ≤1级,或由研究者判断不良事件(AE)不构成安全风险。
(14) 如果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后且在开始清淋之前出现任何≥2级AE或任何严重不良事件(SAE),必须在开始清淋前与合作方讨论该事件及做出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治疗的决定。
(15)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阴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史的受
试者,若HBV病毒载量低于检测下限,可参与本研究。
(16) 丙型肝炎抗体阴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史的受试者,若接受过丙型肝炎治疗并治愈,且HCV病毒载量低于检测下限,可参与本研究。
(17) 筛选时育龄期女性的血妊娠检测必须为阴性。
(18)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满足以下至少 1 条标准:
a) 已为绝经后状态,定义为: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情况下,至少连续 12 个月月经停止;绝经状态可以通过血清促卵泡激素水平确认;
b) 有记录的子宫切除和/或双侧卵巢切除;
c) 医学上确认的卵巢功能衰竭。所有其他女性患者(包括输卵管结扎的女性患者)均视为有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受试者将不能入组此研究。
(1) 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接受过以下治疗:
a) 在单个核细胞采集前14天内接受过任何针对RCC的全身治疗。如果末次即刻性抗癌治疗包含抗体类药物(已批准或在研药物),则单采需与其间隔28天或5个该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b) 在清淋前14天内接受系统性抗癌治疗(标准治疗或在研治疗)。如果最后一次即刻性抗癌治疗包含抗体类药物(已批准的或在研药物),则清淋需与其间隔应在清淋前28天或5个该药物半衰期(以较短准)。
c) 研究性细胞/基因疗法。
d) 在清淋前14天内接受放射治疗。
(2) 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性疾病、软脑膜疾病或脊髓压迫。注意:对于CNS转移经治受试者,若清淋方案前在放射学和神经学稳定至少4周,并且在清淋前已至少14天不需要任何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可入组(允许进行癫痫预防)。
(3) 有临床意义的CNS功能障碍,例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脑水肿、可逆性后部脑病综合征或任何涉及CNS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4) 可能影响遵守本方案或结果解释的既往或并发恶性肿瘤。在入组前已治愈超5年的受试者,以及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原位癌或不需要治疗的前列腺癌受试者符合纳入条件。
(5) 既往接受过抗CD70治疗。
(6)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
a) 在接受清淋的第1剂前1周内使用皮质类固醇(不包括用于治疗哮喘的吸入性类固醇、局部使用的类固醇或其他局部给药的皮质类固醇)。
b) 使用每日剂量>10 mg强的松(或等效的皮质类固醇)的全身性类固醇;
c) 英夫利昔单抗必须在IB-T101给药前至少45天停止使用。
(7) 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和具有临床意义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格林-巴利综合征、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结缔组织疾病、重症肌无力、血管炎、炎症性肠病、免疫性细胞减少症、严重的牛皮癣、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或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包括:患有白癜风或斑秃的受试者;或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例如,桥本综合征)且在激素替代治疗下稳定的受试者,或不需要系统治疗的牛皮癣。
(8) 以治疗为目的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肠外抗凝剂或溶栓剂,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疾病仍未稳定。
以下情况除外:
a) 如果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肠外抗凝剂已将INR或aPTT保持在入组中心医疗标准范围内,并且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稳定剂量的抗凝剂;
b) 允许使用预防性抗凝以保持静脉通路设备的通畅,需保证INR < 1.5×ULN,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aPTT处于正常范围内;
c) 允许使用低分子量肝素预防深静脉血栓。
(9) 梅毒,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全身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者(包括在入组前7天内的血液培养阳性)。允许预防性使用抗生素、抗病毒和抗真菌药物。
研究性药物、剂量和给药方式
IB-T101 是靶向 CD70 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将作为用于输注的细胞悬浮液的形式提供。将评估以下剂量水平:
• 剂量-1(保护剂量)(5×10^7 个细胞);
• 剂量 1 (起始剂量)(1.5×10^8 个细胞);
• 剂量 2(5×10^8 个细胞)。
单采:受试者将接受一次单个核细胞采集,以获取足够的血液细胞用于制造 IB-T101。分离出的细胞将按照单采手册中描述的方式进行包装,并运输到制备中心。桥接疗法:在 IB-T101 的筛选、单采或制备过程中不允许进行桥接治疗。淋巴细胞清除化疗(清淋预处理):在输注 IB-T101 之前,受试者将接受环磷酰胺联合氟达拉滨的清淋预处理方案,即在第-5 天、第-4 天和第-3 天分别给予氟达拉滨 30 mg/m2 和环磷酰胺 300 mg/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