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 RECIST(1.1 版),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仅适用于第二阶段:剂量扩展阶段;对于第一阶段,没有可测量病灶,但是有可评估病灶的受试者也可以纳入)
5.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状态评分≤1
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入组前的妊娠测试结果必须为阴性,并同意从筛选至末次试验药物给药结束后 6 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自然闭经至少连续持续 12 个月,筛选时促卵泡激素水平(FSH)>40 mIU/mL,并具有相应的临床特征(如年龄、血管舒缩症状史);或者在筛选前6 周以上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者输卵管结扎术。
排除标准
1.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癌性脑膜炎受试者;
2. 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者宫颈原位癌受试者除外),但 3 年或 3年以上没有疾病证据且不需要接受治疗的其他原发性肿瘤受试者也可以参加试验;
3. 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者腹腔积液;
4. 既往有同种异体移植史(包括但不限于异体器官、骨髓移植或者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
5. Gilbert 综合征的受试者;
6. UGT1A1*28 或者 UGT1A1*6 等位基因纯合子者(仅适用于剂量递增阶段的 3+3 递增剂量组患者)
7. 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为 III-IV级的心功能不全或者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50% (如果有可用的 LVEF 数据); 未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Fridericia 法校正基线 QT 间期(QTcF)> 480 ms,或者有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缺血性发作)、有症状的肺栓塞或者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血栓栓塞性疾病发作者,或者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者; 经研究者评估有临床意义的心率过缓; 患有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8.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2 级的厌食、恶心或者呕吐,有肠梗阻迹象的受试者;或者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患有肠梗阻、胃肠道穿孔或者有临床意义的消化道出血疾病史的受试者
9. 入组前 6 个月内患有活动性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者其他中重度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病史
10.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筛选时 HIV 抗体检测阳性
11. 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2000 IU/mL);或者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RNA≥200 IU/mL);此外,符合条件的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受试者,须同意按照治疗指南进行抗病毒治疗,否则不能入选
12.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1 周内患有需要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 患有任何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疾病,例如: 参加本试验会影响对这些疾病的控制; 患有中度或者重度的肝损伤,如符合 Child-Pugh 分级标准 B 级或者 C 级者;
14.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的 2 周内接受过输血、白蛋白、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15. 基线期时没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标准:中 性 粒 细 胞 计 数 绝 对 值 ( ANC ) <1.5×109/L ; 总 胆 红素>1.5×ULN; 如果受试者无肝转移,ALT、AST>3×ULN;如果受试者有原发性肝癌或肝转移,ALT、AST>5×ULN; 血红蛋白(Hb)<90 g/L;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
16.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活性成分或者辅料过敏者,或者有过敏体质的受试者
17. 既往对伊立替康或伊立替康脂质体过敏者,或既往接受伊立替康或伊立替康脂质体时发生过≥3 级的胃肠道毒性者(参考 NCICTCAE 5.0 标准进行判断)
18.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 UGT1A1 抑制剂或者诱导剂的受试者;以及在临床试验期间需要使用 UGT1A1 抑制剂或者诱导剂者
19.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下列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除外姑息性放疗且放疗区域不包括拟定的靶病灶)、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已明确批准用于抗肿瘤治疗的中草药或者生物治疗等,或上述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1 级
20. 研究期间需要抗凝治疗者(允许使用小剂量的阿司匹林[≤100 mg/天]或低分子量肝素)
21.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全身皮质类固醇给药(低剂量的皮质类固醇除外,如每天≤20 mg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22.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例如,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伤寒疫苗等)
23.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或在其他试验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24.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重大外科手术者
25.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6.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