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组标准
参与研究的每例受试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 ECOG评分0~1分(不满足ECOG评分要求的截肢患者需使用KPS复评,≥70分则可入组)。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剂量递减阶段入组病理学确诊的不能进行根治性手术/其他局部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晚期高分化/去分化脂肪肉瘤患者等),并满足以下至少一种情形:a) 经标准治疗疾病进展。b) 无标准治疗方法。
(6) 剂量扩展阶段入组经病理学确诊的不能进行根治性手术/其他局部治疗的复发或转移性晚期高分化/去分化脂肪肉瘤患者,且既往接受过≥2 种全身性药物(该 2种药物可为联合或单独使用,其中必须包括蒽环类,其他药物可包括安罗替尼等)治疗后疾病进展;患者还必须在距离研究药物首次给药≤6 个月有疾病进展的证据且进展后未接受过其他任何全身治疗。*辅助及新辅助治疗期间或距离末次用药≤6 个月出现疾病进展,则该治疗药物算作针对晚期疾病的全身性药物。
(7) 根据RECIST v1.1标准,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需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一般不选作可测量病灶,除非证实该病灶在入组前出现进展。
(8) 开始研究治疗前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器官功能要求:a)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进行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血小板≥100×109/L(进行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或促血小板生长因子);血红蛋白≥90 g/L(进行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b) 肝功能:白蛋白≥30 g/L(进行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 输 注 白 蛋 白 ) ; 总 胆 红 素 ≤ 1.5 × 正 常 值 上 限(ULN)(Gilbert's综合征受试者可≤3×ULN);ALT、AST、ALP≤2.5×ULN(存在肝转移时,ALT或AST≤5×ULN;存在骨转移时,ALP≤5×ULN)。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肌酐清除率(CrCl)≥60mL/(min·1.73m2)。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适用于未使用抗凝治疗者,受试者伴有基础疾病需要长期使用抗凝药物者,抗凝药物需要在一个稳定的剂量)。
(9) 开始研究治疗前既往抗肿瘤药物治疗的周围神经毒性反应已恢复至≤2 级,其他可逆性毒性反应已恢复至≤1 级(根据 CTCAE 5.0 版),但脱发/色素沉着(任何等级)以及其他经研究者评估后认为受试者接受研究治疗获益>风险的毒性不受此限制。
(10)受试者(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研究药物后 180 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条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既往接受过任何 CDK4/6 抑制剂,或使用过卡度尼利单抗。
(2) 已知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针对未转移至脑干或脑膜的受试者,经治疗后无症状且距离研究治疗稳定≥3个月的可以纳入)。
(3)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特殊的排除标准见下:a) 开始研究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b)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
(4)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仍在接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
(5)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手术且未从手术的不良反应中恢复。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针对晚期实体瘤(包括脂肪肉瘤)的根治性手术治疗。
(6) 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7)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但符合以下情况的受试者可以入组:a) 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b) 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c) 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d) 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e) 研究者判断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8) 存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以及研究治疗期间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 mg 每日泼尼松或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但符合以下情况的受试者可以入组:a) 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鼻喷剂和吸入性类固醇。b) 糖皮质激素作为输液相关反应或过敏反应预处理(如:CT检查前用药等)。c) 正在进行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肾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等。d) 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直立性低血压。
(9) 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a)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缺血性脑卒中(腔隙性脑栓塞)或严重的血栓栓塞疾病。b)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的心率失常。c)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不全分级≥Ⅱ级。d) 开始研究治疗前QTcF均值≥470 ms。e) 开始研究治疗前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影响药物服用或影响胃肠道吸收功能的疾病且经研究者评估不能入选本研究。
(11)既往存在器官移植史者,包括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角膜移植除外)。
(12)开 始 研 究 治 疗 前 , HBsAg 阳 性 且 HBV DNA > 500IU/ml 或 2500 拷贝 /mL 者或研 究中心检测 下限,或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者,或已知的 HIV 感染者,或已知存在活动性结核(TB)。
(13)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
(14)伴有其他任何严重的、进展性、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组,包括但不限于:a) 需全身治疗的感染。b)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穿刺引流者或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穿刺引流者(仅影像学显示少量积液且不伴有临床症状者,或因低蛋白血症引起第三间隙积液的受试者可以入组)。c) 既往凝血障碍病史或存在严重出血倾向,开始研究治疗前1个月内发生过显著出血症状,如胃肠道出血。d) 既往患有任何严重精神疾病。e) 患有其他研究者认为接受本研究治疗风险大于获益的疾病。
(15)已知既往发生过 3-4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的受试者,且经研究者判断不能纳入。
(16)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正在接受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的患者。
(17)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包括已知的对任何单克隆抗体的严重超敏反应。
(18)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参加过任何药物临床试验并使用了未上市试验药物者。
(19)开始研究治疗前 30 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停药后一个月内接种活(减毒)疫苗的患者。
(20)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同意停止哺乳者可纳入)。
(21)研究者认为有任何不宜入选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试验药物:
通用名称:SPH4336
剂型:片剂
性状:橙色薄膜包衣片
规格:100 mg,200 mg(以游离碱计)
给药途径:口服
其他研究药物:
通用名称: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
商品名称:开坦尼®
剂型:注射液
规格:详见说明书
给药途径:静脉输注
给药方案
剂量递减阶段:
SPH4336 : 剂 量 根 据 所 在 剂 量 组 决 定 ( 起 始 剂 量400mg,QD)。
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6mg/Kg,Q2W。
剂量扩展阶段:
1)SPH4336 单药组:SPH4336:400mg,QD。
2)卡度尼利单抗单药组: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6mg/Kg,Q2W。
3)联用组:
SPH4336:根据剂量递减期结果确定。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6mg/Kg,Q2W。
交叉阶段:同“剂量扩展阶段的联用组”。联合给药,建议先服用 SPH4336,之后尽快给予卡度尼利单抗。
SPH4336:餐后 1 小时内口服;应尽量在每天相似的时间点服用;若当日漏服且距离原定的服药时间≤6 小时,则尽快补服,建议餐后 1 小时内补服;若患者在服用药物后发生呕吐,不补服。
卡度尼利单抗:每次给药尽量在相似的时间点给药,最长给药 24 个月(每个阶段各 24 个月)。所有阶段均是每 28 天为一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