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才能入选本研究:
(1)男性或女性患者,年龄18~70周岁(包含边界值)。
(2)符合2015年的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NMOSD)国际共识诊断标准(临床症候中需存在视神经炎和/或脊髓炎),且AQP4-lgG阳性的患者。
(3)扩展残疾状态量表(EDSS)评分≤7.0。
(4) Ib 期:筛选前2 年内至少发生1 次需要补救治疗的NMOSD发作;Ⅲ期:筛选前1 年内至少发生1 次需要补救治疗的NMOSD 发作;或筛选前2 年内至少发生2 次需要补救治疗的NMOSD 发作。包括首次发作。
(5)允许筛选前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且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2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剂量糖皮质激素。
(6)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任意一条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需要排除受试者的异常实验室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指标:中性粒细胞<1.5×109/L,血红蛋白<90g/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清 肌 酐 >1.5×ULN,总 胆 红 素 >1.5×ULN,天 冬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AST)>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ULN,碱性磷酸酶>2×ULN;肾小球滤过率(GFR)<60 mL/分钟/1.73cm2。
(2) 筛选期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或任何 B 细胞清除药物,或使用 B 细胞清除药物后,筛选期CD20+ B细胞(或者CD19+ B细胞)计数≤1%。
(3)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使用过托珠单抗、依库珠单抗、米托蒽醌、或环磷酰胺等烷化剂。
(4) Ib 期:首次给药前使用过硫唑嘌呤(半衰期=6h)、吗替麦考酚酯(半衰期=16h)、他克莫司(半衰期=43h)、环孢菌素(半衰期=27h)、甲氨喋呤(半衰期=14h)、环磷酰胺(半衰期=6h)等免疫抑制剂,但药物停药间隔超过 5 倍半衰期可入组。
III 期: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使用过除糖皮质激素之外的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他克莫司、环孢菌素、甲氨喋呤等(若持续使用≤7 天,则不需要排除)。来氟米特和特立氟胺需要服用考来烯胺进行洗脱,可以停药并采取以下措施:服用考来烯胺8 克,每日 3 次,持续 11 天,如果 8 克的剂量不能耐受,可改为每次口服 4 克,时间和次数同前。
(5)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使用过血浆交换(PE)或中等量输血、免疫调节药物,如干扰素β、干扰素γ或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等。
(6) 合并其他需要糖皮质激素、生物制剂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慢性活动性免疫系统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等)。
(7) 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基线前2周内接受过灭活疫苗;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新型冠状病毒疫苗。
(8) 既往接受过骨髓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全淋巴结照射、T 细胞疫苗治疗。
(9) 首次给药前 28 天或试验药物的 5 倍半衰期内接受过任何临床试验药物,以较短者为准。
(10)合并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①在过去 3 年内曾患其它恶性肿瘤,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或乳腺的原位癌或其他低转移风险和死亡风险(5 年生存率>90%)的恶性肿瘤除外;②严重肝肾功能不全;③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且需要抗感染治疗或住院治疗;④有严重精神疾病。(11)患者 心 脏 符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 ① 左心 室 射 血 分 数(LVEF)≤55%;②纽约心脏协会(NYHA)Ⅱ级及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活动性心脏疾病;③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经研究者判断对试验无影响的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④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B=QT/RR1/2);⑤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及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12)乙肝 表 面 抗 原 (HBsAg)和/或乙 肝 核 心 抗 体 (HBcAb)阳性,且HBV DNA 大于正常值上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 大于正常值上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呈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若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为阳性,则进一步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后者为阴性并经研究者判断为过去曾感染梅毒但已治愈的患者符合入选条件)。
(13)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例如间质性肺炎(由于放化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活动期肺结核(结核菌素试验阳性、T-SPOT试验阳性)等。
(14)对胃肠外给药的造影剂过敏或无法进行磁共振成像检查。
(15)有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IMC-002的任何成分过敏。
(16)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女性:不同意从筛选期开始至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使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或屏障避孕法联合杀精剂等。
(17)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男性:不同意从筛选期开始至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使用屏障避孕法,并不同意请求其配偶使用其它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屏障法或杀精剂等。
(18)研究者认为其它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Ib 期:
起始剂量 0.8mg/kg,入组 8 例受试者,完成 DLT 观察期后,经SRC 决定是否递增至下一个剂量组,后续递增剂量暂定 1.2mg/kg;每个剂量组与对照组以 6:2 的比例入组,对照组吗替麦考酚酯(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若剂量递增,则每个剂量组各入组 8 例受试者;若不递增剂量,0.8mg/kg 组继续入组至 16 例受试者,剂量组与对照组按照 6:2 比例入组。III 期:包括试验组和阳性对照组,每组分别计划各入组 50 例患者,共计约 100 例患者。
试验药物
Ib 期:
药物名称:IMC-002
药物规格:50 mg/瓶
给药剂量:0.8mg/kg、1.2mg/kg
给药途径:静脉输注【注射用 IMC-002 输液时长:每例受试者建议第一周期输液时间均为 180 min(±20min),第二周期及后续治疗周期的给药时间根据第一周期的安全性结果调整给药时间。】
给药频率:每周给药一次,连续给药 4 周,即 D1/W1,D1/W2,D1/W3 和 D1/W4 给药;所有受试者都有机会在研究的扩展期继续接受IMC-002 治疗(符合发作诊断,则认为受试者已完成治疗期,进入研究扩展期),经研究者和申办方根据已获得的临床数据可能调整 Ib 期第 25 周及以后给药剂量及频率或维持原定给药剂量和频率进行给药。
注 1:因为 Ib 期研究周期为 24 周,D1/W25,D1/W26,D1/W27 和D1/W28 给药不属于 Ib 期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范围,其仅作为 Ib 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长期观察的扩展部分,此扩展部分至 52 周,按照常规临床实践每 3 个月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52 周结束后,未发作的受试者电话随访直至其疾病复发。电话随访,若患者未发作,则记录患者用药信息(药物名称和用药时间),如果发作,则记录发作的时间,并结束电话随访。
注 2:在 Ib 期临床试验期间,将对受试者安全性进行密切监测,每个月全面评估一次,并根据全部受试者完成注射后 60 天的安全数据决定是否开启下一步的 III 期研究。
Ⅲ 期:
药物名称:IMC-002
药物规格:50 mg/瓶
给药剂量:Ib 期推荐的剂量
给药途径:静脉输注
给药频率:每周给药一次,连续给药 4 周,即 D1/W1,D1/W2,D1/W3 和 D1/W4 给药;从第 25 周开始继续每周给药一次,连续给药 4周,即 D1/W25,D1/W26,D1/W27 和 D1/W28 给药。III 期研究周期为52 周,评估 IMC-002 在治疗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