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研究的每例受试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 根据2016年国际骨髓瘤工作组(IMWG)诊断标准确诊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见附录 1);
4. 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在接受所有可用的既定疗法时发生进展或无法耐受(适用于Ia期研究);
5. 仅适用于Ib期研究:既往接受过≥3线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每线治疗至少有1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该线治疗的最佳缓解状况为疾病进展;包括至少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一种免疫调节剂和一种抗CD38单抗);注:复发性或难治性骨髓瘤和充分治疗的定义见附录 7。
6. 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1) 血清M蛋白水平≥1.0 g/dL(10 g/L);2) 尿M蛋白水平≥200 mg/24 h;3) 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100 mg/L)且血清免疫球蛋白κ/λ游离轻链比异常;
7. 血液学满足以下条件:1) 血红蛋白:≥8.0 g/dL(80 g/L,≥5 mmol/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能输注过红细胞[RBC];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2) 血小板(PLT):≥75×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得接受过输血支持或血小板刺激因子);3)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允许既往使用过生长因子,但在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得接受过生长因子的支持治疗);
8. 生化实验室检查值满足以下条件:1)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AST):≤3.0×正常上限(ULN);2) 肌酐清除率(CrCl):≥40 mL/min/1.73m2,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见附录 2);3) 总胆红素(TBIL):≤2.0×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患者除外,例如Gilbert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4) 校正血清钙:≤14 mg/dL(≤3.5 mmol/L)或游离离子钙≤6.5 mg/dL(≤1.6 mmol/L);5)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或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0~1分(见附录 4);
10. 预计生存期≥3个月;
11. 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10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C1D1前14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2. 愿意并能够遵循本方案规定的禁忌和限制事项。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标准,即排除:
1. 既往发生过与任何T细胞重定向治疗(例如,CD-3重定向技术或CAR-T细胞疗法)或任何既往GPRC5D靶向治疗相关的3级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分级,见表 14);
2. 患者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既往抗肿瘤治疗:
1) 既往接受过GPRC5D靶向治疗,且在治疗期间进展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进展;
2) 3个月内接受过基因修饰的过继性细胞治疗(例如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CAR-T]、自然杀伤[NK]细胞);
3) 在21天内或至少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治疗、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
4) 在21天内使用过单克隆抗体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5) 在21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治疗;
6) 在14天内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7) 在7天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
8) 在14天内接受过放射疗法(作为姑息治疗的低剂量放疗[10~30Gy]除外);
3.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种减毒活疫苗;
4. 除了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外,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均应恢复至基线水平或≤1级;
5.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激素的累计等效剂量相当于≥140 mg泼尼松(不包括治疗前用药);
6.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1)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接受过异体移植的患者必须已停用所有的免疫抑制剂6周,并且没有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的症状或体征;2)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2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7. 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或多发性骨髓瘤累及脑膜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如果两者中任意一种疑似诊断,则要求全脑核磁共振成像(MRI)和腰椎穿刺细胞学检查呈阴性;
8. 确诊浆细胞白血病(按照标准分类,外周血浆细胞>2.0×109/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综合征(多发神经病、器官巨大症、内分泌病、单克隆蛋白[M蛋白]和皮肤病变)、或原发性淀粉样蛋白轻链型淀粉样变性;
9. 签署知情同意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的患者(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10. 已知对QLS32015或其辅料有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11. 需要持续吸氧才能维持足够血氧饱和度水平的肺损害;
12. 以下心脏疾病:纽约心脏给协会Ⅲ期或Ⅳ期充血性心力衰竭;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搭桥术;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不明原因的晕厥;严重的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13. 任何严重的基础疾病,例如:1) 患者处于乙型肝炎病毒(HBV-DNA≥1×103拷贝/mL或HBV-DNA>2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活动期,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学阳性;2) 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治疗的病毒、细菌、或未被控制的系统性真菌感染;3)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记录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除外白癜风、已消退的儿童特应性皮炎以及既往的Graves病(首次给药前根据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患者甲状腺功能正常);
4) 基础疾病不利于患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理解知情同意书,或者任何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例如损害健康)的状况,或者任何可能会阻止、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规定评估的其他状况;
14. 怀孕、处于哺乳期、或在参加本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00天内计划怀孕;
15. 入组本研究时或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100天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患者;
16. 在首次给药前的2周内曾经做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者在预期参与本研究治疗期间至末次试验药物给药后2周内计划进行手
术(注: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患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17.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脑血管意外或存在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肺栓塞、深静脉栓塞或其他严重血栓栓塞事件;
18.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重要脏器出血的患者;
19.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患者。
药物名称:注射用 QLS32015
英文名称:QLS32015 for Injection
剂
型:注射剂
规
格:15 mg
贮
藏:2~8℃,避光保存和运输,避免冻结
生产厂家: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给药方案
注射用 QLS32015:给药途径为皮下注射给药。给药剂量为 2~800 μg/kg。给药频率为每周 1 次(QW),每周第 1 天给药(D1),每 3 周为 1 个治疗周期。每次试验药物给药前测量体重,根据体重变化(与基线期体重比较,变化在±10%内,不调整)调整给药剂量。根据研究结果,经 SMC 综合评估后可能会探索其他剂量水平、其他给药频率(如每月一次,或每 2 周一次,或逐渐将给药间隔从每周一次延长至每 2 周一次再至每月一次)、给药剂量(包括按体重给药和按固定剂量给药)和 1 个治疗周期的时长(如每3 周为 1 个治疗周期或每 4 周为 1 个治疗周期)。 用药持续时间:直至受试者符合终止治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