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年龄为 18~75 周岁 (包含界值),男女不限;
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标准治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需要满足至少具
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按照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标准,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预期生存期>6个月:
经氟[18F]纤抑素注射液 PET/CT 扫描结果证实肿瘤为 FAP阳性:首次给药前器官功能要求见下:
骨髓功能:血红蛋白 100 g/L、中性粒细胞计数 1.5x10L血小板计数 ≥100x109/L;
肝功能:白蛋白23.0g/dL;总胆红素 15xULN;无肝转的情况 ALT 和AST<3x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5x ULN;肾功能:肌酥清除率 60 mL/min (依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凝血功能: INR < 1.5(未接受华法林治疗的患者:凝血酶原时间(PTT) <2xULN。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恢复至0或1级(CTCAE V5.0)(a.脱发b.色素沉着:c.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除外):
同意在试验期间按医嘱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排除标准
筛选时存在脑转移、脑膜瘤或中枢神经系统的其他转移者,除外无症状脑转移经研究者评估可纳入者或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且影像学证实病灶稳定超过 4周者;
首次用药前≤5 年并发其他恶性肿瘤,除外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根治术后的甲状腺乳头状癌(允许非转移性前列腺癌或乳腺癌的激素治疗):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全身抗肿瘤治疗,包括不限于接受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的中药治疗者;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者;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所患肿瘤的激素治疗者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接受过全身放射性核素治疗或放射性栓塞治疗或既往对骨髓进行过广泛外放疗(EBRT或对肾脏进行过EBRT,或在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任意 EBRT 治疗:
肝脏肿瘤占位>50%者
有证据提示骨髓侵犯者;
筛选前 4 周内接受过输血治疗以使受试者符合入组标准
177Lu-LNC1004 注射液应按下述方式给药:置入静脉留置导管(如需):177Lu-LNC1004注射液用 100mL生理盐水稀释,在20-30 分钟内静脉滴注完毕;给药结束后用至少20mL生理盐水冲洗静脉通路
试验分为筛选期、治疗期、治疗结束访视和安全性随访。所有受试者在开始筛选程序之前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筛选期共 4 周,筛选访视和各种检查 (详见第 6.1 节)应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完成。受试者需经氟18F纤抑素注射液 PET/CT证实为 FAP阳性。用于基线病灶评估的常规影像学检查(CT/MRI应尽可能接近首次给药日期,仅在必要时进行骨扫描。所有有生育能力(绝经前或绝经不满2年且未手术绝育)的女性需在筛选期进行血妊娠检查,且妊娠检查结果需为阴性。
如因药物供应问题导致筛选访视与首次给药间隔超过 4 周,应视情况重新进行基线病灶评估首前访视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给药前进行尿妊娠检查(如筛选期血妊娠检查在给药前 7天内,可不进行该项检查);
给药前进行体格检查、心电图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尿常规) 建立基线值,可接受给药前 7 天内的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