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可考虑入选本研究: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2.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且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
3. 至少有一个符合 RECIST 1.1 标准/iRECIST 标准/PERCIST 标准/iPERCIST 标准的可测量或可评价的病灶。
4. 至少有一个适合瘤内注射的病灶。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6. 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
7. 筛选检查的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符合下列标准:a) 血 常 规 :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计 数 ( ANC ) ≥1.5×109/L , 血 小 板 ( PLT )≥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或≥5.6mmol/L【2 周内未接受输血以及刺激骨髓生长的药物(包括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 TPO 和促红细胞生成素 EPO 等)治疗】;b) 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rCl)≥60ml/min;c)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或对于总胆红素>1.5×ULN 的参与者,直接胆红素≤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2.5×ULN(如伴肝转移,则≤5×ULN);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参与者(无论男女)从筛选至试验结束后 6 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同意在试验期间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者(如避孕套,不带药的宫内节育器等),已经采取永久避孕措施者除外(如双侧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等)。女性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参与者将被排除在本研究之外:
1. 已知对 CAN1012 注射液或其任一组份过敏者。
2. 既往入组前 6 个月内接受过系统性 IFNɑ治疗。
3. 既往使用免疫肿瘤治疗(PD-1/PD-L1 抑制剂、CTLA-4 抑制剂)出现 3 级以上药物相关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疗的患者。
4. 既往 3 年内曾发生其他恶性肿瘤,但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
5. 患有中重度腹水、胸水等浆膜腔积液的患者;
6. 需要治疗的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心脏疾病,包括:a) 纽约心脏病协会 3 级或 4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b) 经治疗后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多次重复测量后收缩压≥140 mmHg 和/或舒张压≥90 mmHg);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的急性冠脉综合征;d) 临床严重心律失常;e) 心电图检查按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QTc )>450msec(男),>470msec(女)。
7. 梅 毒 抗 体 或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IV ) 阳 性 者 , 或 活 动 性 乙 型 肝 炎 者(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高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如果该部分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至少接受 7 天抗病毒药物治疗,且研究期间愿意继续按照要求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允许入组。建议该部分患者在末次用药结束后仍愿意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 6-12 个月,研究者可根据患者个体情况随访乙肝指标)或丙型肝炎者(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 1000IU/mL)。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者。
9.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其中以下几项规定为: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洛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 C 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或已知的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10. 参与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
11. 伴有症状或在研究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放疗或手术治疗的脑转移者(脑转移且不稳定者不得纳入)。
12. 应避免注射以下部位的原发或转移病灶:中枢神经系统、胸腔、心脏和大血管、肝、肺、脾和胰腺。
1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 CTCAE 5.0 版等级评估≤1 级(脱发、前期治疗导致的内分泌异常、白癜风、血红蛋白(Hb)≥90g/L、2 级的神经系统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4. 患有自身免疫性等疾病需要使用剂量超过 10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并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者。
15. 有无法控制的合并疾病者。
16. 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和严重的放射性肺炎,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组者。。
17. 患有凝血性或出血性疾病,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抗凝或溶栓治疗的患者。
18.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病变或者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9.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史者。
20.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试 验 用 药品
药物名称:CAN1012 注射液
规格:2mg/ml,3ml/瓶
提供方:康威(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药物名称: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规格:240mg(6ml)/瓶
提供方:康威(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治 疗 持 续时间
筛选期最长为 28 天。合格参与者将入组本研究并接受连续周期的试验用药(1 个周期为 21 天),直至发生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最多接受 16 个周期给药、死亡、失访或因任何原因终止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4 周进行治疗结束访视,末次给药后 8 周进行安全性访视。受试者完成方案规定的最长 16 个周期的试验用药后,若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继续接受试验药物有获益的可能,在获得申办者同意后,可进入延展期,继续接受试验用药,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者撤回知情同意。受试者总共最长用药时间不超过 2 年(含本试验 16 周期的治疗期用药时间)。延展期末次给药后 4 周进行治疗结束访视,末次给药后 8 周进行安全性访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