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排除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选标准且不符合所有排除标准,方可入组。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小细胞肺癌;
4) 经一线含铂治疗后进展或复发(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末次治疗后疾病进展,有明确影像学证据)的局限期或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具体要求如下,采用 AJCC TNM 分期方法与 VALG 二期分法结合:
4.1)局限期(进入本研究时):要求既往经至少 2 个周期的依托泊苷+铂类两药化疗为基础的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须既往接受过胸部放疗或研究者评估患者已无放疗获益可能或患者拒绝胸部放疗。
4.2)广泛期(进入本研究时):要求在广泛期一线治疗时经至少2 个周期的PD-1/PD-L1抑制剂+依托泊苷+铂类的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但如存在以下情况的患者允许入组:①患者在局限期经过至少 2 个周期的依托泊苷+铂类两药化疗为基础的新辅助治疗,在手术后 6 个月内进展为广泛期;②患者在局限期经过至少 2 个周期的依托泊苷+铂类两药化疗为基础的辅助治疗,在末次铂类化疗后 6 个月内进展为广泛期。③患者在局限期(不可手术)经过至少2周期的依托泊苷+铂类两药化疗为基础的一线系统治疗后进展为广泛期。
1)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5.1)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5.1.1)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
5.1.2)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5.1.3)血红蛋白(Hb)≥ 90 g/L;
5.2)肝功能:
5.2.1)总胆红素(TBIL) ≤ 1.5×正常上限(ULN),肝转移者应 ≤ 2×ULN;
5.2.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均 ≤ 2.5×ULN,肝转移者应 ≤ 5×ULN;
5.3)肾功能:
5.3.1)血清肌酐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 ×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肌酐(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接受托泊替康治疗的患者肌酐清除率需≥50 mL/min;
5.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但24 h尿蛋白定量 < 1g,则可以接受;
5.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均≤ 1.5 × ULN,肝转移者应 ≤ 2 × ULN;
1)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 ~ 1;2) 预期生存期 ≥ 12周;
3) 根据RECIST 1.1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有该病灶明确疾病进展的影像学依据;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病灶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作为可测量病灶);
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但禁止使用激素类药物进行避孕);
5)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混合型小细胞肺癌或任何转化非小细胞肺癌(SCLC 转化为NSCLC)或转化型 SCLC(NSCLC 转化为SCLC);
3)一线治疗进展后,继续原方案或原方案部分药物治疗;
4) 一线治疗开始至疾病进展时间< 90天;
5)一线末次化疗至进展间隔期(CTFI)< 30天;
6)既往接受过以下药物治疗的:
6.1)抗 VEGF 靶点药物;
6.2)紫杉醇抗肿瘤治疗;
6.3)托泊替康抗肿瘤治疗;
存在紫杉醇用药禁忌者;或不适宜接受研究治疗方案者(包括但不限于:不适宜接受紫杉醇或托泊替康在研究治疗中的首次给药剂量者,或目前不适宜1) 接受抗VEGF 靶点药物者);
2) 目前存在上腔静脉综合征、脊髓压迫症状;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按CTCAE 5.0等级评价未恢复至 ≤ 1级者(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0.1)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牙科侵入性操作(如种植牙),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0.2)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广泛性放疗(针对脑部病灶放疗除外)、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以控制肿瘤为目的的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生长因子)、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未上市试验药物的治疗);
以下情况也需排除:开始研究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10.3)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10.4)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或仍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两者时间长者为准;
10.5)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10.6)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
10.7)开始研究治疗前1周内,进行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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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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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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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13.1)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13.2)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
13.3)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13.3)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开始研究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史;除外因侵入性治疗、置管[如输液港、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PICC)]导致血栓的情况,研究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可以入组;;
13.4)筛选前1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呕血或肿瘤出血;
13.5)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13.6)开始研究治疗前10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100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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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系统转移者:
14.1)存在中脑、脑桥、延髓、脊髓、脑膜、脊膜转移;
14.2)存在新发脑转、有症状的大脑或小脑转移。但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治疗的大脑和小脑转移可以入组:
14.2.1)无症状且无需治疗;
14.2.2)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
14.2.3)如经放疗,需放疗结束后稳定至少2周;
14.2.4)如经药物治疗,需停用皮质类固醇或抗癫痫类药物至少2周;
14.3)癌性脑膜炎;
研究人群:经过一线含铂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小细胞肺癌(SCLC)患者
试验组用药方案:PM8002(30 mg/kg,每3周给药一次(Q3W))联合紫杉醇(175 mg/m2 第1天,Q3W),21天(3周)为一个给药周期。建议紫杉醇尽量给足5周期,其后研究者根据受试者临床状态决定继续紫杉醇治疗的周期数,当紫杉醇永久停药后,PM8002将持续单药维持治疗。试验用药将持续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受试者撤回知情、死亡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具体见表1。
对照组用药方案:受试者将接受研究者选择的化疗[托泊替康(1.25 mg/m2 /天,第1-5天,Q3W)或紫杉醇(175 mg/m2 第1天,Q3W)],21天(3周)为一个给药周期。建议紫杉醇尽量给足5周期,其后研究者根据受试者临床状态决定继续紫杉醇治疗的周期数。托泊替康持续使用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受试者撤回知情、死亡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具体见表1。
研究期间,PM8002、紫杉醇、托泊替康的给药剂量,均按受试者每周期随访的体重计算。
肿瘤评估自首次给药后,第1年每6周评估1次,第2年开始每12周评估1次,直至疾病进展或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
给药方案
研究药物 |
给药剂量a,b |
给药途径 |
给药时间 |
给药时长 |
试验组 |
PM8002 |
30 mg/kg |
静脉输注 |
第1天,Q3W |
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受试者撤回知情、死亡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紫杉醇 |
175 mg/m2 |
静脉输注
3 h以上 |
第1天,Q3W |
建议紫杉醇尽量给足5周期,其后研究者根据受试者临床状态决定继续紫杉醇治疗的周期数 |
对照组
(研究者选择的化疗) |
托泊替康 |
1.25 mg/m2/天 |
静脉输注0.5h以上 |
第1-5天,Q3W |
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受试者撤回知情、死亡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紫杉醇 |
175 mg/m2 |
静脉输注
3 h以上 |
第1天,Q3W |
建议紫杉醇尽量给足5周期,其后研究者根据受试者临床状态决定继续紫杉醇治疗的周期数 |
a. 体表面积计算:采用Dubois公式:体重(kg)0.425 × 身高(cm)0.725 × 71.84/10000;(体重按每周期给药前测量的实际体重计算);
研究期间,PM8002、紫杉醇、托泊替康的给药剂量,均按受试者每周期随访的体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