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满足的入选标准如下:
1.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签署ICF时年龄 ≥ 18周岁,且< 75周岁,性别不限;
3.标准治疗失败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既往至少经2线或2线以上方案治疗失败的(所有受试者均充分接受临床指南推荐的系统治疗,并且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目前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胃癌、结直肠癌和卵巢癌;
4.患者最近一次全身抗肿瘤治疗须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 ≥ 2 周或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较长时间为准);
5.根据RECIST 1.1,至少有1个可评估病灶;
6. 预计生存期 ≥ 3个月;
7.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2分;
8.首次给药前7天内,具备适当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
充分的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14天内无支持治疗):血红蛋白(Hb)≥ 90 g/L,血小板(PLT)≥ 75 × 10
9 /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计数(ANC)≥ 1.5 × 10
9 /L;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 ULN(正常值上限),总胆红素(TBIL)< 1.5 × 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或者肝转移患者AST和ALT ≤ 5 × ULN,总胆红素 ≤ 3 × ULN可以入组);肾功能:血清肌酐(Scr)≤ 1.5 × ULN和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按照Cockcroft-Gault公式);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 1.5 ×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2.0;左心射血分数(LVEF)≥ 55%;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任何毒性反应已恢复至≤1级(CTCAE v5.0)或基线水平,除外脱发、色素沉着及 ≤ 2级的神经毒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研究任意一项给药后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参考附录3)直至研究末次给药后6个月。
如果满足下列任何排除标准,则不能参加本临床研究:已知对研究过程中可能用到的药物成分过敏者;或明确的生物药、大分子药物过敏史或特异性变态反应病史(哮喘、风疹、湿疹性皮炎)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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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脑转移(经过治疗稳定3个月无需继续用糖皮质激素治疗的可以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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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的肝转移(>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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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呼吸困难,需要进行吸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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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3或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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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CTCAE ≥ 2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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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活动性梅毒或HIV抗体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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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免疫缺陷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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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炎症性肠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红斑狼疮、自身溶血性贫血、硬皮病、严重的牛皮癣、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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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有异基因骨髓或器官移植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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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且研究者认为影响患者认知功能或依从性,包括不稳定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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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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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组前6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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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血清妊娠检查阴性);
NEUK201-00注射液:诱导多能干细胞(iPSC)经抗剪切CD16基因(vCD16)编辑修饰、分化、扩增的NK细胞治疗产品。
规 格:5×108个细胞/10 mL/瓶
剂 型:白色至淡黄色细胞混悬液
保 存:气相液氮冻存(≤ -150℃)
给药方式:静脉滴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