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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传奇一项评价 LCAR-M61S 和 LCAR-M61D 细胞制剂治疗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 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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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LCAR-M61S CAR-T 细胞制剂
适 应 症:
骨髓瘤
癌      种:
骨髓瘤
入选标准
所有候选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方可入选本研究:
1. 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 Form, 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须在开始任何一项研究相关但不属于受试者疾病标准治疗的检查或程序前获得知情同意;
2. 年龄≥18 岁的受试者;
3. ECOG 评分为 0-2 分;
4. 根据 IMWG 诊断标准(附件 2)有初次诊断为 MM 的检查证明资料;
5. 根据以下任一标准确定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 血清单克隆副蛋白(M-蛋白)水平≥1.0 g/dL 或尿 M 蛋白水平≥200 mg/24 小时;或• 血清或尿液中无可测量病灶的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 且免疫球蛋白 κ/λ 游离轻链比异常;*研究的特定定义:仅有 FLC 可测量的多发性骨髓瘤,血清或尿 M 蛋白水平均未达到可测量标准;
6. 接受过一种 PI 和一种 IMiD(除外沙利度胺)治疗;
7. 既往接受过至少 3 线多发性骨髓瘤治疗,每线治疗至少有 1 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对治疗方案的最佳缓解状况记录为疾病进展(根据 IMWG 标准确认为 PD);• 在最近一次治疗过程中或之后,根据研究者参考 IMWG 标准的疗效评估,必须存在有检查资料证明的 PD。疾病无缓解是指治疗期间未能达到微小缓解或出现疾病进展(PD)。另外,在前 6 个月内有疾病进展(如上)证据且随后在最近一线治疗中表现出难治或无缓解的受试者可以入选研究;
8.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9.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数值符合以下标准,可重复进行一次实验室检查,以确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血常规:• 血红蛋白≥6.0 g/d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RBC];允许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对于在筛选时符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允许在筛选时首次血液学检查后进行红细胞输注,以维持血红蛋白水平≥6.0 g/dL。• 血小板≥50×109/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血支持)。• 淋巴细胞计数≥0.3×109/L。•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0.75×109/L(允许使用过生长因子支持,但在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支持治疗)。血生化:• AST 和 ALT≤3.0×正常上限(ULN)。• 肌酐清除率≥30 mL/min/1.73 m2,根据肾脏疾病膳食改良公式计算(见附件 5)或 24 小时尿液采集结果。• 总胆红素≤2.0×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受试者除外,例如 Gilbert 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 校正 血 清 钙≤12.5 mg/dL(≤3.1 mmol/L)或 游 离 离 子 钙≤6.5 mg/dL(≤1.6mmol/L)。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和首次接受环磷酰胺和氟达拉滨治疗前的高敏感性血清妊娠试验(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必须为阴性;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受试者必须同意采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持续和正确使用的年失败率<1%),并同意在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至接受 CAR-T 细胞制剂输注后 1年内持续使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包括:非使用者依赖性方法:1) 可抑制排卵的植入式孕激素避孕药;2) 宫内节育器(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3) 性伴侣输精管切除;– 使用者依赖性方法:1) 可抑制排卵的复方(含雌激素和孕激素)激素避孕药:口服、阴道用以及经皮给药;2) 可抑制排卵的孕激素避孕药(口服或注射剂)。• 除了高效避孕方法外,男性受试者应:– 从签署 ICF 至接受 CAR-T 细胞制剂输注后 1 年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时,必须同意使用屏障避孕法(例如,避孕套加杀精泡沫/凝胶/薄膜/乳剂/栓剂);– 与孕妇有性生活时必须使用避孕套。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接受 CAR-T 细胞制剂输注后 1 年内不得捐赠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精子。注:激素避孕药可能会与研究治疗发生相互作用,从而降低避孕效果。
4.2 排除标准
任何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候选受试者都将被排除出本研究:
1. 既往接受过靶向 GPRC5D 和/或 CD19 靶点的 CAR-T 或者抗体治疗。
2. 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多发性骨髓瘤之外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或•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3. 既往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单采成分血前):• 在 21 天内使用单克隆抗体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在 14 天内或至少 5 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疗法、表观遗传治疗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 在 14 天内接受细胞毒性治疗。• 在 14 天内接受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在 14 天内接受放疗。 但如果放射野覆盖≤5%的骨髓储备,则无论放疗结束日期是哪天,受试者都有资格参加研究。在 7 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
4. 除了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之外,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必须好转至基线水平或≤1级(除外入选标准中的血常规及生化指标)。
5. 出现下列心脏疾病:•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期或 IV 期充血性心力衰竭。• 入组前≤6 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性或不是由于脱水所致。• 有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经超声心动图或多门电路探测(MUGA)扫描评估(在单采成分血前≤8 周内进行),心脏功能受损(LVEF<45%)。
6. 在单采成分血前 7 天内累积使用的皮质类固醇的等效剂量≥70 mg 泼尼松。
7.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为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 单采成分血前≤12 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8. 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或有该病史,或表现出多发性骨髓瘤脑膜/脊髓膜受累的临床体征。
9. 在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发生卒中或癫痫发作(除外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
10. 需要吸氧才能维持充分的血氧饱和度(≥95%)。
11. 无法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空腹血清葡萄糖>1.5 倍 ULN。
12. 筛选时患有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 综合征或原发性 AL 淀粉样变性。
13.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丙型肝炎抗体(HCV-Ab)、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任一指标筛查呈阳性者。
14. 在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5. 已知对 CAR-T 细胞制剂或其辅料(包括 DMSO)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参见研究者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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