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女性,年龄 18 至 70 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证实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乳腺癌,雌激素受体(ER)、孕激素受体(PR)、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均为阴性。依据 2023 年《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乳腺癌诊疗指南》和《中国抗癌协会乳腺癌诊治指南与规范(2021 年版)》,ER、PR 阴性定义为:IHC ER < 1%,IHC PR < 1%。HER-2 阴性定义为:IHC HER-2(–)或(1+),HER-2(2+)者必须行 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三者均可接受开始研究治疗前 24 个月内的研究中心认可的检测结果(如超过 24 个月,研究者应与申办方沟通讨论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使用);
4)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全身性治疗(内分泌治疗除外):4.1)允许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过抗肿瘤治疗(包括紫杉类药物)(如果新辅助治疗使用紫杉类药物,须满足紫杉类药物新辅助治疗有效),新辅助治疗后的手术日期或最后一次辅助治疗的给药日期(以最后一次发生的日期为准)与首次记录的局部或远处复发/转移时间间隔 ≥ 12 个月;4.2)辅助治疗后最后一次强化治疗(如卡培他滨或奥拉帕利)给药日期距离首次记录的局部或远处复发/转移时间间隔 ≥ 6 个月;5) 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如超过 24个月,研究者应与申办方沟通讨论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使用)足够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或未染色切片(3 ~ 5 μm),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以获得足够的合格肿瘤组织标本用于检测 PD-L1 表达水平。切片标本不接受细针穿刺样本、刷涂样本、胸腹腔积液细胞沉淀样本、骨转移样本、以及灌洗样本。新鲜组织活检样本不接受骨活检、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活检样本;如筛选期需对唯一靶病灶进行穿刺活检,先行基线影像学检查再行活检;如果筛选前进行了穿刺活检,则应满足穿刺至少 14 天后进行基线影像学检查;
6)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6.1)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
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6.1.1)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6.1.2)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6.1.3)血红蛋白(Hb)≥ 90 g/L;6.2)肝功能:6.2.1)总胆红素(TBIL)水平 ≤ 1.5×正常上限(ULN),肝转移受试者应 ≤ 2×ULN;6.2.2)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2.5×ULN,肝转移受试者应 ≤ 5×ULN;6.3)肾功能:6.3.1)血清肌酐 ≤ 1.5×ULN 和肌酐清除率 ≥ 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 ×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肌酐(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6.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但 24 h 尿蛋白定量 < 1g,则可接受;6.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均≤ 1.5 × ULN,肝转移受试者应 ≤ 2 × ULN;
7)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 ~ 1;
8) 预期生存期 ≥ 12 周;
9) 根据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 3 个月后持续存在、或局部同位素治疗 3 个月后或同位素 5 个半衰期后(以长者为准)明确进展;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作为可测量病灶);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但禁止使用激素类药物进行避孕);
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按 CTCAE 5.0 等级评价未恢复至 ≤ 1 级者(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3)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激动剂治疗(如 CD137 激动剂)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CTLA-4、PD-1、PD-L1、LAG3 的单/双抗等)或抗 VEGF 靶点药物;
4)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4.1)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根治性/广泛性放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以控制肿瘤为目的的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生长因子)等抗肿瘤治疗或任何未上市试验药物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4.2)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之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以下情况除外: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短时间(≤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4.3)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他全身免疫刺激剂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如 IFN-α、IL-2、雷公藤等)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4.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8 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4.5)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4.6)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 ≥ 7 天;
4.7)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进行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5)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
5.1)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3.3 mmol/L);
5.2)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40 mmHg 和/或舒张压 ≥ 90 mmHg);
5.3)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5.4)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5.5)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乳房肿瘤病灶导致的皮肤破溃可纳入);
5.6)需要置管引流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5.7)存在活动性感染;
5.8)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 > 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6)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6.1)既往有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6.2)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
6.3)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除外因侵入性治疗导致血栓的情况,研究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可以入组;
6.4)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呕血或肿瘤出血;
6.5)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6.6)首次给药前 10 天内,使用过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100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
7)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
7.1)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7.2)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 ≥ II 级的心功能不全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7.3)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出血、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等;
7.4)依据 Fridericia 公式,女性 QTc 间期 > 470 毫秒(ms);
7.5)使用心脏起搏器;
7.6)心肌肌钙蛋白/超敏肌钙蛋白 I 或 T > 2.0 ULN;
8) 既往或目前存在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哮喘、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韦格氏肉芽肿症、Sjögren 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以下除外:
8.1)具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史,正在接受稳定剂量甲状腺替代激素者;
8.2)接受稳定剂量胰岛素治疗的、可控制的 I 型糖尿病患者;
8.3)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哮喘患者可纳入;患有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能纳入;
研究设计
本研究为一项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 III 期临床试验,评价 PM8002 注射液或安慰剂联合注射用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在未经系统治疗的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受试者中的疗效及安全性。试验计划入组共 360 例 TNBC 受试者,筛选符合入排标准的受试者将根据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是否使用紫杉类药物、PD-L1 状态、是否肝转移分层,按照 1:1 的比例随机分配到 PM8002 联合白蛋白紫杉醇试验组和安慰剂联合白蛋白紫杉醇对照组(以下简称试验组和对照组)。
试验组用药方案:PM8002 20 mg/kg,每周期第 1 和 15 天给药;白蛋白紫杉醇 100 mg/m2,每周期第 1、8 和 15 天给药;28 天(4 周)为一个给药周期。对照组用药方案:安慰剂,每周期第 1 和 15 天给药;白蛋白紫杉醇 100 mg/m2,每周期第 1、8 和 15 天给药;28 天(4 周)为一个给药周期。所有受试者将持续接受研究治疗,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受试者撤回知情同意、死亡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肿瘤评估自首次给药后,第 1 年每 8 周评估 1 次,后续每 12 周评估 1 次,直至疾病进展或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
研究药物
1) PM8002 注射液/安慰剂
剂型:注射液;
辅料:组氨酸,盐酸组氨酸,蔗糖,依地酸二钠,聚山梨酯 80;
规格:PM8002:10 mL : 200 mg/支;安慰剂:10 mL/支;
有效期:暂定 36 个月(具体见标签);
储存条件:避光,2 ~ 8℃保存。
2) 注射用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
名称: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剂型:粉针剂;
规格:100 mg;
包装:1 瓶/盒;
有效期:36 个月;
储存条件:避光,20 ~ 30℃保存;
以上均由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