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群: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成年受试者,这些受试者具有至少一个可接受瘤内注射的病灶。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可考虑入选本研究:
1. 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研究要求。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实体瘤。标准治疗后已出现进展或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有效的标准疗法(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的定义,详见附录4)。
4. 有可接受瘤内注射的肿瘤病灶(即皮肤、可触及或影像学可见的皮肤病灶的最长直径≥5 mm,较深的病灶的最长直径≥10 mm)。
5. 实体瘤患者需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1.1标准/iRECIST标准/PERCIST标准/iPERCIST标准的可测量或可评价的病灶。
6. 筛选检查的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符合下列标准,定义如下。所有筛选实验室评估应在治疗开始前的14天内进行,包括以下内容:系统实验室值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 × 109/L血小板≥100 × 109/L血红蛋白≥90 g/L或≥5.6 mmol/L注意:患者需检查前2周内未接受输血、以及刺激骨髓生长的药物包括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和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等治疗。肾功能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测量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也可以用肾小球滤过率(GFR)代替肌或 肌 酐 水 平 > 1.5 倍 ULN 的 受 试 者 , ≥ 60mL/min酐或CrCl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 1.5 ×ULN或 , 对 于总 胆 红 素水 平 >1.5 ×ULN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或对于肝转移受试者,≤5×ULN凝血试验国际标准化比例(INR)≤1.5×ULN (未接受抗凝治疗)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根据机构标准计算肌酐清除率。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8. 预计生存时间大于12周。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3天内的血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10.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愿意在首次用药前28天至最后一次用药后120天内使用充分且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宫内节育器(如铜IUD)或双屏障避孕法(如阴道隔膜/阴道海绵/阴道环加避孕套,或避孕套加杀精胶冻)、阴道避孕凝胶或受试者伴侣行输精管切除术。女性可接受手术不育或处于末次月经后至少1年。注意:雌激素和孕激素是CYP3A4的底物,因此不能使用激素类避孕药(口服、植入注射、阴道避孕环、皮下贴片和孕激素宫内节育器[IUD])。
11.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通过手术绝育,或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给药最后一天后的至少120天内采取适当的避孕方法。注意: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避孕指南适用于性生活活跃的人群。对于性生活不活跃的受试者来说,禁欲是可以接受的。
排 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1.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缓解至CTCAE5.0 版0级或1级(既往治疗中的内分泌病、脱发和白癜风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2. 已知对CAN2109注射液或其任一组份过敏者。
3. 患有自身免疫性等疾病需要使用剂量超过10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并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者。
4. 既往使用CYP3A强抑制剂受试者(见附录5)。
5. 患有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
6. 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高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如果该部分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至少接受7天抗病毒药物治疗,且研究期间愿意继续按照要求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允许入组,建议该部分患者在末次用药结束后仍愿意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6-12个月,研究者可根据患者个体情况随访乙肝指标)。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活动性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者。
7. 需要治疗的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心脏疾病,包括:a. 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3级或4级充血性心力衰竭;b.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急性冠脉综合征;d.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e. 心电图检查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450msec(男),>470msec(女)。
8. 有无法控制的合并疾病者。
9. 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和严重的放射性肺炎,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组者。
10. 患有凝血性或出血性疾病,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抗凝或溶栓治疗的患者。
11. 既往3年内曾发生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
12.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其中以下几项规定为: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洛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C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药物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或已知的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
13. 伴有症状或在研究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放疗或手术治疗的脑转移者(脑转移且不稳定者不得纳入)。
14. 原发性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患者。
15. 有已知的精神病、物质滥用或其他疾病,且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会影响配合研究的要求。
16.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1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剂量递增共设计6个剂量组,每个剂量组拟纳入3~6例受试者,总样本量最多42例可评估受试者(每个队列最多6例受试者;如果确定RP2D为最大剂量9 mg,则在该剂量水平下再扩展6例受试者)。
药物名称:CAN2109注射液;
规格:20mg/2mL/瓶;用法用量:瘤内注射给药。每3周为一个给药周期(受试者将根据肿瘤的缓解情况,在Q3W或更长时间内重复注射),以1ml标准固定体积在每周期的第一天单次注射给药,受试者将最多接受12个周期的治疗。
治 疗持 续时间筛选期(最长28天)结束后,符合入组资格的受试者将被纳入研究并连续接受每3周为1周期(Q3W)的药物治疗,给药直至发生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死亡、或失访、或因任何原因退出试验、或最多接受12个周期给药(即最长36周,若患者因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等原因暂停给药,可最多暂停1个周期给药)。若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继续接受试验药物有获益的可能,在获得申办者同意后,可继续接受试验用药,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者撤回知情同意。研究者判断患者需要退出研究的7d内进行治疗结束(EOT)访视,末次给药后30d(±3d)或研究者判定患者需退出研究后30d(±3d)进行安全性访视,如安全性访视与治疗结束访视间隔≤14天,无需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