筛选期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方可入组:
1.年龄18-75周岁(含18岁和75周岁),性别不限;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需提供病理报告)非小细胞肺癌,病理类型为鳞癌,经中心实验室确认EGFR高表达。注:病理类型如为混合性,按照主要的细胞类型分类。但如存在小细胞成分、神经内分泌癌成分,则不符合入组要求; 如已知存在其他各类驱动基因(包括EGFR突变,ALK融合,ROS1重排融合,BRAF V600突变,NTRK融合,MET 14外显子跳跃突变,RET重排,HER2突变,KRAS突变,NRAS突变)则不符合入组要求
3.能够提供符合中心实验室检测要求的肿瘤组织切片,或同意接受肿瘤组织活检,以进行生物标记物检测(Stage Ⅰ如果受试者无法提供时,经申办方和研究者商议同意后才可入组);
4.既往接受过抗PD-1/PD-L1和含铂双药化疗,至少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注:局部晚期患者,接受包含PD-1/PD-L1单抗的辅助化疗治疗期间或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时,该辅助治疗可视为一线治疗 ;
5.基线至少存在一个符合RECIST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脑转移病灶不作为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明确进展后可作为靶病灶;
6.ECOG 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12.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
b)任何需要治疗或干预的心律失常;
c)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者;
d)基线期QT/QTc间期延长者(QTcF>480 ms)
e)基线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技术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f) 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及以上
g)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BP大于等于160/110 mmHg)
h)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有影响的。
13.既往或目前存在有间质性肺炎/肺病、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患者
14.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近1年不需要使用系统治疗且病情稳定的银屑病/脱发/白癜风、使用稳定剂量且血糖控制稳定的1型糖尿病、亚临床甲减、甲状腺功能减退不需要使用激素替代治疗或经激素替代治疗病情稳定以及其他经研究者判断适合的疾病除外);
15.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6.6个月内发生过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或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内有胃肠道梗阻及活动性炎症性肠病;
17.需要全身抗感染(如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感染性疾病(经研究者判断给予试验用药品后感染相关风险可控者除外);
18.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病毒DNA测定≥1000拷贝/mL或200 IU/mL);丙型肝炎感染(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活动性梅毒感染,活动性结核;
12.肿评估:基线肿影像学评价应在首次给药前 14天内完成,包括胸部、腹部、盆腔 T或 MRI查,头部 MRI 及骨扫描(取决于研究疾病转移特征)以及其他转移或可疑转移部位,如果参与者对造影剂过敏,可以考虑平扫 CT 或 MR1。骨扫描可接受首次给药前 40 天内完成影像学检查结果。首次给药后6周(+7天),及此后每 6周(7天)一次进行相应部位影像学评估,直至疾病进展、死亡、主动退出试验。研究者可根据临床需要增加进行计划外肿瘤评估。如果参与者因非影像学确证的疾病进展原因终止治疗,仍需按方案规定进行影像学评估,直到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影像学 PD、主动退出试验、失访或死亡(以先发生者为准)。筛选期骨扫描未发现骨转移,后续肿瘤评估仅在怀疑发生骨转移时进行骨扫描检查,阳性部位进行 CT 或 MRI确认:骨转移不作为靶病灶处理。肿瘤评估详见第 8.2节
13.JMT101给药:每3周一次用药,与多西他赛(或 HB1801)联用。因不使用JMT101单药治疗组此项不涉及。详见第63节14.多西他赛给药:每3周一次给药。多西他赛注射液:预服皮质素(滴注给药前 1天开始,受试者口服地塞米松 16mg/日[如:每日2次每次 8mg],持续给药 3天)预防过敏反应。HB101:不需预服糖皮质激素。每次给药前需确认符合“恢复给药”的标准。详见6.3节。15,PK,ADAAAG 样本采集使用JMT101 者采集药代动力学(PK),抗药体(ADA) 见表1:用 B1801者要采 K 和-酸性蛋白 (AAG)样本,详见表 1-2。
16,不良事件,收集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信息。在答署知情同意书后至首次用药之前,发生的与方案流程/临床操作无关的不良事件可作为病史/伴随疾病记录在CRF 中。AE 记录详见第 8.4.4节。对于末次给药后 30 天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后然持续存在的 SAE 或3级及以上 AE 需要随访到恢复至基线或小于等于1级,或得到合理解释(如失访、死亡)。A 随访详见第 845节。合并用药收集: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至末次给药后 30 天/开始新的抗肿治疗之间何时间给予的任何药物/治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