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才能被纳入:
1、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岁的男性或女性。
2、 晚期黑色素瘤患者:经组织学确诊的不能手术切除的 IIIB-IV 期恶性黑色素瘤患者(根据 AJCC 第 8.0 版定义),经 SOC 失败(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尚无有效的 SOC。SOC 包括但不限于化疗、靶向治疗(指 BRAF突变患者需接受过靶向 BRAF 突变的治疗)、免疫治疗等。注 注:若(新)辅助治疗阶段的末次用药日期距离疾病进展/复发/转移的时间间隔 ≤6 个月,(新)辅助治疗视为一线治疗。
3、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在基线时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且该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4、 具有可注射的病灶(如可直接注射或通过医学影像仪器辅助注射),定义为:至少一个可注射的皮肤、黏膜、皮下或淋巴结或内脏器官内的肿瘤病灶,最长径(针对淋巴结病灶为短径)≥10 mm。
5、 开始研究治疗前既往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毒性反应都已经恢复到≤1 级(根据 CTCAE v5.0;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筛选期内存在的其它>1 级毒性的受试者,由研究者和申办者讨论决定后可入组。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7、 预期生存期>12 周。
8、 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要求(要求筛选期采血前 2 周内没有给予造血生长因子治疗或输血、输凝血因子/血小板计数(PLT)、输白蛋白[ALB]治疗):
1) 血液学 ANC≥1.5×10 9 /L; PLT 计数≥100×10 9 /L; 血红蛋白(HGB)≥90 g/L。
2) 肾功能 血清肌酐(Cre)≤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
Gault 公式计算法)。
3) 肝功能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 ULN(Gilbert's 综合征受试者可≤3×ULN); AST、和 ALT、ALP≤2.5 ×ULN(肝转移患者 AST 和 ALT≤5
×ULN); 血清 ALB≥28 g/L。
4)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 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注:上述规定适用于未使用抗凝治疗者。对于注射病灶在皮肤和/或皮下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因伴有基础疾病需接受稳定剂量的抗凝药物治疗从而导致 INR、PT 和APTT 延长是允许的,但延长程度应在抗凝药物预期治疗范围内。因为出血过多时可通过施加直接压力控制,具体由研究者判定。
9、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研究用药首次给药前血清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且承诺在签署 ICF 后至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注: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女性受试者月经初潮后,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闭经至少 12 个月,除绝经外无其他明确原因),且无手术(即双侧输卵管扎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子宫切除术)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如苗勒管发育不
全)导致永久不育的原因。
10、 对于有生育能力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签署 ICF 至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此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精子。
11、 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 ICF,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所有的试验要求。
排除标准
如果受试者满足下列任何条件,则不能参加本临床研究:
1、 原发性脉络膜黑色素瘤;伴有症状的骨转移;中枢神经系统转移。2、 患者既往治疗情况符合下述任何一项者: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
何抗肿瘤药物治疗者(包括但不限于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如化疗方案包括丝裂霉素,间隔应在 6 周以上;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2 周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接受过 IL-12 联合抗 PD-1/PD-L1 抗体治疗者(包括既往接受过 T3011 治疗的患者); 已知的既往发生过 3 级及以上免疫治疗相关不良反应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既往接受过其他溶瘤病毒治疗、或以溶瘤病毒为载体的细胞治疗或基因治疗者。3、 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4、 筛选时,有高风险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但不限于: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均值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 等;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和不稳定型心绞痛)、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植入支架;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50%;
5、 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
6、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以下情况 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非阴性; 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受试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对 HBV DNA>500 IU/mL 或 2500 拷贝/mL 或高于参研中心实验室检测下限值的受试者进行排除;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阳性。
7、 存在自身免疫疾病(可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稳定剂量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无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等除外)或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免疫缺陷病,脾切除史、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器官移植史者。
8、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障碍性疾病者。
9、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且需要穿刺引流者,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穿刺引流者(仅影像学显示少量积液但不伴有临床症状者可以纳入)。
10、 活跃的疱疹性皮肤病变或先前的疱疹感染并发症(如带状疱疹性角膜
炎或脑炎、口唇或生殖器疱疹发作期的患者)。
11、 签署 ICF 后至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无法解释的>38.5℃的发热(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引发的发热可以入组),根据研究者判断,参加本研究可能增加受试者的安全性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的判断。
12、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2 周内使用过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全身治疗者,但以下情况除外:局部用药(如软膏、滴眼液、吸入剂或鼻喷剂),糖皮质激素作为输液相关反应或过敏反应预处理(如:CT 检查前用药等)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3、 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抗 HSV 药物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者(包括但不限于阿昔洛韦、瓦拉昔洛韦、喷昔洛韦、泛昔洛韦、更昔洛韦、福昕卡内、西多福韦等),局部使用上述药物者除外。
14、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种此类疫苗者;既往接受过任何肿瘤疫苗治疗者。
15、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且手术相关不良反应未恢复或仍在术后恢复期内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重大手术者。
通用名称:T3011 疱疹病毒注射液(简称“T3011”)
性状:本品为无色澄明至乳白色液体
规格:0.75×10 8 PFU(0.25 mL)/瓶;
批号:根据具体所使用的批次来确定(见检验报告书)
有效期:根据具体所使用的批次来确定(见检验报告书)
保存条件:详见药物管理手册。
提供单位: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一) 访视时间窗
1. T3011 给药时间窗
C1D1 首次给药后,之后每周期的 D1±3 天给予 T3011。给药可能由于假期而延迟,但不应超过 7 天(若因特殊情况,经研究者评估给药时间窗可超过 7 天,研究者需要提前告知申办者)。超窗达到下一次计划的给药时间则不做顺延直接按计划给药,否则可以顺延。针对 DLT 观察期的受试者,特殊规定如下:C2D1 的给药时间窗为±2 天。若受试者在 DLT 观察期内未出现 DLT,C3D1 应在 DLT 观察期结束后开始。
2. 其他访视时间窗
剂量递减阶段 C1D8 和 C2D8:±2 天。
EOT 访视:同各项检查时间窗。
末次用药后 30 天:±7 天
病毒延迟毒性随访:±7 天。
生存随访:±7 天。
( 二) 肿瘤影像学检查时间窗
治疗期和治疗后影像学检查病灶:首次使用研究用药后,检查时间窗为±7 天。由于瘤内注射给药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肿瘤体积,干扰肿瘤评估,因此,若肿瘤影像学检查时间窗包含的期间内计划给予 T3011 治疗,则需在T3011 给药前行影像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