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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欣药业WXWH0240 片在 HR+/HER2-的乳腺癌和复发/难治性卵巢癌等晚期实体瘤患 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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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WXWH0240 片
适 应 症:
卵巢癌
癌      种:
乳腺癌,卵巢癌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岁。
(3) PartA/B 部分纳入患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优先纳入晚期/转移性HR+/HER2-的乳腺癌和复发/难治性卵巢癌。PartC/D 部分纳入患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 HR+/HER2-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乳腺癌,且经过标准内分泌治疗失败。
(4)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5) ECOG评分 0~1 分,且预期生存期>3个月。
(6) 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血液学(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 9 /L血小板 >100×10 9 /L血红蛋白 >90g/L 或>5.6mmol/L肾脏血清肌酐或肌酐清除率(Ccr)<1.5×ULN或>50mL/min(对于肌酐水平≥1.5×ULN 的受试者)肝脏总胆红素(血清) ≤1.5×ULN(除非已知有 Gilbert综合症)或≤2.5×ULN,但 Child-Pugh评分≤7分(肝转移或肝癌患者)AST及 ALT <2.5×ULN或≤5×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凝血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除非受试者接受抗凝治疗
(7) 育龄期女性在筛选期妊娠试验必须呈阴性。
(8) 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 3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50 岁女性,如果在计划随机入组日期前 12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5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
排除标准:
(1)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2) 影像学(CT 或者 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如主动脉,肺动、静脉,腔静脉等)的患者。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 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
(4)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经Fridericia校正的心电图QTc间期≥470ms 等;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5) 存在活动性感染,或首次用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或住院治疗的严重感染。
(6) 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7) 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8) 肝脏储备功能差,Child-Pugh 评分>7分。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0)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主要脏器治疗性手术(包括局部治疗如 TACE)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的患者。对于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引流术(如胸腔、胆道等)和/或放置引流管的受试者,要求相关症状/体征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治疗性使用抗生素。
(11) 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12)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已知成分过敏者。
(13) 已知有急性或活动性乙型/丙型肝炎、或梅毒活动性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
(14)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16) 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 CYP3A 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相关药物可参考附录 1,局部用药不受限制)。
(1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18) 本疾病以外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的病史(经充分治疗后完全缓解且 2年内无复发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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