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组标准
参与研究的每例受试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1) 自愿参加本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且≤75岁。
(3) ECOG体力状况0或1分。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不能进行根治性的手术/其他局部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根据AJCC第8版IIIB-IV期)乳腺癌患者,经肿瘤组织病理学和分子病理学分型诊断确认为激素受体(HR)阳性,且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注:激素受体阳性是指雌激素受体(ER)阳性、孕激素受体(PR)阴性或阳性(病理标本IHC检测,≥1%的染色细胞阳性则被认为是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根据2018 CAP/ASCO HER2检测指南判定。
(6) 发生脑转移后未经过CDK4/6抑制剂治疗,且有既往未耐药的内分泌治疗可使用。注:a) 若发生脑转移前使用过CDK4/6抑制剂治疗,则要求CDK4/6抑制剂治疗结束至发生脑转移的时间间隔>6个月。b) 以内分泌治疗可归为未耐药:针对早期疾病接受过(新)辅助内分泌治疗者,在末次用药后>12个月出现影像学确认的复发或转移,该内分泌治疗也定义为未耐药。
(7) 经治受试者需在最后一次全身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且发生脑转移后的全身系统性药物治疗线数≤2线(非疾病进展原因导致停药者,治疗时长需≥2个周期才可作线数)。
(8) 根据RANO-BM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脑转移病灶。既往接受过治疗(例如,立体定向放疗、全脑放疗、手术切除等)的病灶一般不选作可测量病灶,除非证实该病灶在治疗后明确进展。注:根据RANO-BM标准,接受过立体定向放疗的病灶,影像学变化可能是由于治疗效应而不是疾病进展,需要区分真正的进展与治疗效应。
(9) 基于筛选期脑部影像学检查结果,受试者需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a) 脑转移病灶未经局部治疗,且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治疗,距离首次用药前症状稳定至少2周或无临床症状的受试者(病灶靶径>2 cm的受试者经研究者与项目组评估接受研究治疗的获益大于风险可入组)。b) 既往经过全脑放疗,证实在放疗后已明确进展。c) 既往经过脑局部治疗(手术切除或立体定向放疗),距离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完成,且开始研究治疗前所有急性不良反应均已恢复。
(10)绝经后或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患者,且满足以下任一条:a) 双卵巢切除术后或年龄≥60岁。b) 年龄<60岁,自然停经≥12个月,在近1年未接受化疗、三苯氧胺、托瑞米芬或卵巢去势的情况下,FSH和雌二醇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c) 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妇女在研究期间均需同意接受戈舍瑞林治疗,并于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戈舍瑞林治疗至少14天或经研究者判断激素水平达到绝经后水平。
(11)开始研究治疗前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器官功能要求:a)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 9 /L(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血小板≥100×10 9 /L(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或促血小板生长因子);血红蛋白≥90 g/L(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b) 肝功能: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s综合征受试者可≤3×ULN);ALT、AST、ALP≤2.5×ULN(存在肝转移时,ALT和AST≤5×ULN;存在骨转移时,ALP≤5×ULN)。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1.73m 2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适用于未使用抗凝治疗者,受试者伴有基础疾病需要长期使用抗凝药物者,抗凝药物需要在一个稳定的剂量)。
(12)开始研究治疗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周围神经毒性反应已恢复至≤2 级,其他可逆性毒性反应已恢复至≤1 级(根据 CTCAE 5.0 版),但脱发/色素沉着(任何等级)以及其他经研究者和/或申办方评估后认为受试者接受研究治疗获益>风险的毒性不受此限制。(13)受试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研究药物后至少 180 天(以较
晚达到者为准)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条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炎性乳腺癌。
(2)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内分泌治疗的患者,如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等状况的晚期患者(包括:①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穿刺引流者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2周内接受过穿刺引流者,仅影像学显示少量积液且不伴有临床症状者可以纳入;②肺淋巴管炎及 50%以上肝脏受累者;③存在研究者认为其他可导致前述风险的状况者)。
(3) 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4) 已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不可纳入:a) 转移至脑干或脑膜。b) 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控制脑转移症状。
(5) 既往接受 CDK4/6 抑制剂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6 个月出现影像学确认的疾病进展。
(6) 既往治疗情况符合以下任一条件:a)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时间为准)接受过任何局部灌注治疗;b)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时间为准)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疗法,激素疗法,生物疗法,免疫疗法等)。
(7)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仍在接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
(8)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手术,且未从手术的不良反应中恢复。
(9)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患者正在接受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
(10) 开始研究治疗前 30 天内参加了临床试验且接受了其他未上市试验药物治疗者。
(11)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同意停止哺乳者可纳入)。
(12)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严重的心律失常、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不全分级≥II 级;开始研究治疗前,依据 Fridericia 公式,QTc 间期均值≥470 ms;开始研究治疗前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3)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缺血性脑卒中(腔隙性脑梗塞除外)或严重的血栓栓塞疾病(如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等)。
(14)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HBsAg)阳性且 HBV DNA>2000 IU/ml 或 10 4 拷贝数/mL 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者;或已知 HIV 感染者。
(15)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16)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影响药物服用或影响胃肠道吸收功能的疾病且经研究者评估不能入选本研究。
试验药物:
名称:SPH4336 片(以下简称“SPH4336”)
剂型:片剂
性状:橙色薄膜包衣片
规格(以游离碱 SPH3643 计):100 mg、200 mg
给药途径:口服
其他研究药物:
1)通用名称:来曲唑片(以下简称“来曲唑”)
剂型:片剂
规格:详见说明书
给药途径:口服
2)通用名称:氟维司群注射液(以下简称“氟维司群”)
剂型:注射液
规格:详见说明书
给药途径:臀部缓慢肌注
3)通用名称:依西美坦片(以下简称“依西美坦”)
剂型:片剂
规格:详见说明书
给药途径:口服
SPH4336 联合内分泌治疗
1)SPH4336:400 mg,QD。
2)来曲唑:2.5 mg,QD;或氟维司群:500 mg,每周期给药一次,其中第一周期 d1,d15 分别注射一次;或依西美坦:25 mg,QD。每 28 天一个周期。SPH4336:餐后 1 小时内口服;应尽量在每天相似的时间点服用;若当日漏服且距离原定的服药时间≤6 小时,则尽快补服,建议餐后 1 小时内补服;若患者在服用药物后发生呕吐,不补服。
内分泌治疗(Endocrine Therapy, ET):若为口服制剂,应尽量在每天相似的时间点服用;若当日漏服或服药后发生呕吐,补服要求同 SPH4336。两种药物依次使用,顺序不做限制。各阶段的受试者将持续接受研究治疗直至满足退出研究治疗的标准,以先发生者为准。由研究者确定受试者使用 ET 的种类,将选用来曲唑、依西美坦和氟维司群三者中既往未耐药的 ET(若既往受试者阿那曲唑耐药,将不能选择来曲唑;若受试者 AI 未耐药,则推荐优先选用 AI 类),同一受试者将只使用一种 ET。治疗(处理):在来曲唑:2.5 mg,QD;或,氟维司群:500 mg,每周期给药一次(其中第一周期 d1,d15 分别注射一次);或,依西美坦:25 mg,QD基础上联合 SPH4336,400mg,QD。人群:伴脑转移的 HR 阳性、HER2 阴性转移性乳腺癌患者。变量(终点):颅内客观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