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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SPH4336 联合内分泌治疗既往经 经CDK4/6 抑制剂联合 的 内分泌治疗进展的 HR 阳性、HER2 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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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SPH4336 片小分子抑制剂
适 应 症:
内分泌性乳腺癌
癌      种:
乳腺癌
入组标准
参与研究的每例受试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1) 自愿参加本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且≤75岁。
(3) ECOG体力状况0或1分。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不能进行根治性的手术/其他局部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根据AJCC第8版IIIB-IV期)乳腺癌患者,经肿瘤组织病理学和分子病理学分型诊断确认为激素受体(HR)阳性,且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注:激素受体阳性是指雌激素受体(ER)阳性、孕激素受体(PR)阴性或阳性(病理标本IHC检测,≥1%的染色细胞阳性则被认为是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根2018 CAP/ASCO HER2检测指南判定。
(6) 既往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仅使用过1线已获批CDK4/6抑制剂联合内分泌治疗,并有既往未耐药的内分泌治疗可使用;且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未接受过其他全身性抗肿瘤治疗(除外1线的化疗和1线的单药内分泌治疗)。
a)针对早期乳腺癌,作为(新)辅助治疗,在治疗期间或距离末次用药≤12个月期间出现影像学确认的复发或转移。
b)针对不能进行根治性手术/其他局部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在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 。注:以下内分泌治疗可归为未耐药:针对早期乳腺癌接受过(新)辅助内分泌单药治疗者,在距离末次用药>12个月出现影像学确认的复发或转移。
(7)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v1.1),受试者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一般不选作可测量病灶,除非证实该病灶在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后出现进展。
(8) 绝经后或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患者,且满足以下任一条
a) 双卵巢切除术后或年龄≥60岁;
b) 年龄<60岁,自然停经≥12个月,在近1年未接受化疗、三苯氧胺、托瑞米芬或卵巢去势的情况下,FSH和雌二醇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c)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妇女在研究期间均需同意接受戈舍瑞林治疗,并于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戈舍瑞林治疗至少14天或经研究者判断激素水平达到绝经后水平。
(9) 随机前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器官功能要求:
a)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 9 /L(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血小板≥100×10 9 /L(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或促血小板生长因子);血红蛋白≥90g/L(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b) 肝功能: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s综合征受试者可3×ULN);ALT、AST、ALP≤2.5×ULN(存在肝转移时,ALTAST≤5×ULN;存在骨转移时,ALP≤5×ULN);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1.73 m 2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适用于未使用抗凝治疗者,受试者伴有基础疾病需要长期使用抗凝药物者,抗凝药物需要在一个稳定的剂量)。(10)开始研究治疗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周围神经毒性反应已恢复至≤2 级,其他可逆性毒性反应已恢复至≤1 级(根据 CTCAE 5.0 版),但脱发/色素沉着(任何等级)以及其他经研究者评估后认为受试者接受研究治疗获益>风险的毒性不受此限制。(11)受试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研究药物后至少 180 天(以较晚达到者为准)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条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炎性乳腺癌。
(2)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内分泌治疗的患者,如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等状况的晚期患者(包括:①有临床症状的胸腔、心包或腹腔积液,需要穿刺引流者或首次给药前/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穿刺引流者,仅影像学显示少量积液且不伴有临床症状者可以纳入; ②肺淋巴管炎及 50%以上肝脏受累等状况的患者;③存在研究者认为其他可导致前述风险的状况者)。
(3) 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4) 已知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
(5) 既往接受过>1 种的 CDK4/6 抑制剂治疗。
(6) 既往针对不能进行根治性手术/其他局部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接受过>1线的化疗或>1线的单药内分泌治疗(非疾病进展原因导致停药者,治疗时长需≥2 个周期才可作线数;若为化疗联合内分泌治疗,则二者均计算线数)。
(7) 既往治疗情况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时间为准)接受过任何局部灌注治疗;
b)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时间为准)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疗法,激素疗法,生物疗法,免疫疗法等)。
(8)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仍在接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
(9)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手术,且未从手术的不良反应中恢复。
(10)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患者正在接受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
(11) 开始研究治疗前 30 天内参加了临床试验且接受了其他未上市试验药物治疗者。
(12)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同意停止哺乳者可纳入)。
(13)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严重的心律失常、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不全分级≥II 级;开始研究治疗前,依据 Fridericia 公式,QTc 间期均值≥470 ms;开始研究治疗前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4)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缺血性脑卒中(腔隙性脑梗塞除外)或严重的血栓栓塞疾病(如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等)。
(15)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HBsAg)阳性且 HBV DNA>2000 IU/ml 或 10 4 拷贝数/mL 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者;或已知 HIV 感染者。
(16)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17)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影响药物服用或影响胃肠道吸收功能的疾病且经研究者评估不能入选本研究。
(18)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存在不可控制的感染,且经研究者判断不能纳入者。
(19) 已知患者有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等。
(20) 患有其他疾病,研究者认为接受本研究治疗风险大于获益,或研究者认为有任何不宜入选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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