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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宇繁一项评价PRJ1-3024胶囊在不可切除性局部晚期或者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中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Ib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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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PRJ1-3024胶囊
适 应 症:
黑色素瘤
癌      种:
黑色素瘤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眼部葡萄膜黑色素瘤除外的不可切除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黑 色素瘤(根据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 8.0 版分期 III-IV 期)。既往经过至少一 线系统性标准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抗血管生成药物治疗、基因突变者可经过靶 向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不可切除或者转移性黑色素瘤。如果既往接受过辅助或新辅 助治疗且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停止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为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则可将该治疗计入一线系统性治疗。
2     年龄≥18 岁,男性或女性(未怀孕或未处于哺乳期)。
3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1 分。
4     根据 RECIST1.1 标准定义,受试者在基线时必须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既往经放疗 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明显进展。
5     研究者评估受试者的生存期≥3 个月。
6     能够口服用药,且愿意配合记录每天的研究药物使用情况。
7     血液学功能(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未使用输血、升白制剂、生长因子或其它医学 支持治疗),包括: a.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 /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 /L; c. 血红蛋白(Hb)≥9.0 g/dL。
8     肝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AST 和 ALT)≤1.5 倍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时 AST/ALT≤3 倍 ULN); b. 血浆总胆红素≤1.5 倍 ULN(如果是 Gilbert 综合征或溶血,则该指标可接受的范 围为≤3 倍 ULN); c. 白蛋白≥30 g/L,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     肾功能:肌酐≤1.5 倍 ULN,或肌酐清除率(Cr)≥60 mL/min,可实验室测量或由 Cockcroft-Gault 公式根据受试者实际体重估算。
10   凝血功能,须满足如下条件: a. 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凝血酶原时间(PT)和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倍 ULN; b. 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必须服用稳定剂量的抗凝剂治疗≥1 个月。
11   有生育可能的受试者及其伴侣,均自愿在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 3 个月内采取有 效方式避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可以不进行妊娠试验及避孕,但需满足:绝经后的妇女 停经至少 12 个月,才可判断为无生育能力(详见附录 L).
12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3   愿意并能够配合研究过程和随访检查。
14   需提供存档肿瘤标本组织或组织样本(5-10 张未染色切片,其中手术样本最低不少于 5 张切片,穿刺取样应尽量不少于 8 张切片)。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的肿瘤组织不应该 从曾经接受过放射治疗的肿瘤病灶采集。如果肿瘤活检不可行且没有可用的存档组织, 经研究者和医学监查人员同意,受试者可在不进行肿瘤活检的情况下入组。
排除标准      
1     具有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的病史,以下情况除外:得到充分治疗的局部基底细胞;原位宫 颈癌;充分治疗、乳头状、非侵入性的膀胱癌;其它得到充分治疗且当前处于完全缓解 状态的Ⅰ~Ⅱ期癌症;或已经完全缓解 2 年以上的任何其它癌症。
2     已知存在有症状的脑转移,且需要使用泼尼松龙(或其它同类制剂)≥10 mg/天;但具 有如下情况的患者应排除,允许参加临床研究,具体情况有:诊断为脑转移的患者,在 接受 PRJ1-3024 治疗前,已完成治疗且从放疗和(或)手术治疗中恢复,满足转移情况下对类固醇使用的要求,且基于前期治疗后≥4 周的中枢神经系统成像结果显示,能够保持稳定状态。
3     首次 PRJ1-3024 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肌梗 死、动脉血栓栓塞或脑卒中;需药物治疗的有症状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心律失常;需要 治疗的心绞痛;有症状的外周血管疾病;依据纽约心脏协会标准,3 级或 4 级充血性心 力衰竭;药物控制不佳的 3 级高血压(经药物治疗后舒张压≥110 mmHg 或收缩压≥ 180 mmHg);或经研究者评估的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必要时可与医学监查人 员协商确定。
4     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需药物治疗的不稳定型心律失常、2 级 II 型 房室传导阻滞、3 级房室传导阻滞、2 级心动过缓。
5     经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后的 QT/QTc 间期显著的基线延长(例如:反复出现 QTcF 间 期>480 ms)。
6     存在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其他危险因素相关病史(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 和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家族病史)。
7     使用延长 QT/QTc 间期的伴随药物(详见附录 G,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研究评估存在 影响者。
8     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 14 天内,持续存在全身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上呼 吸道感染)。 注意:皮肤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试者允许入组。受试者可能接受预防性抗生 素给药,只要方案没有出于药物相互作用的考虑禁止该抗生素使用。
9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超过 2500 拷贝/ml 【500 IU/ml】),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相关疾病。
10   既往放疗或化疗药物所致的 AE 仍持续,尚未恢复到≤2 级,脱发除外。
11   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的 30 天内接受了活疫苗。
12   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 4 周内进行大手术。
13   经历过实体器官或骨髓祖细胞移植。
14   经历过大剂量化疗需要干细胞挽救。
15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Graves 病、甲状腺炎、控制良好的 1 型糖尿病、白癜 风或仅接受局部治疗的银屑病除外)。
16   正在进行免疫抑制治疗,包括全身或肠道糖皮质类固醇。 注意:在筛选期和研究期间,允许受试者使用全身的(剂量<10 mg 泼尼松或同类 药物)、局部或吸入糖皮质激素。
17   在 PRJ1-3024 治疗开始前 28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接受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手术、免疫治疗、激素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但因治疗甲状腺功能减退和雌激素替代治疗所使用的激素,抗雌激素类似物,抑制血清睾酮水平 使用的激动剂除外)。
18   在 PRJ1-3024 首次用药前的 28 天内接受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或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 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观察性(非干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期除外。
19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的14天或所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使用细胞色素P450 3A(CYP3A) 的强抑制剂(以时间更长的为准)或研究前 7 天内使用葡萄柚汁或葡萄柚产品,而未 经研究者和医学监查人员许可(CYP3A 强抑制剂列表见附录 E)。
20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的14天或所用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更长的为准)内使用CYP3A的强诱导剂,而未经研究者和医学监查人员的许可(见附录 E)。
21   治疗前使用过其他 HPK1 抑制剂。
22   研究者认为,目前使用的任何中药或非处方药可能具有抗肿瘤作用。
23   对 PRJ1-3024 或其成分过敏,或存在药物或其他过敏原因的过敏史,经研究者或医学 监查员判断(如适用)不适合参与研究。
24   存在任何疾病、医疗情况、器官系统功能障碍或社会环境等情况,包括精神疾病或药物 滥用,研究者认为可能存在干扰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不利于受试者配合和 参与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情况。
25   需要频繁引流且有症状的腹腔积液或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26   现在或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病,并且经研究者评估会对本次临床研究结果评估产生影响 者。
27   既往免疫检查点抑制剂(CPI)治疗后出现过≥3 级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药 物可控的甲减(包括但不限于)除外。
28   血清淀粉酶值或脂肪酶超过 1.5×ULN,并且经研究者评估会对本次临床研究产生影响 者。
29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疾病者(如无法吞咽、肠易激综 合征和肠梗阻等)。
30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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