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3. 局部复发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
4. 剂量递增阶段优先入组但不限于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癌(HNSCC,包括喉癌、舌癌、口腔癌和鼻咽癌)、宫颈癌、三阴性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胃/胃食管交接处癌、食管癌、卵巢癌、胰腺癌等;剂量扩展阶段优先入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结直肠癌、HNSCC、宫颈癌以及剂量递增阶段显示具有较好的抗肿瘤应答的瘤种等;
5. 能够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进行方案要求的相关生物样本分析,其中剂量递增阶段不受该限制;
6. 根据 RECIST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其中剂量递增阶段允许纳入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的患者);
7. 美国东部肿瘤协助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 分或 1 分;
8. 预计生存时间 3个月以上;
9.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检查前 14天内不允许使用可能对指标产生影响的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保肝护肾及抗凝药物等,其中因肿瘤疾病本身进行的预防性抗凝治疗和用于二级预防的常规剂量抗血小板聚集药物除外):血液系统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 9 /L血小板计数(PLT)≥75×10 9 /L血红蛋白(Hb)≥90g/L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normal, ULN),伴有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为≤3.0×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伴有肝转移的患者,≤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伴有肝转移的患者,
≤5×ULN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 Ccr>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尿蛋白 尿常规显示尿蛋白<2+;对尿蛋白≥2+的受试者,需 24 小时尿蛋白含量<1 g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心脏功能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 正常值下限根据 Fridericia 方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470ms10. 育龄期女性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
性,且非哺乳期;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研究药物用药后至少 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无生育能力女性可以不进行妊娠检查及避孕(绝经至少 2年或已手术绝育)。
排除标准:
1. 肿瘤相关疾病特征符合以下情况者:a) 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者或与血管分界不清;b) 合并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最近 4周内脑转移病灶无进展或新发,且最近 2周未使用皮质醇类、抗惊厥类、脱水药物控制症状,且影像学提示脑部病灶长径均≤1.5cm,且无神经系统症状者除外);
2. 在相应时间内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者:a) 既往任何时间接受过靶点为 CCR8的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小分子化合物、细胞治疗(BMS-986340、LM-108、S-531011、IPG7236、JTX-1811、GB2101)等;b)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除外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需确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周内未使用)和口服氟尿嘧啶类(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未使用即可);c) 在首次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未使用即可);
d)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
物或治疗;
3. 合并如下可能显著影响自身免疫状态的情况:a) 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系统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自身免疫性肝炎(除外以下:I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已控制的乳糜泻、童年患哮喘成人后完全缓解无需任何干预);
b) 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症患者;c)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者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d)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周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e)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使用过全身皮质类固醇(>10 mg/天强的松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允许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如吸入、喷鼻、外涂等和短期使用全身皮
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f)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HC006 注射液:
规格:60 mg(3mL)/瓶
有效期:暂定 24个月;
储存条件:避光,2~8℃冷藏保存;
用法:静脉输注,每 3周 1次(Q3W),试验过程中给药频率可能根据
前期结果进行调整。
每瓶 HC006 注射液使用注射器抽取所需用量,加入 0.9%氯化钠溶液稀释,使最终的给药体积为 100 mL或 250 mL(药物终浓度需在 0.3~9mg/mL范围内),首次输注时输液时间控制在 90±5 分钟,如果首次输液耐受性良好,后续静脉输注时间一般 100mL溶液控制在 30±5 min,250mL溶液控制在 60±5min,具体可根据个体耐受性差异延长输液时间,但自溶液配制完成至输液结束时间需控制在 4小时以内。本品不得通过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配制好的溶液于室温下放置不得超过 4小时(详细内容请参见药物配置手册)。每次给药前 3天内,研究人员需测量受试者体重,如果体重较基线变化在±5%以内(包括±5%),则仍然按照基线体重计算给药量;如果体重变化>5%,则需要按新的体重计算给药剂量,此时将新体重作为后续体重测量的基线。研究流程包括筛选期、治疗期和随访期。
筛选期
本试验的筛选期为 28 天,在规定的时间窗内完成资料的收集和相关实验室检查,在确认受试者符合所有入选标准,不符合任一排除标准后,纳入本研究。
治疗期
治疗期每 21 天用药一次,按照方案规定的用药方案持续用药直至达到终止治疗标准。治疗期间按照方案要求定期评估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根据 PK 和免疫原性采血要求进行各个时间点的采血。治疗结束后需进行治疗结束访视。
随访期
受试者终止试验药物治疗或提前退出研究时,仍需完成方案规定的相应检查。末次用药后 90 天内,受试者每 30(±7)天随访 1 次,末次给药后 30 天的访视在研究中心完成,末次给药后 60 天和 90 天的
访视建议到研究中心,也可通过电话等进行访视。完成末次安全性访视后每 2 个月进行一次生存随访,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直至受
试者死亡、失访或本研究整体结束。
受试者结束治疗
受试者和研究者可以因为任何合理的原因随时结束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病情进展、发生不可耐受毒性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等,同时也可能因为整体研究提前终止而结束治疗,以最先发生的为准。受试者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