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受试者才有资格被纳入研究:
1) 在第一次访视(筛选期)时,年龄为 18 岁至 65 岁(包括 18 周岁和 65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 伴或不伴有银屑病关节炎的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基线前银屑病病史≥6 个月,筛选和基线时 PASI 评分≥12,且 BSA≥10%,且 PGA≥3。
3) 体重指数(BMI)18-32 kg/m 2 ,并且筛选时,男受试者体重≥50 kg,女受试者体重≥45 kg。
4) 能够遵守试验方案和访视时间表,并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
5) 育龄期受试者在筛选期至末次给药后 12 个月期间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将从研究中排除:
1) 受试者对生物疗法有已知的过敏或超敏反应,如果参与本研究,将对受试者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2) 近期使用过以下生物制剂的受试者:在基线前,依那西普<28 天;英夫利西单抗、阿达木单抗或阿法西普<60 天;戈利木单抗<90天;乌司奴单抗<8 个月;利妥昔单抗<12 个月;或其他<5 个消除半衰期的生物制剂。
3) 受试者接受过任何直接靶向 IL-17 或 IL-17 受体的生物制剂。
4) 基线前 3 个月内曾接种过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或计划在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 6 个月内接种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 12个月内接种带状疱疹活疫苗。
5) 基线前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a.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银屑病系统性治疗(系统性非生物类银屑病药物和/或任何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糖皮质激素、维 A 酸类、PDE-4 抑制剂、JAK 抑制剂、TYK2 抑制剂等);b.基线前 2周内接受局部银屑病治疗;c.基线前 2 周内服用过治疗银屑病的中药及中成药;d.基线前 4 周内进行物理治疗(包括光化学疗法、紫外线疗法、日光浴床自我治疗等)。
6)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a.正在参加其它临床试验;b.在基线前 30 天内或试验药物的 5 个消除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7) 筛选期或基线时为脓疱性银屑病、红皮病性银屑病和/或点滴性银屑病,或其他可能会影响疗效评估的皮肤病变。
8) 基线时有药物性银屑病。
9) 符合下列任一与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TB)感染相关的标准。
a.当前或既往患有活动性结核病。b.在筛选期间,根据病史和/或体检发现存在提示活动性结核的体征或症状。c.筛选时干扰素-γ释放检测(IGRA)结果呈阳性(如 QuantiFERON-TB 阳性,或结核菌感染 T 细胞斑点试验[T-SPOT]阳性,或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I-SPOT.TB]阳性)。如果患者初始 IGRA 检测结果不确定,则可以复测一次。如果复测结果再次为不确定(或呈阳性),则将该受试者排除本研究。
10) 五年内有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病史;目前有恶性肿瘤病史或五年内既往有恶性肿瘤病史(经彻底治疗且无复发迹象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者入组前五年经过治疗且无任何复发迹象的皮肤鳞癌除外)。
11) 既往或目前患有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炎性肠病、硬皮病、炎性肌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重叠综合征等)。
12) 有活动性感染或感染史的受试者符合以下任一情况:a.基线前 4周内接受口服抗感染治疗;b.基线前 8 周内发生住院或静脉抗感染治疗的严重感染;c.研究者认为会增加受试者复发性、慢性或其他活动性感染的风险。
13) 筛选时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阳性。有乙型肝炎病毒(HBV)阳性证据或符合以下任一检测结果:a.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HBsAg+);b.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 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阳性。
备注:
1)筛选期为 3 周。
2)基线的定义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的日期,为第 0 天。首次给药前需获得实验室检查结果。
3)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程序和/或评估之前,应先获得书面知情同意。
4)人口统计学数据:包括每个受试者的年龄、性别和民族。
5)体格检查: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皮肤、黏膜、淋巴结、头颈部、胸部、腹部、肌肉骨骼系统、神经系统等检查。其中皮肤检查仅记录非银屑病相关皮肤病变。
6)受试者测量生命体征。生命体征包括血压,脉搏,呼吸频率和腋温。V2 时,评估生命体征的时间点为:给药前、给药后 1 小时±15min 和 2 小时±15min。
7)12 导联心电图检查:需要记录的心电图参数包括心率、PR 间期、QRS 时限、QT 间期、QTc 间期。基线时(V2),如果已经有 7 天内检测报告,不需要再次检测。
8)胸部 X 线检查:如果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3 个月内曾行胸部 X 线或胸部 CT 检查并有报告,经研究者判断无需再次检查,则可不行胸部 X 线检查。
9)病史和其他既往史:包括有临床意义的银屑病家族史和个人银屑病史、过敏史、药物滥用史和手术史等。
10)排除受试者有证据证明患乙肝或下列任何一项检测呈阳性: a.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HBsAg+);b.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 HBV脱氧核糖核酸(DNA)阳性。排除受试者丙型肝炎抗体(抗 HCVAb)阳性。
11)血生化:包括钙、磷、镁、白蛋白、葡萄糖、血肌酐、尿酸、总蛋白、血尿素氮或尿素、丙氨酸转氨酶(ALT)、天冬氨酸转氨酶(AST)、碱性磷酸酶(ALP)、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谷氨酰转肽酶(GGT)、乳酸脱氢酶、钠、钾、氯、甘油三酯、胆固醇、超敏血清 C 反应蛋白(hsCRP)和肌酸磷酸激酶(CPK)。基线时(V2),如果已经有 7 天内检测报告,不需要再次检测。
12)血常规:包括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计数及百分比、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及百分比、嗜碱性粒细胞计数及百分比、淋巴细胞计数及百分比、单核细胞计数及百分比、红细胞计数和血小板计数。基线时(V2),如果已经有 7 天内检测报告,不需要再次检测。
13)尿常规:包括 PH 值、尿蛋白、尿比重、尿糖、尿酮体、尿白细胞、尿红细胞、尿潜血、尿胆原、尿胆红素和尿亚硝酸盐。基线时(V2),如果已经有7 天内检测报告,不需要再次检测。
14)血 HCG 检查:仅适用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15)PK 采血时间点:第 0 天给药前、第 2 天、第 5 天、第 7 天(±1 天)、第 9 天(±1 天)、第 14 天(±1 天)、第 28 天(±2 天)、第 42 天(±2 天)、第 56 天(±2 天)、第 84 天(±3 天)、第 112 天(±3 天)、第 140 天(±3 天)、第 168 天(±3 天)。
16)PD 样本不另外采集,采用 PK 样本部分血清,检测样本时间点:第 0 天给药前、第 2 天、第 7 天(±1 天)、第 14 天(±1 天)、第 112 天(±3 天)。PD 检测指标包括 IL-17A、IL-17F、IL-12、IL-23、IL-2、TNF-α。
17)免疫原性采血时间点:第 0 天给药前、第 28 天(±2 天)、第 112 天(±3 天)、第 168 天(±3 天)和提前终止时。
18)退出研究的受试者需要进行终止访视,按照提前退出的程序进行。受试者将在用药后 28(±3)天或退出后 7 天内(以先发生的为准)进行终止访视。在末次检查后 7 天内进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检查将不再重复。所有受试者完成 16 周评估揭盲后,安慰剂组受试者视为完成研究,按提前退出访视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