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3. 局部复发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
4. 剂量递增阶段优先入组但不限于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癌(HNSCC,包括喉癌、舌癌、口腔癌和鼻咽癌)、宫颈癌、三阴性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胃/胃食管交接处癌、食管癌、卵巢癌、胰腺癌等;剂量扩展阶段优先入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结直肠癌、HNSCC、宫颈癌以及剂量递增阶段显示具有较好的抗肿瘤应答的瘤种等;
5. 能够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进行方案要求的相关生物样本分析,其中剂量递增阶段不受该限制;
6. 根据 RECIST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其中剂量递增阶段允许纳入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的患者);
7. 美国东部肿瘤协助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 分或 1 分;
8. 预计生存时间 3个月以上;
9.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检查前 14天内不允许使用可能对指标产生影响的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保肝护肾及抗凝药物等,其中因肿瘤疾病本身进行的预防性抗凝治疗和用于二级预防的常规剂量抗血小板聚集药物除外):血液系统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 9 /L血小板计数(PLT)≥75×10 9 /L血红蛋白(Hb)≥90g/L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upper limitnormal, ULN),伴有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为≤3.0× U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伴有肝转移的患者,≤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伴有肝转移的患者,≤5×ULN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 Ccr>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尿蛋白 尿常规显示尿蛋白<2+;对尿蛋白≥2+的受试者,需 24 小时尿蛋白含量<1 g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心脏功能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 正常值下限根据 Fridericia 方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470ms
10. 育龄期女性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非哺乳期;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研究药物用药后至少 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无生育能力女性可以不进行妊娠检查及避孕(绝经至少 2年或已手术绝育)。
排除标准:
1. 肿瘤相关疾病特征符合以下情况者:
a) 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者或与血管分界不清;
b) 合并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最近 4周内脑转移病灶无进展或新发,且最近 2周未使用皮质醇类、抗惊厥类、脱水药物控制症状,且影像学提示脑部病灶长径均≤1.5cm,且无神经系统症状者除外);
2. 在相应时间内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者:a) 既往任何时间接受过靶点为 CCR8的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小分子化合物、细胞治疗(BMS-986340、LM-108、S-531011、IPG7236、JTX-1811、GB2101)等;b)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除外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需确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周内未使用)和口服氟尿嘧啶类(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未使用即可);c) 在首次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未使用即可);d)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3. 合并如下可能显著影响自身免疫状态的情况:a) 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系统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自身免疫性肝炎(除外以下:I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已控制的乳糜泻、童年患哮喘成人后完全
缓解无需任何干预);b) 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症患者;c)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者器官移植(角膜移植
除外)d)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周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e)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使用过全身皮质类固醇(>10 mg/天强的松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允许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如吸入、喷鼻、外涂等和短期使用全身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4. 合并以下严重、未控制、未恢复的急慢性疾病者:a) 心血管疾病: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6个月内有曾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包括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等)、脑卒中、重要动静脉血栓、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动脉夹层以及接受过任何动脉成形术或支架植入,合并充血性心力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标准的 III或 IV 级),合并需要临床干预的心律失常,合并未控制良好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收缩压仍≥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b) 肺部疾病:合并间质性肺部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者(由放射治疗所致且肺功能未严重受损者除外);c) 消化系统疾病: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6个月内出现过消化道穿孔或消化道瘘(如果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或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发生过肠梗阻或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消化道出血;d) 感染性疾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HBV)DNA超过 500cps/mL或 100 IU/mL,或存在活动性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存在活动性梅毒,或合并活动性结核,或合并首次给药前 14天内使用过静脉抗生素治疗的感染,或筛选时仍存在不明原因发热>38.5℃者(明确为癌性发热者除外);e) 神经精神系统疾病:合并未控制良好的癫痫(最近 12个月内仍有发作),以及严重认识功能障碍或精神疾病,可能影响研究依从性者;f) 有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如大量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频率≥1次/月);5.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其他原位癌);6.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5.0 等级评价≤1级(其中神经毒性恢复到 2级及以下即可,脱发、色素沉着、疲乏以及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8.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重度超敏反应者,以及对试验药物任何制剂成分过敏者;9.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者。
HC006 注射液:
规格:60 mg(3mL)/瓶
有效期:暂定 24个月;
储存条件:避光,2~8℃冷藏保存;
用法:静脉输注,每 3周 1次(Q3W),试验过程中给药频率可能根据前期结果进行调整。
每瓶 HC006 注射液使用注射器抽取所需用量,加入 0.9%氯化钠溶液稀释,使最终的给药体积为 100 mL或 250 mL(药物终浓度需在 0.3~9mg/mL范围内),首次输注时输液时间控制在 90±5 分钟,如果首次输
液耐受性良好,后续静脉输注时间一般 100mL溶液控制在 30±5 min,250mL溶液控制在 60±5min,具体可根据个体耐受性差异延长输液时间,但自溶液配制完成至输液结束时间需控制在 4小时以内。本品不得通过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配制好的溶液于室温下放置不得超过 4小时(详细内容请参见药物配置手册)。每次给药前 3天内,研究人员需测量受试者体重,如果体重较基线变化在±5%以内(包括
±5%),则仍然按照基线体重计算给药量;如果体重变化>5%,则需要按新的体重计算给药剂量,此时将新体重作为后续体重测量的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