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的受试者才能入组本试验:
1)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 8 版肺癌TNM 分期,具有组织学证实的不能手术治疗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 期)、转移性或复发性(IV 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注:混合肿瘤将按主要细胞类型进行分类;如果存在小细胞成分、神经内分泌癌成分,则受试者不符合入组条件)。
2)18 周岁≤年龄≤75 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男女不限;ECOG 评分 0~1 分;预计生存期≥3 个月。
3)根据 RECIST 1.1 标准具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如位于放疗区域内的,应明确为进展状态。
4)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复发/转移阶段疾病进行系统抗肿瘤治疗的患者。既往接受过辅助化疗的,疾病复发时间距末次辅助化疗时间的间隔应至少 6 个月;既往针对胸部的放疗结束时间距本次治疗的间隔时间应超过 6 个月,针对胸部以外的姑息性放射治疗时间距本次治疗的间隔时间应超过 7 天。
5)需提供诊断为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时或之后且未经过放疗的肿瘤组织切片用于 PD-L1 表达检测,肿瘤组织样本需为随机前 12 个月内存档样本或新鲜获取的样本。
6)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a) 血常规(筛选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的情况下):i.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 9 /Lii. 血小板≥100×10 9 /Liii. 血红蛋白≥90 g/L;
b) 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i. 总胆红素(TBIL)≤2×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综合症患者≤3×ULN);ii.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2.5×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5×ULN;iii. 血清肌酐(Cr)≤1.5×ULN 或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分钟;iv. ALB≥30 g/L
c) 尿常规检查标准:尿常规提示尿蛋白<++;若尿蛋白≥++,需证实 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d) 凝血功能检查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e) 促甲状腺激素(TSH)处于正常范围;如果异常应考察 T3 和 T4 水平,T3 和 T4 水平正常则可以入选。
f)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g) 12-导联心电图评估:QTc<450ms(男),QTc<470ms(女)。
7)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8)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排除标准的受试者将不能入组本研究:
1)肿瘤疾病及病史:
a) 入组前存在脑转移,如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受试者可纳入:i. 既往已接受脑转移治疗(手术/放疗)并满足以下所有标准:①仅有幕上转移和小脑转移,②病情需稳定≥2 周且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③无脑转移症状,且开始使用试验药物前受试者必须已停用皮质类固醇/脱水剂至少 2 周;ii. 既往未接受脑转移治疗并满足以下所有标准:①病灶最大径线<2cm,②病情需稳定≥2 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且不存在脑组织压迫所导致的神经系统症状,③开始使用试验药物前受试者必须已停用皮质类固醇/脱水剂至少 2 周;b) 存在中脑、脑桥、延髓、脊髓及脑膜转移;c)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瘤浸润基膜)];
d) 中央型(原发于主支气管、肺门周围)伴有空腔的鳞癌,或影像学提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与血管分界不清、或经研究者判断在接受 4 周期联合化疗后肿瘤依然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胸部的大血管包括肺动脉干、左肺动脉 、右肺动脉、(左上、下)肺静脉、(右上、下)肺静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和主动脉);
e) 存在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脊髓压迫和/或严重骨损伤,包括病理性骨折以及控制不佳的严重骨疼痛;
f) 需反复引流以缓解临床症状的浆膜腔(胸腔、腹腔或心包腔)积液(研究者判断),或在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以治疗为目的的浆膜腔积液引流者。
2)既往抗肿瘤治疗:
a)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b) 既往接受过针对 PD-1、PD-L1、CTLA-4 等相关免疫治疗药物;
c) 既往使用过贝伐珠单抗、安罗替尼、阿帕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舒尼替尼、瑞戈非尼、呋喹替尼等抗血管生成药物;
d) 未能从既往干预措施的毒性和/或并发症恢复至 CTCAE≤1 级,脱发和≤2 级的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3)合并疾病及病史:
a) 肝硬化、活动性肝炎*;*注: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b) 肾脏异常:i.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ii. 既往存在或现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c) 心脑血管异常:i. 既往或现存心功能衰竭、II 度及以上心脏传导阻滞的患者;ii. 发生过或现存心肌梗塞或不定性心绞痛,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iii. 9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包括脑血管意外(如短暂性
脑缺血、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有血栓倾向或正在接受抗凝治疗者允许预防性使用抗凝治疗)iv. 经两种以上的药物治疗,血压控制仍不理想(收缩压≥
150mmHg 或舒张压≥90 mmHg)。d) 胃肠道异常:i. 无法口服药物(比如无法吞咽、肠梗阻等);ii. 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会干扰胃肠道吸收的疾病史;iii. 过去 6 个月内因活动性消化道溃疡而接受治疗;iv. 尽管给予最大限度的医学治疗,仍持续出现 2 级及以上慢性腹泻;
实验药品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
由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三种规格:10 mg/粒、
8 mg/粒和 6 mg/粒,以及安罗替尼空白胶囊,0mg/粒,遮光、密闭,25℃
以下保存。
TQB2450 注射液
由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规格为 600mg/20
mL,于 2~8℃避光保存和运输,不可冷冻。
替雷利珠单抗( 商品名称:百泽安)
由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格:100mg/10mL,于
2~8℃避光保存和运输,不可冷冻。
紫杉醇注射液 、 卡铂注射液
由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存条件及有效期(详见药
品说明书)。符合条件的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随机进入试验组或者对照组。治疗
分为诱导治疗阶段和维持阶段。
为 诱导阶段为 4 个周期:
试验组:
TQB2450 注射液:1200 mg/次,每 3 周给药一次,用生理盐水稀释至
200 mL,静脉滴注时间不短于 60min;
紫杉醇注射液: 175 mg/m 2 ,每 3 周给药一次,静脉滴注时间大于 3
小时;
卡铂注射液:AUC 5 mg/mL/min,每 3 周给药一次,静脉滴注,最大
使用剂量 800mg。
对照组: :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200 mg/次,每 3 周给药一次,用生理盐水稀
释至 200 mL,静脉滴注时间为 60min;
紫杉醇注射液:175 mg/m 2 ,每 3 周给药一次,静脉滴注时间大于 3
小时;
卡铂注射液:AUC 5 mg/mL/min,每 3 周给药一次,静脉滴注,最大
使用剂量 800mg。
维持阶段(持续直到失去临床获益、毒性不可耐受、疗效评价为 PD、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继续用药)
试验组:
TQB2450 注射液: 200 mg/次,每 3 周给药一次,用生理盐水稀释至
200 mL,静脉滴注时间为 60min;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10 mg/次,空腹口服,连续用 2 周停 1 周。对照组: :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200 mg/次,200 mg/次,每 3 周给药一次,用
生理盐水稀释至 200 mL,静脉滴注时间为 60min;
盐酸安罗替尼空白胶囊:0mg/次,空腹口服,连续用 2 周停 1 周。
每 21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受试者持续用药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失
去临床获益、死亡、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毒性不可耐受、失访、受试者
撤回知情同意书或申办方终止整个研究等(以先出现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