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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艾欣达伟AST-3424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疗效以及与AKR1C3酶表达相关性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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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艾欣达伟3424
适 应 症:
肝癌
癌      种:
肝胆胰癌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男性或女性,年龄³18周岁。
  2. 病理组织学确诊,无法通过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控制的晚期HCC。
  3. 既往接受过标准的系统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索拉非尼和/或含奥沙利铂系统化疗、仑伐替尼、瑞戈非尼和/或纳武单抗,出现疾病进展、毒性不耐受或拒绝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4. 至少有一处符合RECIST 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放疗过的病灶不可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的影像学进展。
  5. 能够提供用于AKR1C3表达分析的病理蜡块或切片(包括归档的病理蜡块和切片),并确认为肝部肿瘤组织AKR1C3表达强阳性(中心实验室免疫组织化学结果确认AKR1C3染色强度为2+和/或3+的肿瘤细胞占比≥70%)。
  6.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7. 预期寿命 ³ 12周。
  8. 伴发或未伴发HBV或HCV感染。
    1. 伴发HBV感染的受试者HBV-DNA必须 < 2,000 IU/ml,并根据国家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使用恩替卡韦、富马酸替诺福韦酯、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进行抗病毒治疗,研究期间需维持治疗并持续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
  1. 伴发HCV感染的受试者(存在可检测的HCV-RNA或抗HCV抗体),可根据医疗实践进行治疗。
  1. Child-Pugh评分 £ 6分。
  2. 无肝性脑病病史。
  3. 开始使用研究药物之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所有毒性(脱发、疲乏或周围神经病变除外)必须均已恢复到1级或基线水平(NCI CTCAE第5版)。
  4. 实验室检查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能通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输入白蛋白对指标进行纠正以满足入组条件。
    1. 血红蛋白 ³ 90 g/L
    2. 血小板计数 ³ 80 x 109/L
    3.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³ 1.5 x 109/L
    4. 血清总胆红素 £ 3 mg/dL
    5. ALT和AST £ 5.0× ULN
    6.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2.3或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 6秒
    7. 白蛋白 ³ 29 g/L
    8. 根据Cockcroft-Gault等式测得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5. 近一年内无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6.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应在非哺乳期且治疗开始前5天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需要通过血清妊娠试验进行确认)。
  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参加研究开始与他们的伴侣一起使用有效的避孕手段(例如:手术绝育或避孕套或隔膜避孕措施与杀精子凝胶或子宫内避孕器结合使用[IUD]等)直到最后一次用药后的6个月。
  2. 自愿参加本研究,充分理解有关风险,依从性好,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者可能还将签署未来生物医学研究(FBR)的同意书。但是,不参与FBR的受试者也可参与主体试验。
排除标准:
受试者不得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1.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软脑膜疾病。如果受试者的CNS转移接受过充分治疗,且在筛选期间通过临床检查和脑部成像(MRI或CT)确认至少4周稳定,可以参加研究。
  2. 2年内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其他部位原位癌或自然病史及治疗不会干扰当前研究的安全性或疗效评估的其他肿瘤。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除诊断性手术外的大手术。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手术治疗、化疗、免疫治疗、针对癌症的生物治疗、靶向治疗或激素治疗(亚硝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需要6周洗脱期;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需要2周洗脱期;小分子靶向治疗,需要2周洗脱期)。
  5.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研究药物(诊断性或治疗性)或器械研究。
  6. 研究期间需合并使用强效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
  7. 未得到控制的、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8. 已知感染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阳性。
1.     具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定义为通过体格检查发现,并且需要通过腹腔穿刺进行控制,或增加药物干预以维持症状(仅通过影像学检查才能发现腹水的患者可以入选)。
2.     怀孕、哺乳或计划怀孕的女性。 
3.     可能干扰研究进行的伴随疾病或症状,或研究者认为会对患者构成过高风险的身体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胃炎、精神状态的变化或可能干扰患者理解知情同意书的精神异常。
4.     既往对乙醇、丙二醇过敏。
因任何原因而不愿或不能遵守研究方案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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