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设计-入选标准
1.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以上。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经过标准治疗失败,且能提供ROS1阳性的病理性诊断书面报告。
4.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基于RECIST 1.1)(仅适用于剂量扩展阶段)。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0或1(经研究者特别同意,可以允许ECOG 评分为2的患者入组)
6.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7. 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具体检测指标界限值见方案)。
8. 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检查结果呈阴性
9. 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6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
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
研究设计-排除标准(1)
1.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II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用Fridericia公式计算的心率校正后的基线QTcF间期>450msec(男性)
和>470msec(女性)。
2. 严重的感染(CTCAE 5.0 3级及以上)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或住院治疗。。
3. 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且处于急性发作期(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
况。
4. 肝脏储备功能差,Child-Pugh评分>7分。
5. 首次给药前,尚未从任何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和/或并发症中恢复至正常或≤1级(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
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
7.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筛选失败除外)。
8.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
治疗
9.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但允许以下情况入选:无症状、病情稳定、研究治疗开始前不需要使用类固醇药物治疗满4周者(若
脑转移病灶接受过放疗或/和手术,则放疗和手术需距离首次用药1个月及以上)。
10. 临床无法控制的浆膜腔积液(如心包积液、胸腔积液和腹水等),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1.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有严重过敏、过敏或其他超敏反应史。
12. 已知有乙型肝炎(HBV-DNA≥200IU/mL或者1000copy/ml)/丙型肝炎(抗体阳性),或梅毒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3. 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14. 患者在首剂量前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或研究期间不能停用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附录4)。
15.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抑郁症或情感障碍、或有自杀倾向者、接受过骨髓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任何其它疾病、代谢障碍、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研究者认为有理由怀疑可能导致禁忌使用试验药物、影响研究结
果的解读、影响方案依从性或使患者产生治疗并发症高风险或妨碍患者获得知情同意书等,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JYP0322-M101临床研究方案简介
4
n 安全性评价
ü DLT评价周期为单次给药期(C0,即C0D1—C0D5)及多次给药的第一个周期(C1,C1D1—C1D28)
ü 通过不良事件(不良事件采用NCI-CTCAE 5.0版进行分级)、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心电图、ECOG、临床安全性实验室检
查等评价安全性。
ü 不良事件监测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开始,安全性监测频率为:第一周期每周(D1、D8、D15、D28)、第二周期每两周
(C2D15、C2D28),第三周期开始每周期末(C3D28、C4D28……)进行。
n 有效性评价
ü 在治疗中,完成第一个周期治疗后将进行一次影像学评估(C1D28),后续影像学评估将按照52周前每8周(每2个给药周
期结束时或在观察到临床恶化时)进行肿瘤评估(治疗期仅对病灶部位进行,但怀疑有转移的情况除外);治疗52周(12
个治疗周期)后每12周(3个治疗周期)进行1次CT/MRI检查。
ü 研究者基于 RECIST 1.1评价的客观缓解率(ORR)及其应答持续时间(DOR),以及疾病控制率 (DCR) (CR+PR+SD),无进展
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脑转移瘤或原发性脑瘤的颅内肿瘤反应等。
n 随访期
ü 在接受末次治疗药物后30天(±7天)时,研究者需对受试者进行一次电话随访,访视内容包括询问并记录合并用药、新的
治疗药物/方式、既往AEs的改善情况或新出现的AEs,以及受试者的生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