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参与研究的每例受试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 根据2016年国际骨髓瘤工作组(IMWG)诊断标准确诊的多发性骨髓瘤患
者(见附录 1);
4. 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在接受所有可用的既定疗法时发生进展或无法耐受(适
用于Ia期研究);
5. 仅适用于Ib期研究:既往接受过≥3线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每线治疗
至少有1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该线治疗的最佳缓解状况为疾病进展;包括至少
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一种免疫调节剂和一种抗CD38单抗);
注:复发性或难治性骨髓瘤和充分治疗的定义见附录 7。
6. 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1) 血清M蛋白水平≥1.0 g/dL(10 g/L);
2) 尿M蛋白水平≥200 mg/24 h;
3) 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100 mg/L)且血清免疫球蛋白
κ/λ游离轻链比异常;
7. 血液学满足以下条件:
1) 血红蛋白:≥8.0 g/dL(80 g/L,≥5 mmol/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
能输注过红细胞[RBC];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
2) 血小板(PLT):≥75×10 9 /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得接受过输血支
持或血小板刺激因子);
3)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 9 /L(允许既往使用过生长因
子,但在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得接受过生长因子的支持治疗);
8. 生化实验室检查值满足以下条件:
1)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AST):≤3.0×正
常上限(ULN);
2) 肌酐清除率(CrCl):≥40 mL/min/1.73m 2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
计算(见附录 2);
试验药物
药物名称:注射用 QLS32015
英文名称:QLS32015 for Injection
剂 型:注射剂
规 格:15 mg
贮 藏:2~8℃,避光保存和运输,避免冻结
生产厂家: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本研究分为Ia期(单药剂量递增研究)和Ib期(单药疗效拓展研究)两个阶段。
Ia 期 期 : 单药 剂量递增 研究
主要 研究 目的:
确定QLS32015单药皮下注射给药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2期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 研究 目的:
评估QLS32015皮下注射给药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
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QLS32015皮下注射给药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
初步疗效;
评估 QLS32015 皮下注射给药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给药方案
注射用 QLS32015:给药途径为皮下注射给药。给药剂量为 2~800 μg/kg。
给药频率为每周 1 次(QW),每周第 1 天给药(D1),每 3 周为 1 个治疗
周期。每次试验药物给药前测量体重,根据体重变化(与基线期体重比较,
变化在±10%内,不调整)调整给药剂量。根据研究结果,经 SMC 综合评
估后可能会探索其他剂量水平、其他给药频率(如每月一次,或每 2 周一
次,或逐渐将给药间隔从每周一次延长至每 2 周一次再至每月一次)、给药
剂量(包括按体重给药和按固定剂量给药)和 1 个治疗周期的时长(如每
3 周为 1 个治疗周期或每 4 周为 1 个治疗周期)。
用药持续时间:直至受试者符合终止治疗条件。
) 总胆红素(TBIL):≤2.0×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患者除外,例如
Gilbert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
4) 校正血清钙:≤14 mg/dL(≤3.5 mmol/L)或游离离子钙≤6.5 mg/dL
(≤1.6 mmol/L);
5)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或凝血酶原时间(PT)
延长≤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0~1分(见附录 4);
10. 预计生存期≥3个月;
11. 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10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
女性患者在C1D1前14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2. 愿意并能够遵循本方案规定的禁忌和限制事项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标准,即排除:
1. 既往发生过与任何T细胞重定向治疗(例如,CD-3重定向技术或CAR-T细
胞疗法)或任何既往GPRC5D靶向治疗相关的3级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
(CRS分级,见表 14);
2. 患者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既往抗肿瘤治疗:
1) 既往接受过GPRC5D靶向治疗,且在治疗期间进展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
内进展;
2) 3个月内接受过基因修饰的过继性细胞治疗(例如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
T细胞[CAR-T]、自然杀伤[NK]细胞);
3) 在21天内或至少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治疗、试
验性药物治疗,或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
4) 在21天内使用过单克隆抗体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5) 在21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治疗;
6) 在14天内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7) 在7天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
8) 在14天内接受过放射疗法(作为姑息治疗的低剂量放疗[10~30Gy]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