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入排标准
1. 18至85周岁(含界值)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2.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套细胞淋巴瘤(MCL)。
3. 既往未接受过标准系统性治疗的受试者和既往接受过标准系统性治疗的复发/难治性受试者。
• 既往未接受过标准系统性治疗的受试者,需由研究者评估判断并且记录未接受标准系统性治疗的原因,包括不限于:高龄、脏器功能障碍、合并其他不适合标准系统性治疗的医学状况、患者自我拒绝等;或研究者判断患者可以接受奥布替尼单药诱导治疗后桥接其他治疗。
• 既往接受过标准系统性治疗的复发/难治性受试者
‾复发定义为经充分系统性治疗达到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后,出现疾病进展;
‾难治定义为对充分系统性治疗无反应(系统性治疗过程中疾病出现进展,或经过充分周期的系统性治疗后尚未取得PR或CR的最佳缓解)。
4. 根据非霍奇金淋巴瘤2014 Lugano治疗评价标准,受试者必须存在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淋巴结病灶的最长径 > 1.5 cm,或结外病灶的最长径 > 1 cm,且至少有1对可以准确测量的垂直径。
5. ECOG体能评分0-2分。
6. 预期生存时间 ≥ 4个月。
7. 血液学功能充分,定义为: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0×109/L,检测前7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b) 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检测前7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或进行输血;
c) 血红蛋白≥ 75 g/L,检测前7 天内不得进行输血。
如伴随骨髓侵犯,ANC ≥ 0.75×109/L,PLT ≥ 50×109/L,血红蛋白 ≥ 50 g/L;
8.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定义为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正常值上限(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
9. 肝、肾、心脏功能基本正常的受试者:
a)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 ≤ 1.5×ULN(除非有证据表明患者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 ≤ 3.0 × ULN;有肝转移者≤ 2.5×ULN);AST和ALT ≤ 3×ULN(如果有肿瘤继发性改变影响到肝脏,则 ≤ 5.0×ULN);
b)肌酐清除率 ≥ 3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参见附录3);
c) 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无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10.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ICF),并自愿签署书面ICF。
11.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除外有曾行绝育手术的记录(在首次给药前至少6周切除全子宫、结扎双侧输卵管或切除双侧卵巢),或者已经停经且有相应的临床资料显示已至少12个月未有任何月经性出血(包括月经血、不规则出血、点滴出血等)且不存在任何其他闭经原因(例如,激素治疗、既往化疗)的女性受试者可不行妊娠检测。
12.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同意从签署ICF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类避孕药、激素释放性宫内节育器、铜质宫内节育器),且在此期间不捐献卵子或精子,参见第5.3.1章。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BTK抑制剂充分治疗,治疗过程中出现疾病进展,或未达到疾病缓解(如PR或CR)的受试者,但因其他BTK抑制剂毒性不耐受的受试者可接受入组。
2. 有严重过敏性疾病史,有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或怀疑对奥布替尼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过敏的受试者。
3.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00天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或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或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或者存在以下任何情况的受试者:
a)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b)存在需要输血支持的血细胞减少症,因移植后血细胞计数不完全恢复;
c)需要抗细胞因子疗法治疗CAR-T引起的毒性,CAR-T治疗引发的神经毒性残余症状>1级;
d)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
4.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1天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或抗肿瘤治疗(例如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抗肿瘤疫苗等),但以下情况可以接受:
a)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之外接受局部区域照射的姑息性放疗,但除外骨盆、颅骨或胸骨区域(含有骨髓的区域)放疗或全脑放疗,这些放疗必须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8天完成;
b)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之外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IL-2)、干扰素(IFN)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c)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之外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 10 mg/天或同等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受试者;可以接受局部使用,如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对症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的受试者。
建议所有受试者进行BTK靶点占有率以及微小残留病灶(MRD)检测,以用于药效学评估。该部分研究样本采集将结合研究者医学判断以及受试者意愿共同决定。
BTK靶点占有率
将评估外周血单核细胞(PBMC)及淋巴结组织的BTK靶点占有率。样本采集时间如下:
ü血液样本:
在C1D1首次给药前60 min内、C1D1首次给药后4 h±30 min、C1D3首次给药前60 min内采集血样。
ü组织样本:
在筛选期、C1D3首次给药前2 h内采集粗针穿刺的新鲜肿瘤组织样本。
微小残留病灶
将采集外周血用于MRD检测。
采集时间如下:
在筛选期、C3D1及C7D1采集受试者的血液样本。
•Deauville 的PET 评效5 分法:
•
•1 分:摄取≤本底;
•
•2 分:摄取≤纵隔血池;
•
•3 分:纵隔血池< 病灶摄取≤肝血池;
•
•4 分:摄取> 肝血池(轻度);
•
•5 分:摄取> 肝血池(显著,SUVmax>2 倍肝血池) 或新发病灶;
•
•X 分:新发摄取异常,考虑与淋巴瘤无关;
•
•*5PS 评分为3 分:在多数患者中提示标准治疗下预后较好,特别对于中期评估患者。但是,在某些降阶梯治疗的临床试验中,评分为3 被认为治疗效果不佳,需要避免治疗不足。
可测量病灶:
最多6 个显著的淋巴结/ 淋巴结融合肿块、结外病灶,且两个径线均易被测量;
(1) 淋巴结(nodes):淋巴结需按照区域划分;如果有纵隔及腹膜后淋巴结肿大,则应该包括这些病灶;可测淋巴结需长径>1.5cm;
(2) 非淋巴结病灶(non-nodal lesions):包括实体器官(如肝、脾、肾、肺等)、消化道、皮肤或触诊可及标注部分,可测结外病灶需长径>1.0cm。
不可测量病灶:
任何无法作为可测量/ 可评估的显著病灶均被认为不可测量病灶。包括:
(1) 任何淋巴结/ 淋巴结融合肿块、结外病灶,即所有未能被选择为显著的、或可测量的、或未达到可测量标准但依然认为是病灶的部分;
(2) 考虑为疾病受累但难以量化测量的,比如胸水、腹水、骨转移、软脑膜受累、腹部肿块病灶等;
(3) 其他未确诊需要影像学随访病灶;
韦氏环以及结外病灶(extranodal sites)(如消化道、肝、骨髓):评判CR 时FDG 摄取可能高于纵隔池,但不应高于周围本底水平(例如骨髓因化疗或应用G-CSF 代谢活性普遍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