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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2510 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队列扩展的 I 期临床研 究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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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注射用 IMM2510
适 应 症:
癌      种:
实体瘤
入选标准:
需满足下述标准:
1. 受试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遵
守研究相关规定。
2. 年龄≥18 周岁;
3. 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
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
队列扩展阶段:
队列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
标准治疗的晚期不可切除/复发转移软组织肉瘤,病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腺泡状
软组织肉瘤(ASPS)、滑膜肉瘤(SS)、平滑肌肉瘤(LMS)、多形性未分化
肉瘤(UPS)等;
队列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
标准治疗的其他选定晚期实体瘤(具体瘤种待定);
4. 至少存在 1 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参照 RECIST 1.1 标准),定义为影像学
(CT/MRI)可测量的非淋巴结病灶的最长径 ≥ 10 mm 或者单个病理淋巴结病灶
的短径 ≥ 15 mm;剂量递增阶段允许至少存在 1 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5. 预计生存期大于≥3个月;
6. ECOG评分为 0 或 1 分;
7. 器官或骨髓功能必需满足下列实验室指标标准:
a. 血液学(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 9 /L;血红蛋白≥90 g/L;血小板计
数≥100×10 9 /L;
b. 血清总胆红素 ≤ 1.5×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证实患有 Gilbert综合征);
研究者判断由于无肝转移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
转移酶(ALT)≤ 2.5×ULN;若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
ALT和 AST ≤ 5.0×ULN;
c. 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ULN (除非接受华法林治疗);
口服抗凝治疗 2 周剂量稳定,如果口服华法林,受试者的 INR 必需 ≤ 2.5,
且无出血现象;
d. 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e. 尿蛋白< 2+或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1.0 g;
f.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8. 既往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1级[采用 NCI CTCAE 5.0 分级标准](脱发和化疗药物
引起的 ≤ 2 级的神经毒性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9.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给药前 72 小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
阴性。
10.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
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则须排除出本研究。
1.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
性研究的随访期。
2. 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
制剂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
药前 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非特
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
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
草药或中成药。
3.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受试者,但允许下列受试者入组:a. 经治疗
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且治疗后稳定至少 2 周(研究药物首次
给药前),无新发转移病灶或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研究药物给药前≥3 天停药
皮质类固醇激素;b. 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不需要皮质类固醇
激素,且脑转移灶的长径≤ 1.5cm;
4. 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
皮肤癌;2)已根治的受试者,除非受试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 2 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5. 有活动性、已知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除外:1)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
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2)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
者;
6. 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
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
性硬化等受试者。但以下疾病除外,允许入组:
•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已控制的乳糜泻;
7.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治疗者;入组前 2 天之内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
(包括置管,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8.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
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
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3-4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 QTcF男
性≥450ms、女性≥470ms(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入组前 12 个月内脑血管意
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9. 入组前 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10.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研究者
判断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11.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
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
肠炎的受试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
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
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2. 目前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
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严重呼吸困
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的受试者;
13. 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4. 入组前 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天的
强的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
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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