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患者可考虑入组:
1)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II 期研究阶段
纳入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胃癌/胃食管交界处癌、原发性肝癌、宫颈
癌、食管鳞癌等(具体癌症类型可能根据前期获得的试验结果调整);
4) 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5)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评分标准(ECOG)为 0~1 分(见 附录 1);
6) 预期生存时间至少 12周;
7)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Ⅰ期剂量递增和 PK 扩展研究阶段要
求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Ⅱ期研究阶段入组受试者具有至少一个可测
量的肿瘤病灶;
8)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
a) 骨髓功能(筛选前 4 周内未经输血,2 周内未使用 G-CSF、GM-CSF 等集落
刺激因子):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 9 /L;血小板(PLT)≥75
×10 9 /L;血红蛋白(HGB)≥90 g/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吉尔伯特综合征
(Gilbert’s syndrome)患者(持续性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在没有溶血或
肝脏病理证据的情况下表现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2.5倍 ULN;无肝转移
患者,AST和ALT≤3.0倍ULN,原发性肝癌或存在肿瘤肝转移者要求ALT
和 AST≤5 倍 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公式
计算 CrCL详见 附录 4);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1.5 倍 ULN(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除外);
e) Child-Pugh肝功能评级( 附录 5,仅针对肝癌患者):A级或评分≤7分的 B
级;
9)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
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包括禁欲、宫内节育器、各类激素避孕、正
确使用避孕套等);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 2 年内的女性。育龄期
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
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
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或药物的 5个
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中草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 既往接受过抗 4-1BB靶点药物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
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 已知既往曾在使用大分子蛋白类药物时,出现≥3级的输液相关反应;
6) 既往对抗体类药物治疗有严重的超敏反应或已知对 LBL-024 处方中任何组分过
敏;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
介素-2、干扰素等;
8)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
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9)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0)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1) II期研究阶段:筛选前 5年内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的、局部可
治愈癌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前列腺、宫颈或乳腺
原位癌;
12)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
房室传导阻滞等;
➢ 静息状态下,经 Fridericia法校正的 QT间期(QTcF)均值>450 ms(校正公
式见 附录 4);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
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的心力衰竭(见 附录
6)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
构性心脏病;
➢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90 mmHg);
13) 存在临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或医疗干预
者;
14)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
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
糖尿病患者;
15)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抗体检测阳性。
1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
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
状腺功能减退等);
17) 同种异体器官移植病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无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如角膜移植者)除外;
18)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级 irAE 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19) 活动性乙肝(定义为筛选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
到HBV-DNA检测值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或丙肝(定义为筛选
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呈阳性,HCV-RNA阳性)的患者。
若活动性乙肝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至少14天开始抗HBV治疗(依据当地标准
治疗进行治疗),入组前肝功能在 CTCAE 1 级升高以内,并在研究期间愿意继
续抗 HBV 治疗及愿意定期监测 HBV-DNA者,允许纳入;
20) 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者(除外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
21)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接种者,活疫苗包括不限于:麻
疹、腮腺炎、风疹、水痘、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芽孢杆菌(BCG)和伤寒
疫苗等;在首次试验药物输注前 4 周及 DLT 观察期内不允许接受 COVID-19 疫
苗;
主要目的:
评价 LBL-024 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为后续临床研究提供
指导剂量。
次要目的:
1) 评价 LBL-024 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PK)特征;
2) 评价 LBL-024 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3) 评价 LBL-024 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
1) 评价肿瘤组织中 PD-L1、4-1BB(CD137)和 CD8+T 细胞及血液样本中 4-
1BB(CD137)的水平;
2) 评 价体 内外 周血 淋巴 细 胞亚 群(CD45+/CD3+、CD45+/CD4+/CD3+、
CD45+/CD3+/CD8+、CD45+CD3-/CD56+)以及细胞因子(IL-2、IL-6、IL-
10、IFN-γ 和 TNF-α)在用药前后的变化;
3) 评价 LBL-024 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受体占有率(RO)。
I 期研究阶段计划纳入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II期适应症扩展阶段计划纳入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包括但不限
于非小细胞肺癌、胃癌/胃食管交界处癌、原发性肝癌、宫颈癌、食管鳞癌等。
试验 药物
➢ 名称: :注射用 LBL-024 或 LBL-024;
➢ 规格:100 mg/瓶,每瓶含 LBL-024 蛋白 100 mg;
➢ 制剂:冻干制剂;
➢ 辅料: :组氨酸、盐酸组氨酸、二水合海藻糖、甘露醇、聚山梨酯 80;
➢ 储存条件: :2~8℃、避光;
➢ 有效期: :暂定 36 个月。
药物用法用量
定 拟定 LBL-024 的 的 递增剂量如下: :
➢ 0.2 mg/kg,每 3 周给药 1次(1-6 例)
➢ 0.8 mg/kg,每 3 周给药 1次(3-6 例)
➢ 3.2 mg/kg,每 3 周给药 1次(3-6 例)
➢ 10 mg/kg,每 3 周给药 1次(3-6 例)
➢ 15 mg/kg,每 3 周给药 1次(3-6 例)
➢ 25 mg/kg,每 3 周给药 1次(3-6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