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L1靶点检测为阳性:TPS≥1%,或CPS≥1
1)潜在合适的患者如有既往24个月内的PD-L1靶点检测报告,请提供;
2)潜在合适的患者如有既往24个月内病理切片(白片/蜡块),请提供切片。
3)如没有切片,签署知情同意书后需采集病理组织。
注:确认PD-L1表达为阳性,经筛选合格,才可入组
非小细胞肺癌(EGFR阴性、1-2线治疗失败、既往接受或未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入选标准(I期剂量递增和初步剂量扩展)
①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签署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②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③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 Ⅰ期剂量递增及初步剂量扩展或Ⅱ期固定剂量试验: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
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
◆ Ⅱ期剂量扩展:非小细胞肺癌(分为两个队列,队列1为1-2线治疗失败、既往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队列2为1-2线治疗失败、既往未
经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子宫内膜癌(1-2线治疗失败、既往未经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宫颈癌(1-2线治疗失败、既往接受或
未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尿路上皮癌(1-2线治疗失败、既往接受或未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头颈鳞癌(1-2线治
疗失败、既往接受或未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三阴乳腺癌(1-2线治疗失败、既往未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其他瘤
种(标准治疗不耐受或者进展、既往未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④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5.0版),或至入排标准可接受的水平; 2级外周神经毒性、脱发等研
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⑤ ECOG评分为0-1;
⑥ 预期生存期≥12周
⑦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 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 9 / L;
b) 血小板计数(PLT)≥100×10 9 / L;
c) 血红蛋白≥90g / L;
1.排除标准 (I 期 剂量递增和初步剂量扩展研究)
• 对大分子蛋白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史(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或已知对本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 既往接受过4-1BB 单抗或含4-1BB双抗免疫共刺激分子激动剂;
• 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或肝硬化病史;
• 已知具有脑脊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 目前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以下情况除外:1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
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 试验开始治疗前4周内有严重的无法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
• 开始试验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且需要临床干预者、脑血管意外/卒中、
蛛网膜下出血;
• 开始试验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
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适用于IIa期);
•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