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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希美替尼片 I 期临床研究方案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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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盐酸希美替尼片
适 应 症:
食管癌
癌      种:
食管癌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 18~70周岁(含 18周岁及 70 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胃
癌[包括胃食管交接部癌]、胆管癌、肺鳞癌、尿路移行细胞癌、雌激素
受体阳性[ER+]乳腺癌等)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可选择的标
准治疗方案,由研究者判断适合接受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
剂量扩展阶段 6mg服 3 周停 1周组、6mg服 2 周停 1周组入组经组织
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癌,仅经既往一
线含铂类为基础的联合方案治疗进展或不耐受的患者。对于根治性同
步放化疗、新辅助/辅助治疗,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 6个月内发生疾
病进展,将其算作一线治疗失败;
4. 末次抗肿瘤治疗结束时间距盐酸希美替尼首次给药时间满足如下时间
间隔:
• 细胞毒性化疗药物、PD-1/PD-L1抑制剂等免疫治疗、生物治疗须
末次给药时间距盐酸希美替尼首次给药≥3周;
• 口服氟尿嘧啶类、口服小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等须末次给药
时间距盐酸希美替尼首次给药≥2周或已知的药物的 5个半衰期
(以时间长的为准);
• 放疗结束时间须距盐酸希美替尼首次给药≥4周(以缓解疼痛为目
的的姑息性局部放疗除外,需治疗结束≥2周),且盐酸希美替尼首
次用药前,已从放疗的有意义的影响中恢复;
• 对于已批准适应症可用于癌症的中药或中成药,要求末次给药距盐
酸希美替尼首次给药时间间隔≥2周;
5. ECOG体力状况(PS)评分 0-1;
6. 依据研究者判断,预计生存期≥12周;
7. 能够口服研究药物;
8. 基线至少存在一处符合 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9. 器官功能水平及相关实验室指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骨髓: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 9 /L(盐酸希美替尼首次给
药前 2周内,未接受 G-CSF升白治疗);
b) 血小板≥100×10 9 /L(盐酸希美替尼首次给药前 2周内,未输注血
小板);
c) 血红蛋白≥90g/L(盐酸希美替尼首次给药前 2周内,未输注红细
胞);
 肝脏:
a) 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
者,允许总胆红素≤3倍 ULN);
b) 天冬氨酸转氨酶(谷草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谷丙
转氨酶,ALT)≤2.5 倍 ULN(如有肝转移时,允许 AST、
ALT≤5倍 ULN);
 肾脏:血清肌酐≤1.5倍 ULN;
 胰腺:血清淀粉酶≤1.5倍 ULN;
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
(aPTT)≤1.5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应接受稳
定剂量的抗凝药物治疗,并要求 PT、INR 或 aPTT在抗凝剂预期使
用的治疗范围内;
 尿蛋白≤1+,如有检测指征,要求 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g。
排除标准:
受试者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排除标准,则没有资格参与本项研究:
1. 既往抗肿瘤及外科治疗史符合如下任意一条:
 首次服用盐酸希美替尼前 4 周内处于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的治疗
期;
 首次服用盐酸希美替尼前 4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
的任何有创性操作中完全恢复;
 既往接受过抗血管生成药物治疗,如安罗替尼、阿帕替尼、贝伐
珠单抗等(用药<1个治疗周期且无疾病进展除外);
2. 盐酸希美替尼首次给药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
的不良事件(脱发,色素沉着除外,或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风
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3. 筛选期间影像学评估和既往影像学评估确定的活动性 CNS 转移(例
如,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既往接受过 CNS 转移局部治疗,且已稳定
≥1个月,给药前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 10 mg /d 泼尼松或等效药
物)>4周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4. 手术和/或放疗不能有效治疗的脊髓压迫,或者无证据表明既往诊断和
治疗的脊髓压迫在给药前疾病已经稳定至少 4周;
5. 受试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
项:
食管鳞癌需求:
①仅经既往一线含铂类为基础的联合方案治疗进展或不耐受的食管鳞癌患者;
②BMI ≥18.5;
③有符合RECIST v1.1 定义的靶病灶;
④能口服药物;
⑤既往没有接受过抗血管生成药物治疗(如安罗替尼、阿帕替尼、贝伐珠单抗等),或用药周期小于1个治疗周期且无疾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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