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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T抑制剂NTQ1062联合氟维司群在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R阳性/HER-2阴性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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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初治)
药品名称:
AKT抑制剂NTQ1062联合氟维司群
适 应 症:
乳腺癌her2
癌      种:
乳腺癌

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R阳性/HER-2阴性的乳腺癌患者。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受试者进入本研究:

  1.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
  2. 绝经前、围绝经期或绝经后女性。对于绝经前和围绝经期女性,必须在研究期间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疗,即从第1周期第1天前至少4周开始使用LHRH激动剂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期间持续接受这一治疗。绝经后女性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a. ≥60周岁;
b. 曾接受双侧卵巢切除术;
c. <60周岁,在未接受化疗、他莫昔芬、托瑞米芬或卵巢抑制治疗的情况下闭经≥12 个月,且FSH和雌二醇水平处于绝经后范围内。
d. <60周岁,服用他莫昔芬或托瑞米芬的停经者,且FSH和雌二醇水平处于绝经后范围内;
e. <60周岁,化疗引起的闭经≥12个月,连续检测的FSH和雌二醇水平处于绝经后范围内;

  1. 经组织学证实罹患HR阳性(ER阳性,伴或不伴PR共表达)[杨珂1] 、HER2阴性乳腺癌;具有复发或进展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局部晚期疾病经研究者判定无法行根治手术;
  2. Ib期研究要求既往接受过内分泌治疗,且出现疾病进展;II期研究要求既往接受过内分泌治疗,且经至少一种CDK4/6抑制剂方案治疗,且:(a)有辅助CDK4/6抑制剂治疗期间或结束后12个月内乳腺癌复发或进展的放射学证据,或(b)有接受既往CDK4/6抑制剂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治疗期间出现进展的放射学证据(不要求这是最近的治疗)。允许不超过2线的内分泌治疗及不超过一线的化疗;
  3. ECOG体力评分0-1分;
  4.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5. Ib期研究为可评估或可测量的疾病;II期研究为可测量的疾病:至少一个病变可以在至少一个维度上准确测量。如上述定义的存在可测量骨病灶也是可以接受的;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进入本研究:

  1. 血糖明显异常,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1. 被诊断为I型糖尿病;
  2. 空腹血糖≥ 8.33 mmol/l (150 mg/dL)的II型糖尿病;
  3. HbA1c≥8%;
  1. Ib期研究既往接受过氟维司群或Akt抑制剂;II期研究既往接受过氟维司群、其他选择性雌激素受体降解剂(SERD)或任何PI3K/mTOR/Akt抑制剂。
  2.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参加过其他治疗性临床研究(观察性临床研究除外)。注: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氯乙环己硝脲)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内分泌和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如第三代芳香化酶抑制剂、替吉奥、卡培他滨)及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30%的骨髓放疗或大范围放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局部放疗(如胸椎和肋骨放射治疗)。
  3.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者CYP3A4强效诱导剂(详见附录5)。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大手术(阑尾炎、肿瘤活检等小手术除外),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7.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8.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入选标准要求的指标和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9.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进一步接受内分泌治疗者,如短期内可能危及生命的症状性内脏疾病。
  10.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的CNS转移瘤患者。对于无症状或临床症状稳定,且无须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CNS转移的治疗≥28天,且筛选期影像学确认稳定的患者可以入组。
  11. 罹患其他恶性肿瘤或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者,以下除外: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其他无病生存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
  12.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13.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14.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500IU/mL或2000拷贝数/mL者,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应根据当地治疗指南标准接受抗病毒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
  15. 间质性肺疾病既往病史、药物性间质性肺疾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疾病证据。
  16.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间期>450 ms等;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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