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3:既往肿瘤组织样本免疫组织化学(IHC)染色或者是骨髓细胞显示的CD20阳性的B细胞
非霍奇金淋巴瘤,包含:①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 (DLBCL)、②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PMBCL)、
③滤泡性淋巴瘤转化的大B细胞淋巴瘤(TFL)、④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HGBCL);
以病理诊断报告为准:
病理报告字眼的关注点:
• 报告描述“倾向”即“认为是” ;
• 报告描述“考虑”即考虑有疑问,不排除,不是肯定结论。
合并HL、合并小B细胞淋巴瘤的DLBCL存在争议,不纳入研究。
小细胞淋巴瘤转化大B细胞淋巴瘤,仅入组滤泡性淋巴瘤转化的大B细胞淋巴瘤。
既往半年内无CD20结果的,需要在筛选期肿瘤组织免疫组化及流式确定CD20表达。
针对有腹腔积液的患者,可以取腹水液,离心沉淀后制作成蜡块切片诊断的结果病理诊断。
FL转化的大B细胞淋巴瘤,治疗线数的判断:FL转化前需经过针对FL的充分治疗,转化为大B细胞淋巴瘤后,接受
1个线治疗后PD或者至少2个周期SD即满足筛选。
治疗线数-须充分治疗
入选标准4:既往接受过2线及以上充分治疗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充分治疗,包括: a) 应接受过包
括含蒽环类药物和利妥昔单抗或其他CD20靶向药(CD20阴性肿瘤除外)在内的充分治疗; b) 线数:1线治疗中/
后疾病进展(PD),或至少4周期1线治疗的最佳疗效为疾病稳定(SD);末线治疗(2线及以上)中/后再次PD,
或至少2周期末线治疗的最佳疗效为SD。 c)FL转化的大B细胞淋巴瘤:转化前需经过针对FL的充分治疗,且转化
后的末线治疗中/后复发或难治;如初诊即为转化型,则需接受过2线及以上治疗,且末线治疗中/后复发或难治;
蒽环类药物:
柔红霉素(道诺霉素)、阿霉素(多柔比星)、阿柔比星、表阿霉素(表柔比星)、伊达比星。
CD20单抗药物包括:
利妥昔单抗(商品名:美罗华、汉利康、达伯华)、替伊莫单抗(商品名:泽娃灵)、奥法妥木单抗(商品
名:全欣达)、奥妥珠单抗(商品名:佳罗华)、泽贝妥单抗、瑞帕妥单抗(安平希)等
治疗线数-须充分治疗
入选标准4:既往接受过2线及以上充分治疗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充分治疗,包括: a) 应接受过包
括含蒽环类药物和利妥昔单抗或其他CD20靶向药(CD20阴性肿瘤除外)在内的充分治疗; b) 线数:1线治疗中/
后疾病进展(PD),或至少4周期1线治疗的最佳疗效为疾病稳定(SD);末线治疗(2线及以上)中/后再次PD,
或至少2周期末线治疗的最佳疗效为SD。 c)FL转化的大B细胞淋巴瘤:转化前需经过针对FL的充分治疗,且转化
后的末线治疗中/后复发或难治;如初诊即为转化型,则需接受过2线及以上治疗,且末线治疗中/后复发或难治;
二线治疗从哪里算起?
并不是换任何一种药都算“换线”。
去除或减量:许多患者,在接受治疗时,用了多药联合治疗(主药A+辅药B\C)后经过一段时间,肿瘤达
到相对稳定的状态,或是患者感觉药物的副作用太大,无法长期坚持。医生将原方案中的一种或两种药
物(辅药B或C)去除或减量,而做单/双药维持治疗时,维持治疗都不算换线。
更换或加药:那如果因为一些原因,在原有基础上加量加药,或是增加了治疗方式,又或是因为一些原
因,将原本主药A+辅药B\C三种药中的B或C更换为同类型的其他药物,只要整体抗肿瘤治疗的主药A
没有做根本性的改变,都不算为换线。
局部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疾病进展,要在原有治疗(主药A+辅药B\C)的基础上配合进行的局部
治疗,如骨放疗,脑放疗,以及单一病灶的姑息放疗等均不算为换线。
只有因疗效欠佳、疾病进展停用原方案而更换为其他全身治疗方案,才算换线。二线治疗转三线治疗也
是这样的逻辑。
关于患者储备(一线治疗后进展,若患者想加入本研究,则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如1线已用了R-CHOP方案,2线可避免使用CD20单抗,这样可以减少洗脱期等待,二线治疗方案都是带R
的,若二线不用R,不会被质疑治疗不充分,只要一线带R就是充分治疗。
b. 一线治疗后,二线单独选用放疗,或放疗+靶向药,认为治疗不充分,应联合化疗,标准二线化疗;
c. 二线治疗应根据临床治疗常规进行选择,不得在一线治疗后,故意选择可能无效的二线化疗方案,或者减
少化疗用药剂量,有伪造难治、复发的嫌疑,核查是重大问题。
d. 假设既往治疗已经符合2线治疗后复发,但是在等待过程中,只要开始新的治疗,就需要2周期SD或者是
PD才能筛选。
e. 关于BTK抑制剂使用:这类药物中位起效时间是2个月,因此使用BTK抑制剂后,2个月评估SD或者PD后
可以筛选。
难治或复发
需明确受试者更换任何一种治疗方案的原因,对于各线治疗后,需有影像学报告评估明确疗效,是
否为疾病进展(PD)或疾病稳定(SD)。
ASCT后复发或进展,需经活检证实后方可筛选。
ASCT后12个月内复发或PD,若又接受挽救治疗,则对末次治疗无反应(SD或PD)。
“末线治疗(2线及以上)中/后再次PD,或至少2周期末线治疗的最佳疗效为SD”的理解:一周
期化疗后PD即可以筛选,如果SD需要2周期化疗。
入选标准5:筛选时处于疾病复发或难治状态: a) 复发定义:经充分治疗达缓解(包括部分缓解
(PR)或完全缓解(CR))后再次PD; b) 难治定义: i. 对末次治疗无反应:末次治疗中/后PD或最
佳疗效为SD,且持续时间小于6个月; ii. ASCT后复发或进展(需经活检证实),包括:ASCT后12个
月内复发或PD,若又接受挽救治疗,则对末次治疗无反应(SD或PD);
可测量病灶
入选标准6:根据Lugano 淋巴瘤缓解评估标准(Cheson2014) ,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病灶;
1. 可测量病灶定义:
• 淋巴结:淋巴结需按照区域划分;如果有纵隔及腹膜后淋巴结肿大,则应该包括这些病灶;可测淋巴结需长径
>1.5cm;
• 非淋巴结病灶:包括实体器官(如肝、脾、肾、肺等)消化道、皮肤或触诊可及标注部分,可测结外病灶需长
径>1.0cm。
2. 关于放疗:若只有单独一个局部病灶,且研究者评估需要放疗作为桥接治疗,这类病人不能筛选。若放疗的部
位作为靶病灶,需要在放疗后8-12周评估SD或者PD,再进行筛选。
3. 仅胃部浸润的淋巴瘤,增强CT无法显示测量,无法作为可测量病灶评估。
4. 肠道回盲部、结肠等占位不入临床试验,担心病灶有穿孔/梗阻风险。
5. 单纯只有骨髓浸润,并没有淋巴组织活检证实,是通过骨髓检查诊断的,入临床研究不合适,没有可评估病灶。
6. 肝门占位,没有好取的病灶。
CNS累及/疾病
排除标准6:筛选时存在活动性原发或继发的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者(有CNS疾病症状的患
者必须进行腰穿检查以排除CNS淋巴瘤);
排除标准7:既往或目前存在CNS疾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 小脑疾病或任何
CNS相关自身免疫性疾病;
1. 睾丸,乳腺等部位受累容易导致中枢继发累及,筛选时需关注。
2. 既往或目前存在CNS疾病的患者,如既往发生过脑梗死、脑出血的患者,不纳入。
3.中枢浸润不纳入I期研究,二期再做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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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标准1
1. 患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具有良好的依从性;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且≤70岁,男性患者或者女性
入选标准1
1. 患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具有良好的依从性;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且≤70岁,男性患者或者女性患者均可;
3. 适应症:既往肿瘤组织样本免疫组织化学(IHC)染色或者是骨髓细胞显示的CD20阳性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包含;弥漫性大B
细胞淋巴瘤 (Diffuse Large B Cell Lymphoma, DLBCL)、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Primary Mediastinal Large B Cell Lymphoma,
PMBCL)、 滤泡性淋巴瘤转化的大B细胞淋巴瘤(Transformation Follicular Lymphoma, TFL)和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High grade
B-cell lymphoma, HGBCL);
4. 既往接受过2线及以上充分治疗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充分治疗,包括: a) 应接受过包括含蒽环类药物和利妥昔单抗或
其他CD20靶向药(CD20阴性肿瘤除外)在内的充分治疗; b) 线数:1线治疗中/后疾病进展(PD),或至少4周期1线治疗的最佳疗
效为疾病稳定(SD);末线治疗(2线及以上)中/后再次PD,或至少2周期末线治疗的最佳疗效为SD。 c)FL转化的大B细胞淋巴
瘤:转化前需经过针对FL的充分治疗,且转化后的末线治疗中/后复发或难治;如初诊即为转化型,则需接受过2线及以上治疗,且
末线治疗中/后复发或难治;
5. 筛选时处于疾病复发或难治状态: a) 复发定义:经充分治疗达缓解(包括部分缓解(PR)或完全缓解(CR))后再次PD; b) 难
治定义: i. 对末次治疗无反应:末次治疗中/后PD或最佳疗效为SD,且持续时间小于6个月; ii. ASCT后复发或进展(需经活检证
实),包括:ASCT后12个月内复发或PD,若又接受挽救治疗,则对末次治疗无反应(SD或PD);
6. 根据Lugano 淋巴瘤缓解评估标准(Cheson2014) ,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病灶;
7.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8. 筛选时具有充足的骨髓储备,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0×10 9 /L, 淋巴细胞绝对值(ALC)≥ 0.3×10 9 /L, 血小板
(PLT)≥ 50 ×10 9 /L;
12
入选标准2
9. 具有合适的器官功能,需符合以下标准: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倍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ULN);丙氨酸氨
基转移酶(ALT)≤3倍ULN(因肿瘤浸润造成的肝功能异常,要求AST和ALT≤5倍ULN);总血清胆红素≤ 2倍ULN,除非合并有
Gilbert综合征;总胆红素≤ 3倍ULN且直接胆红素≤1.5倍ULN的Gilbert综合征患者可以纳入。血清肌酐≤1.5倍ULN,或者肌酐清除率≥
60 mL/min(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具备最低水平肺储备,定义为≤1级呼吸困难且非吸氧状态的血氧饱和度>91%;
10. 育龄期妇女在U16细胞输注前7天内的血/尿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以及研究
治疗给药后至少一年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1. T细胞功能测试合格;
12. 具备单采或者静脉血足够的静脉通路,并且无其它白细胞分离禁忌症;
13. CD20单抗洗脱期至少为回输治疗前3个月(仅适用于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或其他CD20靶向药受试者);
14. 预计生存期大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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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合并其它恶性肿瘤,无病生存超过3年的恶性肿瘤以及原位癌除外;
2. 心脏的心房或心室有淋巴瘤浸润受试者;
3.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激素或者大剂量化疗,或计划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单采前后必须使用免疫抑制剂或激素,特指
全身治疗,不包括采用局部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
4.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e抗原(HBeAg)阳性; 乙肝e抗体(HBe-Ab)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
阳性,且HBV-DNA拷贝数大于可测量下限; 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HCV-RNA拷贝数大于可测量下限; 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
阳性;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EBV-DNA、CMV-DNA拷贝数大于可测量下限;
5. 存在细菌、真菌、病毒、支原体或其他类型的感染且研究者判断难以控制;
6.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原发或继发的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者(有CNS疾病症状的患者必须进行腰穿检查以排除CNS淋巴瘤);
7. 既往或目前存在CNS疾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 小脑疾病或任何 CNS相关自身免疫性疾病;
8.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个月内进行过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置入,或患有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研究者判断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史;
9. 研究者判断因淋巴瘤瘤体阻塞或压迫导致的需要紧急处理的临床急症(如肠梗阻或血管压迫等)的受试者;
10. 既往接受过CD20靶点的CAR-T的受试者;
11. 原发性免疫缺陷的受试者;
12. 曾对本研究中所要使用的任何药物有严重的速发型超敏反应;
13. 筛选前6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14.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
15.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16.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存在活动性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17.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18.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0天内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
19.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