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 标准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受试者进入本研究。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转移性结直肠腺癌患者且不适宜进行根治
性切除、放疗、射频等局部治疗。
(2) ≥18 周岁。
(3) 组织病理标本显示 RAS(包括 KRAS 和 NRAS)野生型、BRAF 野
生型(无 BRAF V600E 突变)。
(4) 按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明确的可测量肿瘤病灶。
(5) 随机前 ECOG PS 评分 0-1。
(6) 预计生存期≥12 周。
(7) 随机前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3×10 9 /L,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 9 /L,血
红蛋白≥90 g/L,血小板计数≥75×10 9 /L。
(b)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ALT、AST≤2.5×ULN(肝转移者
≤5×ULN)。
(c) 肾功能:肌酐≤1.5×ULN。
(d)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1.5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 ≤1.5×ULN。
(e) 电解质:镁、钾≥LLN,允许在筛选期间纠正电解质。
(f) QTc<450 ms(男性)或 QTc<460 ms(女性)。
(g)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50%。
(8) 随机前受试者接受其他治疗造成的损害已恢复至<2 级(CTCAE 4.03
版本),但以下情况除外:脱发、色素沉着;若营养状况稳定,允许经
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远期毒性存在。
(9)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符合任一条下列标准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1) 既往曾接受针对结直肠癌的全身系统治疗(如化疗、免疫治疗和靶
向治疗等),或局部化疗(包括腔内化疗、动脉插管化疗等),但以下情
况除外: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末次用药时间距离疾病复发时间>6 个月。
(2) 既往曾接受 EGFR 靶向药物治疗结直肠癌。
(3) 已知有微卫星不稳定性高(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dMMR)的
受试者。
(4) 正在接受其他伴随的抗肿瘤治疗(包括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
疗)、长期系统性免疫治疗,或生理性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功能低下
者服用甲状腺素)/避孕以外的激素治疗。
(5) 签署知情同意前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但经治疗后中枢神经系统
转移灶稳定超过 4 周且无症状者除外。
(6) 随机前存在需要局部引流处理的腹水者。
(7) 随机前 5 年内有除结直肠癌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不包括经根
治性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原位宫颈癌、甲状腺乳头状
腺癌。
(8) 随机前 6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不可控制的心律
失常;按照 NYHA 标准,患有Ⅲ-Ⅳ级心功能不全者。
(9) 既往有间质性肺病史,如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者。基线胸部 CT
或 MRI 上显示有间质性肺病证据且经研究者判断不可纳入者。
(10) 控制不佳的全身性疾病,如高血压或糖尿病,经研究者判断不能纳
入。
1. 给药时间窗
QL1203 给药时间窗:首次使用研究用药物后,每 14 天±3 天。
化疗药给药时间窗:首次使用研究用药物后,每 14 天±3 天。
QL1203/安慰剂或化疗均为每 14 天给药 1 次,每次给药时间窗以首次给药日期开始计算,一般可提前或延迟不超过 3 天,特殊情况下注
明原因后可提前/延迟超过 3 天。若提前/延迟超过 3 天,建议下一次给药时间顺延。
2. 其他访视时间窗
治疗结束访视:同各项检查时间窗
安全性随访:同各项检查时间窗
长期随访:±5 天
3. 输注时间窗
研究药物输注时间窗:
当剂量≤1000mg 时,QL1203/安慰剂在 60±10min 内完成输注,若首次输注后耐受良好,后续 QL1203/安慰剂可在 30 至 60±10min 内完成
输注。
当剂量>1000mg 时,QL1203/安慰剂在 90±10min 内完成输注。
本研究为多中心、随机、双盲、平行对照的Ⅲ期临床研究。
本研究共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试验组接受 QL1203 联合
mFOLFOX6 治疗,对照组接受安慰剂联合 mFOLFOX6 治疗。
所有筛选合格的受试者将按照 2:1 的比例随机进入试验组或对照组
接受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能耐受的不良反应或满足其他退出研
究治疗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