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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靶向肿瘤 HPV-E6/E7 抗原自体免疫 T 细胞注射液治疗复发或转移性 毒 人乳头瘤病毒 16 型阳性(HP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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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靶向肿瘤 HPV-E6/E7 抗原自体免疫 T 细胞注射液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头颈部癌,宫颈癌
必须符合所有入选标准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标准,才具备入组资格。 。
备注:若受试者单采制备细胞完成后未进行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而直
接进行细胞回输,入选/排除标准中对应的洗脱期和时间限制应以首次细
胞回输时间为节点计算。
入选标准:
进行 HLA 检测前,需核实受试者满足带*的入选标准(传染病检测允许
与 HLA 分型同时进行)
1. *年龄≥18 岁,且≤75岁,性别不限;
2. 必须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性实体肿瘤,至少有一
个肿瘤病灶可测量(依据 RECIST1.1标准);
3. HLA 分型为 HLA-A0201;
4. HPV 分型检测为 HPV16 阳性(若受试者既往已确定为 HPV16 阳
性,无需重复检测。若受试者既往未进行过 HPV 分型检测,需提供
肿瘤组织/切片,经检测后确定为 HPV16 阳性);接受研究中心和第
三方实验室检测结果;
5. 入组前已经接受过一线治疗或一线治疗不耐受,并符合以下瘤种要
求:以宫颈癌、头颈部鳞癌为主;
备注:一线治疗参考我国 “中国临床肿瘤学会”发布的 2022 年版
《宫颈癌、头颈部肿瘤诊疗指南》。
6.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
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能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7. *ECOG 评分≤1分;8. 具备满足单采或者静脉采血静脉通路;
9. *研究者预期其生存时间≥6个月;
10. 受试者愿意试验研究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 3 个月内采用可靠方法
避孕,且育龄妇女血妊娠检测阴性;
11. 实验室检查结果及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
1)*HIV 抗体阴性;梅毒螺旋体阴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阴性;乙
肝病毒表面抗原阴性或乙肝病毒 DNA检测值低于正常值上限;
2)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 9 /L,白细胞计数
(WBC)≥3×10 9 /L,淋巴细胞绝对值(LYM)≥0.8×10 9 /L,血小板
总数(PLT)≥100×10 9 /L,血红蛋白浓度(HGB)≥85g/L;
3)血生化: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3 倍的正常
值上限(ULN)(有肝转移受试者 ALT 和 AST≤5 倍 ULN);血清肌
酐≤1.5 倍 ULN;总胆红素≤1.5 倍 ULN,或有吉伯特氏综合症
(Gilberts Syndrome)的受试者总胆红<3倍 ULN;
4)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和国际化标准比值(INR)≤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 ULN;
5)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2. 在进行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给药前:1)接受过的任何化疗、靶向药
物、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其他临床试验研究药物、具有抗肿瘤适应
症的中药等其他抗肿瘤治疗,已经过 4 周洗脱期,且毒副反应恢复
至 1 级或更低(除去脱发、白癜风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为可耐受事
件);2)3 周内如果经历大手术治疗,不良反应均已恢复至 1 级或更
低。
排除标准:
受试者进行 HLA检测前,需核实受试者不满足带*的排除标准。
1.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2. *对本研究中使用的任何药物有严重的速发型过敏史者;
3. *有脏器移植史者;
4. 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5. *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受试者或有经研究者判定为不适合本研究的
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如系统性红
斑狼疮、免疫相关神经病变、多发性硬化、格林-巴利综合征、重症
肌无力、结缔组织疾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在内的炎症性
肠病(除外白癜风、湿疹、I 型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和其他关节病
受试者,干燥综合征和用局部药物控制的牛皮癣受试者);
6. 未得到控制的伴随疾病或感染性疾病,例如在入组前 2 周内发生需要
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急性活动性感染者;
7. 患有严重肝肾功能损伤(进行肝肾治疗但是仍不可控,生化指标还无
法满足入组第 11 条的标准),或不能控制的糖尿病、肺纤维化、间质
性肺病、急性肺疾病,或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具有临床意义(例如活动性)的心脑血
管疾病,如脑血管意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6 个月内)、心肌梗死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6 个月内)、不稳定性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分级为Ⅱ级或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不能
用药物控制、心电图在连续 3 次(每次间隔至少 5 分钟)结果显示有
临床意义的异常且存在经研究者判定影响后续细胞治疗的异常,或精
神疾病和药物滥用者,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危险性或干扰试
验结果的任何情况;
8. 受试者因某种状况在进行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给药前 4 周内及在研究
期间计划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或同等药物剂量>10mg/天)或其他
免疫抑制剂治疗,则排除此类受试者。备注: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
病时,允许使用强的松或同等药物剂量≤10mg/天的肾上腺药物替代给
药;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
素治疗(全身吸收程度极低);
9. 受试者因某种状况在进行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给药前 4 周内及在研究
期间计划接受除 IL-2 以外的免疫调节药物(如干扰素、GM-CSF、胸
腺肽、丙种球蛋白等);
10. *研究者评估认为受试者不能或不愿意依从研究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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