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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SYHX2011 对比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克艾力 ® ) 在治疗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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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SYHX2011
适 应 症:
乳腺癌
癌      种:
乳腺癌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有资格入组本试验: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方案规定的
访视及相关程序;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乳腺癌,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a) 研究者根据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乳腺癌诊疗指南(2022)判断
适合用白蛋白紫杉醇单药抗肿瘤治疗的乳腺癌患者。
b)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进行过放射
性治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的情况下,才
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
3. 年龄≥18 周岁;4.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5.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6.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主要器官功能正常[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
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等造血刺激因
子治疗 ],满足以下标准:
a) 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Hb)≥90 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 9 /L;血小板(PLT)≥100×10 9 /L;
b) 生化检查:门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氨酶
(ALT)≤10×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
ULN; 血清肌酐≤1.5 倍 ULN 且根据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附
录一):肌酐清除率≥30 mL/min;
c)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凝血酶原时
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7. 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采用可靠
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育龄女性在研究拟入
组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均将不得入组本研究:
1. 对紫杉醇类药物或人血白蛋白有严重过敏或重大的超敏史(NCI-CTCAE
5.0版,≥ 3 级);
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NCI-CTC AE 5.0 版,> 1 级);任
何原因导致的皮肤反应或其他超敏反应未恢复至正常者;
3.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脑转移受试者(包括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如
果受试者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脑
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且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或神经系统症状
已恢复至基线水平,而且在研究性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内无需激素治
疗)、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证据,则允许入组;
4. 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除乳腺癌外的恶性肿瘤病史,但经治疗后已痊愈的肿瘤
除外,如原位癌、基底细胞癌等;5. 存在以下任何的合并疾病:
a) 严重或未控制的的心血管疾病:如Ⅱ级及以上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NYHA 标准),未经控制的高血压(通过稳定的治疗后,收缩压>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90 mmHg 得以控制的稳定的除外)等;
b) 有明确的神经系统疾病 ( 如癫痫、痴呆等 ) 及≥3 级周围神经病变等;
c) 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如需要使用含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哮喘、慢性
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等;
d) 未经控制的糖尿病(通过稳定的治疗后,空腹血糖≥10mmol/L 者);
e) 需要系统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的慢性或活动性感染
(如抗感染药物在首次用药前已经连续超过 1 周,并且将继续使
用),包括结核感染等;
f) 活动性 HBV(本研究 HBsAg 阳性受试者需要检测 HBV DNA,如果
HBV DNA 大于正常值上限者将排除)或 HCV 感染[聚合酶链反应
(PCR)HCV 核糖核酸(RNA)在正常值范围内的患者可参与本项研
究]或梅毒抗体阳性(且经确诊者)或 HIV 阳性;
g) 身体任何部位有皮疹或存在可能导致出现皮肤反应的疾病,如胆汁淤
积、系统性红斑狼疮、湿疹、过敏性皮炎、特应性皮炎、带状疱疹、
银屑病等。
6. 存在以下既往病史:
a)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如经腹、经胸等
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穿刺或输液装置植入等小手术),或预期在
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治疗;
b) 首次给药前6月内发生的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
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无临床意义的腔隙性脑梗塞可入组)等;
7. 存在以下既往/合并用药或治疗者
a)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计)使用糖皮质激素或
抗组胺类等对皮疹有治疗或预防作用的药物者;
b) 研究期间需要合并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者;
c)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疫苗或预期在双盲给药期内接种疫苗者;d) 预计可能在首次给药后 2 个月内行放射治疗或血液透析者;
8. 处于妊娠、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受试者;
9.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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