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 受试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方可入组)
1.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
同意书。
2. 年龄 18 至 75 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经标准治疗失败,现阶段无有效治疗手
段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
4. 根据 RECIST 1.1,经 CT 检查确定有一个或多个可测量的浅表肿
瘤病灶和/或转移灶,或经超声确认,可在超声引导下注射的肿瘤病
灶和/或转移灶,且注射病灶基线最长径(淋巴结病灶为短直径)>
1.5 cm,满足首次注射给药体积要求。
5. I 型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检测结果(HSV-1 IgG 或 HSV-1 IgM)为
阳性者。
6. 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7.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8.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a) 血常规(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等治疗):中
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 9 /L,血小板(PLT)≥75×
10 9 /L,血红蛋白(Hb)≥85g/L;
b)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丙
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可接受 ALT≤5×
ULN,AST≤5×ULN);
c) 肾功能: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45ml/min
(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d)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
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
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
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则须排除出本研究)
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
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口服氟尿嘧
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
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治
疗。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
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
(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
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 强的松等效剂量)
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7. 伴有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或发生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经研究
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经治疗后至少 4 周无进展的脑转移患者可以
入组。
8. 处于单纯疱疹病毒复发感染期,并存在相应的临床表现,如口
唇疱疹、疱疹性角膜炎、疱疹性皮肤炎、生殖器疱疹等。
9. 其他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检
测阳性。
11.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除外乙肝病毒携
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HBV-DNA 检测阴性或<
500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HCV RNA 检测阴性])。
12.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
a) 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
b) QTc(Fridericia formula 矫正后,即 QTcF)间期>480ms;QTcF
=QT/RR 0.33 ,RR 为标准化的心率值,根据 60 除以心率而得;
c)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
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 III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d)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
分数(LVEF)<50%;
e)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
压≥90mmHg)。
13.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
(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临床稳定的
自身免疫甲状腺炎的患者或无需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疾病患
者,如银屑病等除外。
14.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 3 级 irAE 者。
15.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者。
16.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
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明确本研究的适应症人群为“经标准治疗
失败,现阶段无有效治疗手段的晚期恶性
实体肿瘤患者”,明确肿瘤评估按照实体
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并参
照 免 疫 治 疗 实 体 瘤 疗 效 评 价 标 准
(iRECIST),删除主要终点中的“DLT 发
生情况和例数”,增加 OS 作为次要疗效
终点,增加次要目的与终点“IL-12 、IL-
15 /RA 表达水平与安全性之间的相关性”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