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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评估D-1553联合IN10018治疗KRAS G12C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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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D-1553联合IN10018
适 应 症:
KRAS G12C肠癌
癌      种:
结直肠癌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同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
4.    受试者在肿瘤组织、血液、胸腔积液或其他含有癌细胞或DNA的样本中证实KRAS G12C突变阳性(2期仅限肿瘤组织)。受试者可使用本地实验室的历史结果(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前5年内)。
5.    对受试者的肿瘤类型要求如下:
a.    1b期: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经影像学评价疾病进展并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
b.    2期A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CRC)受试者,既往接受过以伊立替康或奥沙利铂为基础的联合治疗后疾病进展;
c.     2期B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无EGFR或ALK或ROS1基因突变),既往未曾接受过针对晚期NSCLC的全身治疗,或既往经抗PD-(L)1治疗和/或化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失败,或多线治疗失败;
d.    2期C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经影像学评价疾病进展并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
6.    基于RECIST 1.1版标准,存在至少1个可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测量的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其他局部治疗或活检穿刺的病灶,必须经影像学确认出现疾病进展才可被视为可测量病灶。对于1b期部分,无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也可接受。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8.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且在相关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或血制品:
   血小板≥100 × 109/L;
   血红蛋白≥ 90 g/L;
   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
   使用Cockcroft-Gault(C-G)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min,或使用肾脏病饮食改良(MDRD)方程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 mL/min/1.73m2;
   尿蛋白阴性或弱阳性(±);或尿蛋白1+,但随机晨尿的尿蛋白肌酐比(UPCR)< 0.5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 0.5 g/24 h;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 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为≤5 × ULN);
   总胆红素≤1.5 × ULN(对于患有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允许≤3 × ULN);
   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INR< 3.0或者在抗凝治疗的目标范围内(如适用)。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ICF时起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禁欲或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注射或埋植的激素避孕法;宫内节育器或子宫内节育系统;带有杀精剂的避孕套或闭塞帽(避孕隔膜或宫颈/穹隆帽)。
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女性,无论其性取向如何:a)未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等手术进行绝育;或b)没有达到至少连续12个月自然绝经(即在过去连续12个月中的任何时间曾有月经)。
10.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禁欲、进行绝育手术、或同意从签署ICF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   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a)使用避孕套,同时对于女性伴侣,还需使用激素避孕法或宫内节育器(自给药前至少4周开始使用);b)使用避孕套,同时对于女性伴侣,还需使用带杀精剂的避孕隔膜或子宫颈/穹隆帽。
    
   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接受过针对KRASG12C抑制剂的治疗,例如AMG 510、MRTX849、JDQ443、LY3499446和GDC-6036(1b期受试者可以接受既往接受过KRASG12C抑制剂的治疗)。在入组前14天接受过任何抗癌药物治疗(包括细胞毒性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替代治疗以外的激素治疗等)或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和放疗。
2.    不稳定或有症状或进展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有脑转移病史的受试者,临床稳定且通过脑MRI或CT(如果不宜进行MRI)证实无CNS疾病进展的可以入组(MRI或者CT检查必须在最后一次脑部放疗最少4周后)。对于曾经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在首次研究给药之前,必须已停用皮质类固醇至少2周。对于接受抗癫痫治疗的受试者,其用药剂量必须已稳定至少2周。
3.    心血管系统符合任一情况:
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及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受试者静息时的经Fridericia公式(QTcF)校正的QT间期延长,连续三次心电图(ECG)测量的平均QTc间期大于470 ms,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
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4.    入组前12个月内患有中风或其他严重脑血管疾病的受试者。
5.    间质性肺疾病或任何活动性全身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感染。
6.    患有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包括使用疾病控制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等)。桥本甲状腺炎、白癜风和银屑病等不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可以使用。
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任何滥用药物的历史或证据,或存在可能会干扰研究的参与或研究结果的评估的医学、心理或社会状况。
8.    患有可能会显著影响口服药物的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GI)疾病。
9.    受试者尚未从之前的抗癌治疗的毒性(脱发、色素沉着除外)中恢复,定义为尚未恢复到NCI CTCAE v5.0≤1级(对于周围神经疾病,≤2级)。
10.  受试者在首次研究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治疗中完全恢复。
11.  受试者当前正在接受或计划接受:
a.    已知是窄治疗窗的CYP3A4底物的药物;
b.    已知是CYP3A4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的药物;
c.     已知是P-糖蛋白强抑制剂的药物;
d.    可能导致QTc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
12.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3.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2500拷贝/mL或5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大于检测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4.  入组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原位癌(例如乳腺原位癌、皮肤原位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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