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同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
4. 受试者在肿瘤组织、血液、胸腔积液或其他含有癌细胞或DNA的样本中证实KRAS G12C突变阳性(2期仅限肿瘤组织)。受试者可使用本地实验室的历史结果(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前5年内)。
5. 对受试者的肿瘤类型要求如下:
a. 1b期: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经影像学评价疾病进展并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
b. 2期A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CRC)受试者,既往接受过以伊立替康或奥沙利铂为基础的联合治疗后疾病进展;
c. 2期B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无EGFR或ALK或ROS1基因突变),既往未曾接受过针对晚期NSCLC的全身治疗,或既往经抗PD-(L)1治疗和/或化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失败,或多线治疗失败;
d. 2期C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经影像学评价疾病进展并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
6. 基于RECIST 1.1版标准,存在至少1个可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测量的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其他局部治疗或活检穿刺的病灶,必须经影像学确认出现疾病进展才可被视为可测量病灶。对于1b期部分,无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也可接受。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8.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且在相关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或血制品:
血小板≥100 × 109/L;
血红蛋白≥ 90 g/L;
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
使用Cockcroft-Gault(C-G)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min,或使用肾脏病饮食改良(MDRD)方程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 mL/min/1.73m2;
尿蛋白阴性或弱阳性(±);或尿蛋白1+,但随机晨尿的尿蛋白肌酐比(UPCR)< 0.5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 0.5 g/24 h;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 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为≤5 × ULN);
总胆红素≤1.5 × ULN(对于患有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允许≤3 × ULN);
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INR< 3.0或者在抗凝治疗的目标范围内(如适用)。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ICF时起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禁欲或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注射或埋植的激素避孕法;宫内节育器或子宫内节育系统;带有杀精剂的避孕套或闭塞帽(避孕隔膜或宫颈/穹隆帽)。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女性,无论其性取向如何:a)未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等手术进行绝育;或b)没有达到至少连续12个月自然绝经(即在过去连续12个月中的任何时间曾有月经)。
10.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禁欲、进行绝育手术、或同意从签署ICF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a)使用避孕套,同时对于女性伴侣,还需使用激素避孕法或宫内节育器(自给药前至少4周开始使用);b)使用避孕套,同时对于女性伴侣,还需使用带杀精剂的避孕隔膜或子宫颈/穹隆帽。
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接受过针对KRASG12C抑制剂的治疗,例如AMG 510、MRTX849、JDQ443、LY3499446和GDC-6036(1b期受试者可以接受既往接受过KRASG12C抑制剂的治疗)。在入组前14天接受过任何抗癌药物治疗(包括细胞毒性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替代治疗以外的激素治疗等)或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和放疗。
2. 不稳定或有症状或进展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有脑转移病史的受试者,临床稳定且通过脑MRI或CT(如果不宜进行MRI)证实无CNS疾病进展的可以入组(MRI或者CT检查必须在最后一次脑部放疗最少4周后)。对于曾经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在首次研究给药之前,必须已停用皮质类固醇至少2周。对于接受抗癫痫治疗的受试者,其用药剂量必须已稳定至少2周。
3. 心血管系统符合任一情况: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及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受试者静息时的经Fridericia公式(QTcF)校正的QT间期延长,连续三次心电图(ECG)测量的平均QTc间期大于470 ms,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4. 入组前12个月内患有中风或其他严重脑血管疾病的受试者。
5. 间质性肺疾病或任何活动性全身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感染。
6. 患有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包括使用疾病控制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等)。桥本甲状腺炎、白癜风和银屑病等不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可以使用。
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任何滥用药物的历史或证据,或存在可能会干扰研究的参与或研究结果的评估的医学、心理或社会状况。
8. 患有可能会显著影响口服药物的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GI)疾病。
9. 受试者尚未从之前的抗癌治疗的毒性(脱发、色素沉着除外)中恢复,定义为尚未恢复到NCI CTCAE v5.0≤1级(对于周围神经疾病,≤2级)。
10. 受试者在首次研究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治疗中完全恢复。
11. 受试者当前正在接受或计划接受:
a. 已知是窄治疗窗的CYP3A4底物的药物;
b. 已知是CYP3A4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的药物;
c. 已知是P-糖蛋白强抑制剂的药物;
d. 可能导致QTc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
12.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3.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2500拷贝/mL或5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大于检测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4. 入组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原位癌(例如乳腺原位癌、皮肤原位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这是一项1b/2期、开放研究,目的是在KRAS G12C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估D-1553与IN10018联合使用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RP2D,并评估其PK特性和抗肿瘤活性。该研究分为1b期(联合剂量递增研究)和2期(扩展研究)两个部分。在21天治疗周期中,受试者将每天空腹口服D-1553及IN10018。研究治疗将持续给药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与治疗有关的毒性、撤销知情同意、开始其他抗癌治疗、死亡、失访或研究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研究药物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详见方案第5.5节定义的终止治疗标准)
1b期(联合剂量递增研究)
1b期将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确定D-1553联合IN10018的MTD和/或RP2D。根据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D-1553单药在剂量爬坡中没有达到MTD,RP2D为600 mg BID;IN10018的已知合并用药的RP2D为100 mg QD,单药MTD为200 mg QD。鉴于两药的作用机制不同,预期不会有明显的毒性叠加作用,所以本研究计划采用D-1553 600 mg BID固定剂量,联用IN10018 100 mg QD作为起始剂量,评估D-1553联合IN10018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即队列1为D-1553 600 mg BID联合IN10018 100 mg QD。队列1将先入组3例受试者,如果这3例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后21天内的DLT观察期没有发生DLT,则再入组3例受试者,如果后入组的3例受试者中小于等于1例发生DLT,则剂量递增研究结束,D-1553 600 mg BID联合IN10018 100 mg QD为RP2D,直接进入2期扩展研究。如果前3例受试者发生了1例DLT,则再入组3例受试者,如果后3例受试者没有发生DLT,则进入2期扩展研究;如果后3例受试者发生了1例或以上DLT,则表明已超过MTD,将按照上述3+3设计评估队列2(D-1553 600 mg BID联合IN10018 50 mg QD)的安全性。如果队列2安全,则采用队列2的剂量为RP2D进入2期扩展研究。如果队列2不安全,申办方将和安全评估委员会(SRC)讨论是否进行更低剂量的评估。
在完成每个队列第1周期治疗后,SRC将审查每个剂量队列的安全性和PK数据(如果有),以确定是否推进到剂量扩展研究或在更低的剂量水平进行爬坡。每例受试者将口服指定剂量的D-1553及IN10018,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受试者将持续接受研究治疗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与治疗有关的毒性、撤销知情同意、开始其他抗癌治疗、死亡、失访或研究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研究药物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详见方案第5.5节定义的终止治疗标准)。将在整个治疗周期内以及随访期内评估安全性。在第1和第3治疗周期内将评估药代动力学参数(AUC,C
max,t
max,C
min,t
½,V
dss/F和CL/F)。肿瘤评估将在筛选时,前8个治疗周期内每2个治疗周期,以及之后每3个治疗周期进行,直至疾病进展、死亡、失访、开始其他抗癌治疗、撤销知情同意、研究结束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随访。将在第一次给药前、给药6周后和在肿瘤缓解时(如果适用)及肿瘤进展时采集血液样本,用于治疗前后检测肿瘤相关基因的突变状态。
2期(扩展研究)
2期是3个试验组、平行、开放研究,目的是在KRAS G12C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估D-1553联合IN10018治疗的有效性。3个试验组都将采用Simon两阶段设计,在第1阶段结束后进行分析,目的是在继续推进到第2阶段之前评估在该队列内是否无效。无效性标准基于标准治疗(SOC)的ORR假设以及基于在SOC基础上添加D-1553/IN10018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