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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评价靶向 CD19/CD20/CD22 三靶点特异性细胞制剂 LCAR-AIO 治疗复发/难 治 B 细胞淋巴瘤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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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LCAR-AIO 细胞制剂
适 应 症:
淋巴瘤
癌      种:
淋巴瘤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已充分了解参加本研究可能的风险与获益,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 岁(包含临界值);
3. ECOG 评分 0-1 分;
4. 经组织学证实的 B 细胞淋巴瘤,淋巴瘤细胞表达 CD19/CD20/CD22 至少一
个;5. 至少有一个依据 Lugano 标准确定的可测量肿瘤病灶:结内病灶最长径>
1.5cm,结外病灶最长径>1.0cm;
6. 对既往治疗的反应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 原发难治:对 1 线治疗(至少 2 周期)的最佳反应为 PD,或对 1 线治疗
(至少 4 周期)的最佳反应为 SD,但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即 PD;
• 2 线及 2 线以上治疗后复发或难治,难治定义为最近治疗方案的最佳反
应为 PD,或最近治疗方案(至少 2 周期)最佳反应为 SD,且持续时间
不足 6 个月即 PD;
•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 12 个月内疾病进展或复发;如果移植后应用了挽救治
疗,患者必须对末线治疗无反应或复发;
7. 前期治疗导致的毒性(除外血液学毒性、肝肾功能、凝血功能)必须是稳定
至基线水平或恢复到≤1 级;
8.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9. 血常规符合以下标准: 血红蛋白≥8.0 g/d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没有输注过
红细胞[RBC];允许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对于在筛选时符合入选标准
的受试者,允许在筛选时首次血液学检查后进行红细胞输注,以维持血红蛋
白水平≥8.0 g/dL。);血小板≥50×10 9 /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
血支持;淋巴细胞计数≥0.3×10 9 /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 9 /L
(允许使用过生长因子支持,但在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支持治
疗;
10. 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血生化检测符合以下标准: AST 和 ALT≤3.0 倍 ULN
(肝脏受累者≤5 倍 ULN );TBIL≤2 倍 ULN(肝脏受累者≤3 倍 ULN);血
清肌酐≤1.5 倍 ULN,肌酐清除率≥40mL/min(依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
凝血符合以下标准:INR<1.5 倍 ULN,PT、APTT<1.5 倍 ULN;
11. 血管通路足以进行白细胞分离;
12. 适龄女性血妊娠试验阴性;在完成研究治疗后,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
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12 个月。排除标准
任何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候选受试者都将被排除出本研究:
1. 在单采成分血前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
• 在 7 天内进行中枢神经系统( CNS)疾病预防:如脊髓注射甲氨喋呤;
或在 7 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
• 在 14 天内接受细胞毒性药物治疗;或在 14 天内或至少 5 个半衰期内(以
更长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治疗;
• 在 28 天内接受过试验性药物治疗(如上述治疗同时为试验性药物治疗,
则依照 28 天洗脱期);或在 28 天内接受过抗 GVHD 治疗;
• 在 30 天内使用过靶向 CD19、CD20 或 CD22 单克隆抗体治疗;或在 30
天内接受放疗;
• 在 42 天内接受异基因细胞治疗,如供体淋巴细胞输注(DLI)。或在 42
天内接受过 auto-HSCT;
• 在 90 天内接受过任何 CAR-T 细胞治疗;或 90 天内接受过 allo-HSCT;
2. 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表现(有症状或脑脊液或影像资料阳性);既往有中枢
浸润但目前中枢神经系统处于缓解状态的可入组;
3. 既往任何时间接受过双靶点 CAR-T 细胞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序贯输注),或
接受过驼科来源的 CAR-T 细胞治疗;
4. 伴有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5. 孕期或哺乳期妇女;
6. 无法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空腹血清葡萄糖≥ULN 的 1.5 倍;
7. 静息状态下血氧饱和度低于 92%;
8. 合并胃穿孔,幽门梗阻,完全性胆道梗阻,需要临床干预的完全性或不完全
性肠梗阻,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
9. 肝脏疾病(如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迁延性肝炎);10.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丙
型肝炎抗体(HCV-Ab)、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抗体(HIV-Ab)任一指标筛查呈阳性者;
11. 有严重的基础疾病,例如:
• 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
染;
• 活动性或不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 3 年内曾患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
疫性疾病;
12. 有以下遗传性疾病病史:如范科尼贫血,舒-戴二氏综合征,科斯特曼综合征
或其他任何已知的骨髓衰竭综合征;
13. 有较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障碍、脾功能亢进引起的血
小板减少导致的明显出血倾向等;
14.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如:
•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为 III 或 IV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进行了冠状动脉旁路搭桥术;
•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的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性
或脱水所致;
• 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 在入组前 8 周内通过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评估心功
能受损(LVEF<45%);
15. 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 B-NHL 外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
• 或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16. 患有需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治疗的慢性疾病,单采
成分血前 7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激素(≥10 mg/天泼尼松或等
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
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7. 既往或筛选时有临床意义的 CNS 疾病,例如癫痫、癫痫样发作、瘫痪、失
语、中风、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或精
神疾病;
18. 在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9. 在单采成分血前 2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给予研究治疗后
2 周内手术(注: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20. 已知对研究药物赋形剂及相关辅料(包括但不限于 DMSO 和右旋糖酐-40,
或 LCAR-AIO 细胞制剂中的残余氨苄西林)过敏,或对其他免疫治疗及相关
药物过敏;
21. 任何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此研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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