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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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18-70周岁(包括18及70周岁),男女均可;女性体重≥45kg,男性体重≥50kg,且身体质量指数(BMI):18.00~30.00kg/m2(含18.00和30.00,身体质量指数=体重/身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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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且经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或缺乏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剂量扩展阶段: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晚期小细胞肺癌、晚期结直肠癌、晚期转移性食管癌和晚期卵巢上皮癌患者,既往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或者患者拒绝接受其他任何标准治疗。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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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胰腺导管上皮来源,经一线及以上全身治疗方案治疗失败或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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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结直肠癌:经二线及二线以上全身治疗方案治疗失败或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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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小细胞肺癌:经一线及以上全身治疗方案治疗失败或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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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性食管癌:经二线及二线以上全身治疗方案治疗失败或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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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上皮癌:经二线及二线以上全身治疗方案治疗失败或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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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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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G评分为0-1分(包括0分和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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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经研究者评估治疗相关急性反应已经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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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入组时的基线检查结果显示主要器官无明显功能障碍,且实验室检查数据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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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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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计数≥100×109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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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红蛋白≥9 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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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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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总胆红素≤1.5倍标准值上限(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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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和ALT:无肝转移者,≤1.5倍ULN;或有肝转移者,≤3倍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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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比值<1.3(未使用抗凝剂者)或国际标准化比值<1.5(已使用抗凝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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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肌酐正常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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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评估受试者的预期寿命≥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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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结束后3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均需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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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始前,受试者必须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
医学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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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药物过敏史或对伊立替康或本品辅料过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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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扩展阶段合并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黑色素瘤以外的局部切除的皮肤癌,及宫颈原位癌除外;其他肿瘤病史5年以上无复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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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诊脑转移/脑膜转移,或合并脑转移/脑膜转移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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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合并患有任何严重的和/或不可控制的疾病或经研究者判定可能影响受试者参加本研究的其他疾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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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控制良好的慢性病(如高血压病患者血压≥160/100mmHg,或糖尿病患者空腹血糖≥8mmol/L或餐后2h血糖≥11m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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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生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缺血性疾病,或可能增加毒性反应风险的其他疾病(如肾病综合征、尿毒症、急性或严重的胆碱能综合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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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紊乱,包括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肠梗阻,肠出血,腹泻,克罗恩病等,或需要进行静脉营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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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功能受损或患有具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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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QTcF间期> 470msec(基于至少3次筛查心电图检查的平均值),或患有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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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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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3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塞,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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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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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时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500 IU/mL)或丙型肝炎(抗-HCV阳性且HCV RNA高于分析方法检测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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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或HIV检测阳性;
药代动力学血液样本:
剂量递增阶段各剂量组均采集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血液样本(静脉血,其中首个剂量组可仅采集首个治疗周期的PK血样,其余剂量组尽可能采集前2个治疗周期PK血样,原则上至少应保证1个治疗周期的PK采血)。具体如下:
C1D1和C2D1的PK血样采集时间点为0h(静脉滴注前),从静脉滴注开始时计时0.5h、1h、1.5h(静脉滴注完成后采血)、2h、3h、4h、5h、6h、8h、10h、24h、48h、72h、120h;其他的PK血液采集均在当日早上08:00~10:00进行,包括:C1D8,C1D15,C1D21,C2D8,C2D15,C2D21。PK血样的采集数量和采集时间点可能会随着前期PK预试验的研究结果而发生改变(可能会根据首个剂量组受试者采集血样的PK检测和分析进行后续剂量组PK采血点的调整)。将收集所有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样本(每次PK采血均为非静脉滴注手臂),每PK采血点暂定采集静脉血3ml用于探索性检测血样中BGC0222、游离伊立替康、SN-38、SN-38G等的浓度(后期可能根据检测方法进展考虑对其他相关物质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