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 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周岁并且≤75 周岁,性别不限;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
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患者拒绝
接受标准治疗;
3.有满足当前剂量组要求的可注射的肿瘤病灶,包括浅表病灶,
以及在 B 超/CT 引导下可进行注射的深部病灶;
4.按照 RECIST 1.1 标准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即根据 CT 或
MRI 横断面影像非淋巴结病灶长径≥10 mm,或淋巴结病灶短径
≥15 mm;可测量病灶最长轴 CT 扫描≥10 mm(CT 扫描层厚≤5
mm);
5.具有足够的造血能力:ANC≥1.0×10 9 /L(1 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
2 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血小板计数≥75×10 9 /L,HGB>80 g/L
(两周内未输血);
6.具有足够的肝、肾功能:AST 和 ALT 在无肝转移患者≤3 倍
ULN,在有肝转移患者≤5 倍 ULN;总胆红素≤1.5 ULN(不包括
高胆红素血症或非肝脏来源的高胆红素);肌酐≤2.0 ULN 并且
肌酐清除率≥40 mL/min;
7.PT 或 INR<1.5 ULN,并且 APTT<1.5 ULN;
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
末次用药后至少六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育龄期妇女(15~
49 岁)必须在开始治疗前 7 天内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9.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 0~2 的患者;
10.预计生存期不少于 12 周。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排除标准的患者均不能入组:
1.首次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
2.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严重的器质性心
脑血管疾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6 个月内发生过脑梗塞等;
3.妊娠或哺乳期;
4.未控制的感染性疾病,如基线 HBV DNA≥2000 IU/ml、抗-HIV
阳性、HCV-RNA 阳性;
5.其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
6.既往 5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治愈,且不需
要随访治疗受试者不包括在内,恶性肿瘤在适应症范围内的不包
括在内;
7.严重的自身免疫病譬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
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自身免疫性血管炎或韦格纳肉芽肿病,
需要长期(超过 2 个月)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但允许患以下疾
病的受试者入组: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
皮疹);
8.过敏体质、对免疫治疗或相关药物过敏受试者;
9.器官功能衰竭者;
心脏:Ⅲ级和Ⅳ级;或高血压经标准治疗无法控制,有心肌
炎既往病史或一年内发生过心梗者;
肝脏:达到 Child-Turcotte-Pugh 肝功能分级的 C 级;
肾脏: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期;
肺:出现严重的呼吸衰竭症状;
脑:意识障碍者或存在活动性脑转移灶;10.存在活动性出血、需要治疗的血栓性疾病者;
11.入组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
相当于>10 mg 强的松/天)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
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2.患有任何精神疾病,包括痴呆、精神状态改变,可能会影响知
情同意和相关问卷理解的受试者;
13.既往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14.经研究者判定患有严重不可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情况,可能
会影响接受本研究治疗,认为不适合者。
溶瘤病毒(oncolytic virus,OVs)是优先感染并杀死肿瘤细胞的一类病毒。包括基因工程或天然存在的病毒,可选择性地感染并裂解肿瘤细胞而对健康细胞无损害,或诱导肿瘤内强烈的免疫反应,从而改变肿瘤内的免疫抑制的微环境而激活免疫细胞杀伤肿瘤。早在一百多年前科学家就提出了病毒治疗肿瘤的概念,随着近几年基因工程技术的进步以及对肿瘤免疫疗法的深入研究,开发热度进一步提升。溶瘤病毒通过对肿瘤细胞直接裂解、产生细胞毒性或间接诱导旁观者效应(包括破坏肿瘤血管等)对肿瘤产生免疫治疗。
当前,溶瘤病毒已经发展至第三代,具有在肿瘤细胞内更强的复制能力和更高的抗肿瘤活性,基因修饰的溶瘤病毒逐渐成为肿瘤免疫治疗的热点之一。多种病毒被提出可作为载体用于溶瘤病毒免疫治疗,也有很多工作通过衰减病毒致病性并提供免疫源性,对病毒载体进行优化。目前,腺病毒、痘病毒、HSV-1、柯萨奇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麻疹病毒、新城疫病毒(NDV)、呼肠孤病毒等都已进入了早期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