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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评估HS248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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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HS248片
适 应 症:
晚期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并遵循研究程序并自愿签署ICF;
2     男女不限,签署ICF时年龄≥18岁;
3     预计生存期≥12周;
4     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进展、毒性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剂量递增阶段纳入多种实体瘤患者,剂量扩展阶段纳入人群将基于剂量递增阶段研究数据和同类药潜在优势人群确定);
5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6     剂量扩展阶段要求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
7     足够的骨髓器官功能: a) 骨髓功能(筛选期血液学指标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和血红蛋白(HGB)水平≥90 g/L; b) 肾脏: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根据机构标准实践评估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 c) 肝脏:AST和ALT≤2.5×ULN(肝脏受累受试者AST和ALT≤5×ULN);总胆红素≤1.5×ULN(患有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总胆红素≤3×ULN); d) 心脏:QTcF<480 ms(QTc间期必须用Fridericia公式做心率校正); e)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8     育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研究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或避孕套)避孕。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HS248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避免捐献精子。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有生育能力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生育潜能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即,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 a) 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 b) 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 c) 医学确认为绝经(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

排除标准      

1     有症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
2     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已知的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除外,包括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前列腺原位癌等;
3     既往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4     现在或既往有已知的药物诱导的肝损伤、慢性活动性肝炎、酒精性肝病、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由胆结石引起的持续肝外性梗阻、肝硬化或门静脉高压症;
5     现在或既往有消化性溃疡和/或消化道出血;
6     可能限制试验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功能障碍,包括动力障碍、吸收不良综合征或炎症性肠病;
7     因慢性疾病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与申办者和/或其指定人员讨论后,允许使用≤10 mg/d剂量的泼尼松或其等效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药物;
8     经最佳支持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糖尿病;
9     存在临床上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a)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卒中、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死; 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室性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c) 现在或既往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超声心动图检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d) 经药物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0   感染: a) 有活动性感染者,包括首次给药前7天内患有临床上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疾病如急性肺炎、不明原因持续发热等; b) 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定量>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丙型肝炎(丙肝病毒[HCV]抗体检查呈阳性,且丙肝病毒的核糖核酸[HCV-RNA] 定量>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HBsAg检查呈阳性,且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c)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螺旋体(TP)感染等。
11   哺乳期患者;
12   既往接受过磷脂酰肌醇3-激酶(PI3K)抑制剂治疗;
13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系统性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和姑息性放疗等抗肿瘤治疗;
14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治疗,或无法从任何此类手术的副作用中恢复;
15   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产生的相关毒性反应(除脱发)未得到恢复(毒性评估仍>1级或未恢复至基线水平);
16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任何药物临床试验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治疗(参与生存期随访的患者除外);
17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18   对HS248或其辅料有过敏史;
19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含有细胞色素P450酶3A4(CYP3A4)的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详见附录5);
20   研究者认为会使患者无法合作或参加试验的任何并发不受控制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或研究者认为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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