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或1。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实体瘤:由组织学诊断为头颈鳞状细胞癌(HNSCC)、食管癌(EC)、肾癌(RCC)、黑色素瘤(melanoma)、宫颈癌(CC)、无肿瘤驱动基因非小细胞肺癌( non-oncogene driver NSCLC )和其他实体瘤(需具有MSI-H/ dMMR特征基因),且为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患者; 血液瘤:由组织学诊断为纵膈大B细胞淋巴瘤(PMBCL)、 弥漫
6 实体瘤患者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淋巴瘤患者根据Lugano2014 评价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或18F-FDG(18F-氟脱氧葡萄糖) 摄取的高代谢病灶。
7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等,也不允许进行保肝治疗)。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 L。 (b) 血小板计数≥80×109 / L(肝癌患者≥90×109 / L)。 (c) 血红蛋白≥90 g / L。 (d) 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 1.5×ULN的患者,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 / min。 (e) 总胆红素≤1.5×ULN。 (f) AST和ALT≤2.5×ULN(吉尔伯特综合症、肝癌或存在肝转移时,允许≤5 ×ULN)。 (g)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1.5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 1.5×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 ≤1.5×ULN。 (h)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 受试者(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 后180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
9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其他AE中恢复(即≤1级,根据CTCAE v5.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级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或淋巴细胞减少症。发生其他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或研究者判断无风险的毒性的受试者,在经申办方和研究者讨论和批准后,方可入组。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4-1BB 激动剂或4-1BB重组融合蛋白的治疗。
2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单克隆抗体等抗肿瘤治疗,特殊情况如下: (a) 包括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小分子靶 向药物和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b) 包括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 (c) 包括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8周内接受过基于细胞的治疗或抗肿瘤疫苗。
3 签署知情同意前存在有中枢神经(CNS)转移或有CNS受累的临床表现、有 软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的脊髓压迫。但以下情况除外: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有症状的CNS转移者经过治疗且稳定≥4 周,并且已经停用全身性激素(任何剂量)治疗>2 周。
4 有无法控制的渗出液或漏出液(胸腔、心包、腹腔)的患者,或存在胸腔积 液>500ml、心包积液>100ml、腹腔积液≥1000 ml情况之一。
5 有自身免疫疾病的病史
6 进入研究前3 年内(距签署知情同意时间)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 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除外。
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e抗原[HBeAg]检测结果呈均阳性、或HBV-DNA ≥ 20 IU/ml、或HBV-DNA ≥1000拷贝/ml、或肝功能持续异常、或组织活检有肝炎病理表现、或有肝硬化;丙型肝炎:定义为丙肝抗体[HCV-Ab]阳性、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梅毒螺旋体感染;结核分枝杆菌感染。
8 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及肝硬化病史。
9 进入研究前的6 个月内(距签署知情同意时间),出现以下心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 2 级以上心功能不全以及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QT间期延长及需要临床干预的患者;有先天性心脏病如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瓣膜狭窄、关闭不全和心肌病等。
10 首次用药前4 周内全身性使用抗生素≥ 7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 不明原因的发热> 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入组)。
11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骨髓移植治疗史、180天内接 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2 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并且使用过其他研究药物(矿物质、维生素类药物除外),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半衰期≤3 天)不超过2 周、距离末次研究用药(半衰期>3 天)不超过28 天。
13 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 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4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 反应;或属于过敏体质。
15 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哺乳期的女性研究期间可停止哺乳除外;研究期间有生育意愿或计划的患者。
16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尘肺、石棉肺(包括药物诱导的肺损伤)病史。
17 在筛选期的CT胸部扫描中,发现活动性肺炎病灶。
18 距第一周期的第一天给药的2周内,进行过全身系统性的免疫抑制治疗,使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和抗TNFα(肿瘤坏死因子)药物:局部和短期的小量使用除外。
19 首次给药前7天内,为缓解病情进行了局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超过30%以上的骨髓受到照射或接受全脑放射治疗的患者。
20 合并第二肿瘤需要同时接受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的激素治疗除外)。
21 存在未能控制或控制不好的呼吸、循环和内分泌等基础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和甲亢等。
22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 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