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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评价马来酸氟诺替尼片治疗骨髓增殖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动力学的剂量递增的I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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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马来酸氟诺替尼片
适 应 症:
骨髓纤维化
癌      种:
骨髓纤维化,健康人项目
入选标准1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 根据WHO标准(2016版)诊断为PMF、PV(诊断患有PV至少24周)、ET或根据IWG-MRT标准诊断为Post-PV-MF 或Post-ET-MF的患者 
3 以下条件满足任意一项:(1)根据DIPSS危险分组标准评估必须处于至少为中危-1或高危的接受治疗的骨髓纤维化患者;(2)对接受羟基脲和/或干扰素治疗耐药或者不耐受的PV、ET患者 
4 近期没有干细胞移植计划 
5 入组前患者接受上一次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后至少4周或大于5个半衰期(以长时间者为准) 
6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7 ECOG评分≤2分 
8 脾脏肿大:触诊脾缘(脾脏最远点)达或超过肋下至少5 cm;或由于体型原因(肥胖)不可触及,但筛选时经MRI(必要时进行CT扫描)脾脏评估证实体积≥450 cm3 
9 骨髓原始细胞和外周血原始细胞≤10% 
10 符合无集落刺激因子、生长因子、血小板生成因子或血小板输注的协助下PLT≥75×109 /L及ANC≥1.0×109 /μL、HGB>80 g/L。受试者在检查前2周内未接受生长因子、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生成因子及血小板输注 
11 心、肺、肝、肾、胰腺无严重器质性病变者(LVEF(左室射血分数)≥45%;总胆红素≤1.5×ULN;血清肌酐≤1.5×ULN或CCr>40mL/min;谷丙转氨酶(ALT)≤2×ULN;谷草转氨酶(AST)≤2×ULN 
12 无严重凝血功能异常者(PT≤1.5×ULN、APTT≤1.5×ULN、TT≤1.5×ULN) 
13 同意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14 同意遵守医院和研究机构的相关规定 
 排除标准1 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I级或以下(脱发除外),或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2 过敏体质、对试验药物及其辅料过敏 
3 任何显著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影响安全性评价者,如:a.无法控制的糖尿病-空腹血糖>250 mg/dL(13.9 mmol/L)、b.患有高血压且经两种或两种以下降压药治疗无法下降到以下范围内者(收缩压<160 mmHg,舒张压<100 mmHg)、 c. 周围神经病变(NCI- CTC AE v5.0 标准2级或以上) 
4 筛选前6个月内患者有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事件或肺栓塞病史 
5 心脏功能受损者(超声波心电图检测射血分数 <45%或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在两个及以上通道出现心电图ST段下移>1 mm 或T波倒置;先天的心室心律失常、临床显著的心动过速(>100次/分钟)、心动过缓(<50次/分钟)、心电图QTc >450 ms(男性)、QTc >480 ms(女性)或临床显著的心脏疾病(如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6个月之内发生过心肌梗死)等 
6 筛选时患有心律失常性疾病需要治疗,或QTc间期(QTcB)>480 ms的患者 
7 筛选时有任何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8 既往进行过脾切除术的患者或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脾区放射治疗的患者 
9 既往进行过脾切除术的患者或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脾区放射治疗 
10 筛选时患有癫痫或使用精神药物、镇静药物的患者 
11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女性患者,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男性患者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6个月 
 入选标准1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 根据WHO标准(2016版)诊断为PMF、PV(诊断患有PV至少24周)、ET或根据IWG-MRT标准诊断为Post-PV-MF 或Post-ET-MF的患者 
3 以下条件满足任意一项:(1)根据DIPSS危险分组标准评估必须处于至少为中危-1或高危的接受治疗的骨髓纤维化患者;(2)对接受羟基脲和/或干扰素治疗耐药或者不耐受的PV、ET患者 
4 近期没有干细胞移植计划 
5 入组前患者接受上一次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后至少4周或大于5个半衰期(以长时间者为准) 
6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7 ECOG评分≤2分 
8 脾脏肿大:触诊脾缘(脾脏最远点)达或超过肋下至少5 cm;或由于体型原因(肥胖)不可触及,但筛选时经MRI(必要时进行CT扫描)脾脏评估证实体积≥450 cm3 
9 骨髓原始细胞和外周血原始细胞≤10% 
10 符合无集落刺激因子、生长因子、血小板生成因子或血小板输注的协助下PLT≥75×109 /L及ANC≥1.0×109 /μL、HGB>80 g/L。受试者在检查前2周内未接受生长因子、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生成因子及血小板输注 
11 心、肺、肝、肾、胰腺无严重器质性病变者(LVEF(左室射血分数)≥45%;总胆红素≤1.5×ULN;血清肌酐≤1.5×ULN或CCr>40mL/min;谷丙转氨酶(ALT)≤2×ULN;谷草转氨酶(AST)≤2×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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