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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保尔生物药业SPGL008-101评价SPGL008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 初步抗肿瘤活性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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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SPGL008(重组抗人CD276抗体-IL15Rα-IL15融合蛋白)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受试者需满足下列全部标准方可入组本研究: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75周岁男性或女性。
3)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4)
5)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晚期恶性肿瘤,且为标准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患者。优选入组的瘤种包括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食管鳞癌、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胰腺导管腺癌、宮颈鳞癌和腺癌、胆道系统恶性上皮性肿瘤(肝内或肝外胆管腺癌和胆囊腺癌)、肝细胞癌、肾透明细胞癌、结直肠腺癌、前列腺癌等。与申办方讨论后,可考虑其他肿瘤类型。
根据RECISTv1.1标准评估,至少有1个可反复测量的非脑部病灶;对于之前接受6)过放疗的非脑部病灶,若该病灶为唯一可反复测量病灶且有客观证据证明其放疗后存在明确进展,则可将其选做靶病灶;对于无可测量靶病灶的受试者,与申办方沟通后可能允许入组。
7)入组前当地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检测的肿瘤组织B7H3评分H-score≥100,对于B7H3评分H-score<100或无法提供检测结果的受试者,与申办方沟通后可能允许入组。
8)需在入组前提供诊断为晚期恶性肿瘤之时或之后的肿瘤组织样本,为首次用药前3年内存档的或新鲜肿瘤组织活检获取的,约10张未染色的FFPE病理切片(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如无法提供10张病理切片,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批准后可豁免部分或全部病理切片,且不影响受试者参加本研究。
9)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x10/L;血小板计数 (PLT)>90x10°L;血红蛋白含量(HGB)≥9.0g/dL(首次给药前1周内禁止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类药物以及红细胞或血小板输注);
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x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5xULN;
c.肾功能: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earance of creatinine,
CCr)或测量24小时尿液采集量计算出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d.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xULN(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指标在治疗范围内):10)妊娠试验阴性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研究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至少120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11)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受试者如满足以下任何一条排除标准,则不能入组本研究:1)既往接受过针对B7-H3或IL-15靶点的任何抗肿瘤药物治疗;首次给药前3周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2)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CTCAE5.0)或基线水平(脱发、疲劳和2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其中,对于前期使用过抗PD-1、抗PD-L1、抗CTLA-4或任何其他肿瘤免疫治疗的受试者:
a.受试者出现过导致先前免疫治疗永久停止治疗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受试者在前期免疫治疗时曾出现过3级以上irAE或任何级别的神经或眼部AE。
b.在本研究筛选之前,使用前期免疫治疗时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缓解或缓解至1级。对于发生内分泌不良事件的受试者,如果在适当的替代治疗中病情稳定,且无症状,则允许入选。
c.受试者在前期免疫治疗时需要使用高剂量糖皮质激素(≥40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天)或除糖皮质激素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irAE,或者在前期免疫治疗时出现irAE复发,需要再次使用糖皮质激素。
3)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4)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2周(至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为止),且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无脑转移灶周围水肿,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cm,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可以入组。
5)首次用药前2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首次用药前12个月内存在重大疾病病史,具体为:6)
a.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2级)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
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腹瘘,腹腔内脓肿,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胃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d.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7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COVID-19疫苗为72小时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疫苗。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8)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4周9)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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