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排除标准
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且不满足任一排除标准的试验参与者方可入组本研究。入选标准
1.试验参与者自愿并同意书面签署ICF且能够遵守本方案的规定;
年龄≥18岁,性别不限;2.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评分0~2分者(详见附录2);3.
队列A:筛选期梅奥(Mayo)2004分期系统I期~IIla期者;队列B:筛选期Mayo2004分期系统IIIb期者(详见附录3);
明确诊断的SLCA者(参考《系统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诊断和治疗指南(2021年修5.订)》,详见附录4);
6.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治疗,且须接受过硼替佐米和抗CD38单抗治疗。对于Part1部分,还需满足研究者评估无其他更佳的有效治疗方案;
RRSLCA,Part2部分试验参与者的末线治疗需满足以下任一标准:7.
1)复发的定义根据血液学及器官分别定义,满足任何一条均定义为复发进展(详见附录1);
难治定义为患者接受2个疗程治疗后未达血液学PR及以上,或3个疗程治疗后2)未达血液学VGPR及以上凹[21P;
3)血清游离轻链(FLC)未达复发标准,或无法判断既往治疗的复发和/或难治时(如既往治疗后的疗评数据缺失),需有FLC升高证据且经研究者判定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抗浆细胞靶向治疗。
8.
试验参与者在筛选期存在SLCA的可测量病灶:dFLC≥20mg/L;
9.SLCA至少影响到一个器官,器官受累判断标准详见附录4;10.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天内,相应器官功能符合所有以下标准者:
1)血液学功能:
a)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1.0x10%/L,且7天内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治疗,14天内未接受聚乙二醇化G-CSF治疗;
血红蛋白≥75g/L,且7天内未接受过全血输注、红细胞输注治疗;b)
c)血小板计数≥70x10%L,且7天内未接受过全血输注、血小板输注或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治疗。
2) 肝功能:丙氨酸转氨酶(ALT)≤3x正常值范围上限(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3xULN,总胆红素≤2XULN(有 Gilbert综合征病史的试验参与者直接胆红素≤2.0xULN是允许的);
3)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
肾功能:肾小球滤过率(eGFR)≥20 mL/min/1.73m2。注:eGFR使用慢性肾4)脏疾病流行病学合作(CKD-EPI)方程进行测量(详见附录5)。11.预期生存期≥3个月者;
12.既往抗SLCA治疗引起的毒性已恢复至≤1级[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CTCAE)V5.0]或者研究者评估的稳定状态者(如:脱发、疲乏等)。
排除标准:
非原发性SLCA:包括遗传性淀粉样变性、继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和其他非原发1.性SLCA等:
既往或目前根据国际骨髓瘤工作组(IMWG)(2014)诊断标准明确诊断为多发性2.骨髓瘤者。如仅以血清游离轻链比值≥100作为诊断依据,则不在排除范围内。IMWG(2014)诊断标准,详见附录6;
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B细胞成熟抗原(BCMA)治疗者;3.
首次给药前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过抗SLCA治疗者:4.
1)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抗SLCA药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化疗、其他试验用药品治疗等),或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中成药治疗;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PI)治疗者;2)3)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IMiD)治疗者;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2周内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NNK细胞治疗者;4)
5)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2周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之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注:对于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之外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试验参与者,停用所有免疫抑制药物6周,如出现移植物抗宿主病迹象需排除。
6)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泼尼松累积剂量≥140mg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或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将需要接5.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者;
6.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经历过需要全身麻醉的重大手术或重大外伤,或预期试验参与者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重大手术,或经研究者评估试验参与者仍然处于术后/创伤恢复期,不适合参加研究者;
7.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存在此类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除外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正常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
8.有临床重大的心脑血管、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包括:
1)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重大心脑血管、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他中枢神经系统出血、严重脑损伤、脑卒中、癫痫、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2)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为IV者(详见附录7);
3)研究者认为心衰是由于缺血性心脏病(例如:既往曾出现心肌酶升高和心电图改变的心肌梗死)或未经矫正的心瓣膜疾病等,而非主要由 SLCA心肌病所致;
队列APart1:CM336将采取分步递增给药形式,包括分步递增剂量(Step-upDose,SUD)给药和目标剂量(Target Dose,TD)给药两个阶段。80mg剂量组SUD给药阶段D1给予CM3363mg,D4给予CM33620mg,D7首次给予目标剂量80mg(SUD阶段两次给药间隔至少2天),首次给予目标剂量时间作为TD给药阶段的C1D1。160mg剂量组SUD给药阶段D1给予CM3363 mg,D4给予CM33620 mg,D7给予CM33680mg,D10首次给予目标剂量160mg(SUD阶段两次给药间隔至少2天),首次给予目标剂量时间作为TD给药阶段的C1D1。TD给药阶段:80mg或160mg,每周给药一次(QW)(两次给药间隔至少5天),腹部皮下注射(SC),每28天为1个周期。疗效达到hCR的试验参与者或研究者判断试验参与者疾病达到深度缓解的情况(如iFLC<20 mg/L或dFLC<10mg/L),可考虑调整给药频率至每2周给药一次(Q2W)或每4周给药一次(Q4W)或每8周给药一次(Q8W)(建议完成完整给药周期后再调整给药频率),Q8W给药时每56天为1个周期,后续给药频率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与申办者沟通。试验参与者至多接受2年的CM336治疗。
队列APart2和队列B:CM336将采取分步递增给药形式,包括 SUD给药和TD给药两个阶段。SUD给药阶段D1给予CM3363 mg,D4给予CM33620mg,D7给予CM33680mg,D10首次给予目标剂量160mg(SUD阶段两次给药间隔至少2天),首次给予目标剂量时间作为TD给药阶段的C1D1。TD给药阶段:160mg,QW(两次给药间隔至少5天),每28天为1个周期。试验参与者疾病达到深度缓解(即dFLC<10mg/L)调整给药频率至Q2W(建议同一周期内给药频率保持一致),疗效达到hCR且MRD阴性,同时hCR维持2个周期后的试验参与者调整给药频率至Q8W,Q8W给药时每56天为1个周期,后续给药频率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与申办者沟通。试验参与者至多接受2年的CM336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