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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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18岁,男女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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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理解并同意试验流程和要求,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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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确诊的食管鳞状细胞癌,且局部晚期不可切除、局部复发或伴远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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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因无法耐受的不良反应而结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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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必须经一种PD-(L)1抗体和一种以铂类为基础的化疗方案治疗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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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新辅助、辅助治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个治疗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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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存在1个符合RECIST v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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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消融、介入治疗等)的病灶,必须有该病灶在治疗后疾病进展的明确影像学依据,才可作为靶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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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分型为HLA-A*02:01和/或HLA-A*11:01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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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状况评分ECOG为0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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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生存期≥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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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器官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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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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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计数≥100×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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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红蛋白≥90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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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肌酐≤1.5×ULN 且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公式)≥50 m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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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胆红素 ≤1.5×ULN(有肝转移者≤3×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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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有肝转移者≤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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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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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蛋白≤1+(如果尿蛋白定性≥2+,则24 h尿蛋白< 1 g可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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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任何既往的化疗、手术、放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中恢复至CTCAE v5.0标准≤1级或基线水平且(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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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期血清(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阴性,且非哺乳期。绝经后(自发性闭经≥ 12月)或永久性绝育的患者可视为无生育能力。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以及有有生育能力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给药期间和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1.2 排除标准
受试者必须不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方可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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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的对于任何研究药物成分过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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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内镜下趋于完全梗阻需要介入治疗解除梗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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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估肿瘤明显侵袭食管或邻近器官,存在较高出血或瘘风险者,或已经发生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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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或气管腔内接受支架植入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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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质量指数(BMI)≤18.5 k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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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控制的脑膜转移或脑转移。接受过治疗且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患者符合入选条件,前提是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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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的中枢神经系统影像学检查没有进展的证据,临床稳定至少4周,没有新的脑转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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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测量的CNS以外的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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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停用皮质类固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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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接受针对脑转移的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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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不包括:可治愈的肿瘤如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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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有任何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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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脾切除史,或先天性无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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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 ,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预期需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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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高复发风险的自身免疫病病史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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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以下疾病的患者如果符合所有其他入选标准,则可纳入研究:控制良好的1型糖尿病,仅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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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预期在治疗期间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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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器官移植史(包括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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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病的情况下,允许≤10mg/日泼尼松等效剂量的全身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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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患者使用局部、眼内、关节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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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使用短期皮质类固醇预防(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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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抗肿瘤药物治疗,如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和生物治疗,或任何研究性治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时接受任何用于控制癌症或增强免疫力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针对食管鳞癌的姑息性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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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内接种活疫苗和/或计划入组后接受活疫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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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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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塞、心力衰竭(NYHA 分级III 级或IV级)、不稳定性心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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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癌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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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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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F≥450ms(男),QTcF≥470ms(女)(QTcF=QT/(RR^0.33),RR为标准化的心率值),或患有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和/或已知使用延长QT间期合并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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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在药物控制的情况下,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或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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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心室射血分数(LEVF)<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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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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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10m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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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不佳的肺部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哮喘、间质性肺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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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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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抗体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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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者且HBV-DNA高于检测值下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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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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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的酒精或药物依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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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况,或会干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的任何其他情况。
本研究是单臂、开放、两阶段(剂量递增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多中心的Ⅰ期临床研究,拟观察SYS6063注射液在复发难治性SLE参与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确定后续研究推荐剂量,并初步评估本产品的临床疗效,以及探索SYS6063注射液在体内的PK/PD、免疫原性、生物标志物等特征。
剂量递增阶段及剂量扩展阶段包括筛选期(D-56~D-1),筛选期间在D-42~D-28期间对参与者进行血样单采,用以制备CAR-T细胞,在D-2~D-1进行首次CAR-T细胞回输前评估,并在D1、D4、D7、D10、D13、D16将制备后的CAR-T细胞SYS6063注射液回输至参与者体内。剂量递增阶段首次回输至第6次输后28天为DLT观察期(即D1~D44),剂量扩展阶段D1~D44为给药初期安全性随访期。之后为主要随访期(D45~第12个月(M12)),长期随访期(M13~M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