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主要入选标准:
u 年龄≥18岁,ECOG评分为0或1分,预计生存期大于3个月;
皮下注射阶段:
u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肝、肾恶性肿瘤除外),第二部分尽量以标准治疗失败的驱动基因阴性晚期肺鳞癌和标准治疗失败的食管鳞癌为主;
u 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u 既往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1级;
n主要入选标准:
u 器官或骨髓功能必需满足下列实验室指标标准:
a.血液学(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红蛋白≥90 g/L;血小板计数≥100×109/L(以血小板正常值范围下限为准);
b.血清总胆红素 ≤ 1.5×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证实患有Gilbert综合征);研究者判断由于无肝转移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若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ALT和AST ≤ 5.0×ULN;
c.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ULN
d.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e.尿蛋白< 2+或24小时(h)尿蛋白定量< 1.0 g;
f.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u 育龄女性和男性需要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有效措施,育龄期女性需排除妊娠。
u 注射部位皮肤完好无损,无可能遮盖纹身、色素沉着或病变。
n主要排除标准:
◆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试验参与者,但允许下列试验参与者入组:a. 经治疗的脑转移的试验参与者(如手术、放疗),且治疗后稳定至少 4 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无新发转移病灶或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研究药物给药前≥14 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b. 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单个脑转移试验参与者,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且脑转移灶的长径≤ 1.5cm;
◆ 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
◆ 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需要全身类固醇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患者(详见方案);
◆ 药物未控制的高血压与严重心脏疾病,12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等;
◆ 入组前 6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a.侵犯血管或重要器官(如心脏、气管、食管、中央支气管等)b.瘤内坏死或空洞,或包绕重要器官或大血管(如肺动脉主干、肺静脉主干、主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上腔静脉等),且研究者判定试验参与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n主要排除标准:
◆ 入组前 2 个月内发生明显咯血(定义为≥2.5ml 的新鲜血液或凝血块);
◆ 既往有消化道穿孔、消化道瘘、消化道梗阻史(包括需肠外营养的不完全性肠梗阻);入组前 6 个月内有急性消化道出血史;入组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广泛肠切除;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试验参与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
其他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
◆ 正在使用治疗性抗凝或抗血小板药物;
◆ 目前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的试验参与者;
◆ 肺功能不全或活动性肺部疾病、严重胸腹腔积液;
u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 活动性感染。
◆ 试验参与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皮下制剂
探 索阶 段: 已 知对透明 质 酸酶 、蜜 蜂 或黄 蜂毒 液或 重 组人 透明 质 酸酶(IMM67)制剂中任何其他成分过敏或发生超敏反应者];
•IMM2510S:是重组抗PD-L1和VEGF双特异性分子。能与肿瘤细胞膜上的PD-L1结合,从而阻断PD1/PD-L1的信号通路,解除肿瘤细胞对T细胞的免疫抑制;可以通过结合Fcγ受体发挥ADCC作用;通过结合肿瘤组织中过表达的VEGF,从而抑制肿瘤组织的新生血管生成。
•IMM2510 皮下制剂(IMM2510S)是在 IMM2510 静脉注射剂型基础上开发的新处方及新给药路径(皮下注射)的产品。IMM2510S 是在抗 PD-L1 和 VEGF 双特异性抗体(皮下注射剂型生产的中间品,代号为 IMM2510S-Load)原液基础上添加了自研的辅料成分--重组人透明质酸酶改制而成的皮下注射剂型。IMM2510S的抗 PD-L1 和 VEGF 双特异性抗体成分与 IMM2510 蛋白分子空间结构一致,因此IMM2510S 除了具有与 IMM2510 一致的药理学作用机制和显著的药理学作用,又增加了透明质酸酶所具有的良好的皮下渗透活性。
•IMM2510S 通过在双特异性抗体成分(IMM2510S-Load)原液中添加重组人透明质酸酶,既保留了与 IMM2510 完全一致的蛋白分子空间结构及药理作用机制,又借助透明质酸酶的皮下渗透活性,实现了皮下注射给药。未来,IMM2510S 有望在保证疗效与安全性的前提下,显著提升给药便利性和治疗依从性,进一步优化患者治疗体验,为临床提供更为灵活的用药选择。
皮下给药方式亦可能带来注射部位反应等新增风险,且其系统性暴露特征与静脉制剂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本研究在临床阶段将系统开展IMM2510S 的 PK、疗效与安全性监测,重点关注药物 PK 暴露,同时,通过对比其与静脉制剂的不良反应特征,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性监测与处理策略
第一部分:
•IMM2510S 初始剂量为 10 mg/kg,皮下注射,根据第 1 个剂量的数据,决定是否递增至 20 mg/kg 和 30 mg/kg(暂定,可能根据第 1 个剂量组的安全性和 PK 数据调整)。
•安全导入期:第 1 治疗周期(C1):IMM2510S 皮下注射,给药 1 次,观察 3 周(3 周)。
•连续给药期:第 2 治疗周期(C2):IMM2510S 皮下注射,Q2W,共给药 3 次(6 周)。
•从第 3 治疗周期(C3)开始:IMM2510S 皮下注射,Q2W,每 4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最长治疗 96 周。
•第一部分皮下给药部位均为腹部。。
¢第二部分(皮下制剂的两个给药剂量根据第一部分的 PK、安全性等结果确定。):
组 1:
•C1~C2:IMM2510S 皮下注射,以剂量 1 给药,Q2W,给药 4 次。
•C3~C4:IMM2510 静脉滴注,10 mg/kg,Q2W,给药 4 次。
•从 C5 开始:IMM2510S 皮下注射,以剂量 1 给药,Q2W,每 4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最长治疗 96 周。
组 2:
•C1~C2:IMM2510S 皮下注射,以剂量 2 给药,Q2W,给药 4 次。
•C3~C4:IMM2510 静脉滴注,20 mg/kg,Q2W,给药 4 次。
•从 C5 开始:IMM2510S 皮下注射,以剂量 2 给药,Q2W,每 4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最长治疗 96 周。
第二部分皮下给药部位为腹部或大腿,尽量保证其中任一给药部位患者例数不少于 10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