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功能: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FEV1%)≥60%;(10)在TIL取样前,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已经恢复到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CTCAE)5.0≤1级(脱发、2级或以下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11)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BST02细胞回输后6月内同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受试者必须为非药物措施避孕);(12)充分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者,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既往或目前存在肝性脑病;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预处理之前≥4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4) 目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定义为:体格检查腹水体征阳性或需要采用干预治疗控制的腹水(仅影像学显示有腹水而不需干预者可纳入);
肝脏被肿瘤占据比例≥50%,或者吲哚氰绿15min滞留率(ICG-R15)≥30%;若无法进行吲哚氰绿检查,由研究者根据受试者影像以及肝功能指标综合判断是否可以耐受取样手术;器官移植、有造血干细胞移植史;(6)
其他严重的可能限制受试者参加此试验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7)药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服药后安静状态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经规范使用胰岛素治疗后,空腹血糖水平仍高于11.1mmol/L;
不稳定的心脑血管疾病:未控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近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栓塞、深静脉血栓等;控制不良的呼吸系统疾病: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等;
活动性的、研究期间需要全身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在近2年之内不需要系统治疗的湿疹、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预期不会复发的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
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活动性结核感染;
精神疾病,轻度的抑郁等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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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对患有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的患者,建议在整个研究期间按照我国现行乙肝或丙肝防治指南相关推荐,规范进行抗病毒治疗。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同时HBV-DNA>2000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
(9)在TIL取样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免疫抑制药物,如皮质类固醇等,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合并疾病。但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5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吸入、鼻内、局部或预防造影剂过敏使用皮质类固醇;
(10)预处理前4周内接受过抗PD-1/PD-L1单克隆抗体治疗,进行过针对肝癌的外科手术(除外BST02采样手术)、介入治疗、放疗、消融等局部治疗或全身系统性治疗(包括参与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代谢5个半衰期小于4周的药物,以短者为准);或预处理前1周内接受过胸腺肽、干扰素等免疫治疗或任何用于控制肿瘤的中草药或中成药;(11)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活疫苗者;
(12)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3级手术),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者(TIL取样手术除外);
(13)预处理前有手术并发症或伤口延迟愈合,且经研究者判断将增加清淋、TIL治疗、IL-2治疗、或者感染风险的患者;
(14)在筛选前5年内诊断为合并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15)预处理前6个月接受过细胞治疗产品;(16)已知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以及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试验者。